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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團體會員分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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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核能學會團體會員分級準則

一、            依據說明

依據中華民國核能學會(以下稱本學會)章程第6條第3款「團體會員:凡公私機關贊同本會宗旨,由正會員3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又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分級由理事會通過後訂之。」辦理。

二、            分級作法

(一)               基本原則

甲級團體會員:  凡與原子能業務發展相關之公私機關團體,人數達200人以上,得申請加入為本學會「甲級會員」。

乙級團體會員:  凡與原子能業務發展相關之公私機關團體,人數達100人以上,得申請加入為本學會「乙級會員」。

丙級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學會宗旨之公私機關團體,得申請加入為本學會「丙級會員」。

丁級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學會宗旨之公私學術、研究或教育機關團體,得申請加入為本學會「丁級會員」。

(二)               特殊考量

除前項基本原則外,申請團體可依申請意願,調升申請級別。

三、            權利義務

本學會甲、乙、丙、丁級團體會員之權利義務,依本學會章程第6條第9款、第31條第2款規定辦理。

四、            審定程序

(一) 凡符合前述分級標準之公私機關團體,經正會員3人之介紹,填具申請書(如附)後,即由本學會法制作業小組召開先期審議會,就申請書內容及級別,作成小組建議,並提報本學會理事會。

(二) 本學會理事會依據法制作業小組之建議進行複審及討論,審定申請團體之團體會員級別。

(三) 於上述審議過程中,可視需要邀請申請團體列席說明或補充相關說明資料。

(四) 經審定級別後,若申請團體提出異議,則依前項第(一)、(二)項程序再行討論。

五、            其他事項

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發布之,若有未盡事宜,另行提報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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