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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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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的目標

人類的利益很大一部分來自 X 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和可分裂材料等在醫學、工業、科學研究和動力生產等方面的應用。然而,實現這些目標必然會使人們在預計的、和正常的使用這些輻射源時,以及發生事故時受到輻射曝露。因為任何輻射曝露包含了對個人的某些風險,所以允許的曝露水平對所達到的結果來說應當是值得的。因此,原則上,輻射防護的目標是權衡人類從涉及輻射的活動中承擔的風險與獲得的利益並折衷處置之。從對人類社會的總體危害來看,如果輻射防護標準過於寬鬆,則風險可能達到不可接受的那麼大,相反如果過於嚴苛,則該活動可能花費太大難以實施,或者不切實際。

現舉一個簡短的例子來說明需要權衡風險與利益 (balance risks and benefit)。讓我們考慮用放射性碘來診斷甲狀腺機能亢進。患者口服放射性碘標誌的溶液後,偵測從甲狀腺放出的輻射來測量甲狀腺吸收該元素的速率。罹患該病的患者其吸收碘異常地快,當進行這種診斷時,實質上有一個清晰的或隱含的醫學判斷:預期對患者的利益,將抵償並超過輻射對他們造成的任何危害。而且還隱含著:該程序對人類社會的利益,將抵償並超過對其他人員、包括廣大公眾由該物料的加工、生產、運輸、儲存和最終處置等造成的曝露危害。這些活動的曝露則應當是使輻射造成的危害之風險,保持在社會允許其他的活動所造成的風險水平範圍之內。此外,該準則應當考慮把劑量保持在容易達到的最低水平,而又並不過份限制由放射性碘的這種應用所提供的利益。

輻射防護中風險與利益之間的平衡是不能用精確方式實施的。這是因為由輻射造成的風險尚不能精確地瞭解,特別是受到許可的低水平曝露,其風險更莫衷一是;況且,這種利益通常也不是易於衡量的,而且還常常涉及到人的價值判斷這類問題。因為法律上的輻射防護標準是一般性的,對他們的可接受性取決於社會整體,而不取決於特定的個人或特定的一組人。即使能在完備的科學基礎上定量地確立由低水平曝露產生的風險,劑量限值的設定是一種社會的決斷,其代表著決定多大的風險是被允許的。公路行駛速度限值的設定就是這種社會決斷的例子。這時,實際上默許的、和已被接受的各種風險水平的資料已能獲得大量定量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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