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與比利時正式簽署一項合作協定,將在中國建造MOX燃料製造廠,由中國核工業集團CNNC主建,比利時Belgonucleaire、SCK-CEN 與Tractebel三家公司/研究機構提供技術協助,比利時早在1995年就使用MOX燃料。中國估計20年後核能機組將超過100座,若企圖降低進口鈾料比例,進行用過燃料再處理回收鈽與鈾,製成MOX燃料為其目標,中國已在2006年開始再處理用過燃料,年處理50噸,又於次年與AREVA達成協定,將在甘肅建造年處理800噸之再處理廠。同時兩國亦簽屬核廢料處理合作備忘錄,進行Myrrha (Multipurpose Hybrid Research Reactor for High-tech Applications)計畫,該計畫為使用低濃度燃料並在次臨界狀態下,使長半衰核種經由中子照射後轉變為低半衰期核種,有效解決長半衰期核廢料問題,該計畫預估2023年可商業化。
◎ 瑞典林業、礦業、化學與鋼鐵工業代表組織SKGS委託資誠會計師事務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進行核能、水力、風能與再生能源等之投資費用評估,排除政策性之稅、回扣與補助等,而核能則考慮除役與廢料處理費用,報告指出風能較水力與核能昂貴許多,並建議瑞典應使用高經濟效應之核能發電,與瑞典政府新核能政策不謀而合,風能目前之所以有競爭性是由於環保法所規定的龐大金額補助,但核能同時具有減碳與環保競爭性,SKGS主席Kenneth Eriksson更認為核能未來將是最便宜的能源。
◎ 瑞典於1980年制法欲於2010年關閉所有核能電廠,但於2007年被民主黨政府擱置,並於2009年廢止非核政策,允許新電廠興建(限制須有電廠除役並僅能建於現有廠址),該國目前50%能源來自水力,45%來自核能。
◎ 南非目前擁有2座PWR提供了該國6%的電力,國營電力公司Eskom原野心勃勃地在2008年與AREVA、西屋公司商談新核能機組建案,欲新增12部機組並提高核能占比至25%,不幸地該計畫因遇上全球金融風暴而石沉大海。但南非決定重啟新的核能計畫,並與韓國簽訂「核能雙邊合作協定」,以加速南非核能研究與人才交流,類似合作協定也將於近期與中國簽署。
◎ 印度核能公司Nuclear Power Corporation of India Ltd(NPCIL)表示該國4月至9月核能發電已達10.853兆瓦小時(TWh),出力佔比為23%(註該國2009佔比僅2.16%,而CF亦只有67.1%),該公司執行董事Sudhinder Thakur表示其助因在於進口與國內生產的原料鈾增加,使得Narora 2號機得以重新起動且部份反應器可在較高功率運轉,此外亦有RAPP 5、6號機加入商轉。印度目前有19座核能電廠運轉,4座興建中。
「印度的核能計畫」尚包括:
①. 2032年核能總發量達63GWe(現為4.183GWe)。
②. 興建16座700MWe國產PHWR,其中10座使用再處理燃料。
③. 國內亦將發展輕水式反應器,並提高輕水式出力至40000MWe。
④. 計畫輸出PHWR(220MWe、540MWe、700 MWe)。
⑤. 2030前規劃快滋生反應器與釷-232與鈾-233燃料。
◎ 法國法國原子能與再生能源委员會(CEA)、美國能源部(DOE)與日本原能署(JAEA)再度簽署「快滋生反應器FBR之合作與發展MoU」,以發展鈉冷卻快滋生反應器為目標。其中:日本重啟了Monju快滋生反應器,以進行研究計畫(註:該反應器因在1995年發生鈉洩漏大火而關閉);而法國進行Advanced Sodium Technical Reactor for Industrial Demonstration (Astrid)研究計畫;美國則針對系統評估、材料、安全分析與燃料相關議題研究。該組織認為藉由簽署此MoU,可相互合作與分享FBR資訊,而新簽署協定更提供了相互使用現有設備以利研究,對FBR發展將是一大利基。
◎ 英國 Wylfa核能電廠,兩座490Mwe之 Magnox機組,為英國最老的電廠之一,預計今年三月關閉,但日前又獲得額外9個月的運轉,且正規劃延壽2年,據該電廠所有者NDA(Nuclear Decommissioning Authority)表示,延壽將可獲得1億6千萬額外收入,並作為除役使用。而同為Magnox機型之Oldbury電廠也因獲得額外運轉日期而延於2011關閉,不過因Magnox燃料已經停止製造,故電廠可能因缺少燃料而提早關閉。無論是Wylfa或Oldbury電廠,都將是英國新核能電廠的考量廠址。
◎ 南韓與美國將於本月25日就「雙邊民用核能合作協定」修訂進行會談,該協定禁止南韓再處理用過燃料,但韓國就經濟、可行性與安全考量,欲使用Pyroprocessing方式再處理用過燃料,該方式不單獨分離鈽料,亦不違反防止核武擴散之理念。先前「布希政府」對南韓研究Pyroprocessing方式並無反對。
◎ 法國的抗議退休新制大罷工已演變為一場全國能源危機-退休新制是沙柯吉2007年當選後的旗艦改革政策,將退休年齡從60歲調高到62歲,開始領得全額養老金的年齡從65歲調高到67歲。希望藉此大幅減少國家財政負擔,振興法國經濟活力。該退休新制法案已在國會下議院通過,參議院正審議中,預計10/22表決。
◎ 由法國工會發起的大罷工今天(10/21)已進入第7天,許多行業停擺,法國12座煉油廠在這一波工潮中遭民眾包圍,使得全國能源供應受阻,境內58座核子反應爐至少有12座關閉維修,另外4座停止作業。法國西南部15座城鎮已經斷電。法國政府10/20開始進口電力,數量相當於六座核子反應爐的產量。
◎ 俄羅斯、烏克蘭、斯洛伐克等三國簽署「核物料國際運輸協定」,未來俄羅斯生產之核燃料仍可經由烏克蘭運輸至斯洛伐克。
◎ 阿根廷決定將停擺近20年之Pilcaniyeu鈾濃縮工廠再度啟用,此項決定由總統Cristina Fernandez (圖中女性)、國家計畫部部長Julio De Vido與阿根廷原能會會長Norma Boero商議而成,源自於該國自2006年宣布將自我生產核能機組所需燃料,該濃縮廠將進行改造與更新,仍使用自有氣體擴散法技術,預計2011年9月正式運轉。
◎ 包含東京電力等九家電力公司,連同東芝公司,日立公司,三菱重工業和日本的創新網絡公司將攜手合作,建立「國際核能源開發日本株式會社JINED(International Nuclear Energy Development of Japan Co)」,並本月正式成立,目的為「爭取核能需求國家之反應器合約」;其原因為受到南韓輸出反應器給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AE之刺激,而法國與俄羅斯亦成立企業聯盟,企圖在核反應器市場上爭得一席之地。該集團目前正籌畫如何獲得越南新機組訂單。(註:越南計畫於2030年完成14座核能機組建造,第1、2機組將由俄羅斯興建)。
◎ 中國核工業集團CNNC宣布將在2020年間挹資1200億美元進行核電計畫,目的是加速其核能部署。
◎ 法國核反應爐製造商亞瑞華(Areva)本周可能與中國廣東核電集團(CGNPC)簽訂30億美元協議,未來十年向廣東核電供應2萬噸鈾。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週四(4日)起訪問法國,期間將簽署該項協議。同時,亞瑞華還可能宣佈與廣東核電集團針對交付額外兩座EPR反應爐問題的談判進展。同時亞瑞華還有可能重啟與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的談判。大陸國家能源發展局表示:要加快推進水電、核電建設,積極有序做好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轉化利用,確保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達到11%以上,以期能為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15%,以及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較2005年下降40%至45%的目標奠定基礎。
◎ 日本首相菅直人加大了促進海外貿易的努力,與越南政府達成協定,將為該國建造兩座民用核反應爐,並在稀土礦的勘探與精煉方面進行合作。這個日本核項目將落址在越南南部的寧順省,也是Japan Co國際核能開發公司的首張訂單。該公司是上月成立的一家政府和私人合資企業,旨在幫助出口日本的核技術。在美國、法國、日本和南韓的帶領下,向渴求能源的發展中國家出售核技術的全球競爭正日益激烈。
◎ 日本首相菅直人25日與到訪的印度總理辛格晚發表聯合聲明:宣佈兩國將加強稀土和核能等方面的合作。辛格與菅直人當晚進行了近兩小時的會談后發表聯合聲明說,兩國將加強多方面合作,具體包括︰開發和再利用稀土及稀有金屬資源;啟動兩國有關核能的協商,盡快達成符合雙方期待的決議;舉行部長級經濟對話等。日印簽署「稀土資源合作協定」,意在減少對中國的倚賴。而在核能合作方面,經濟上,兩國民用核能合作可使日本擴大出口,暫時走出經濟低迷泥潭,增強日本國際競爭力;外交上,可加強與印度關係,在亞洲主要國家間求均勢。
◎ 美國、法國催促日本與印度簽訂「民用核能合作協定」,這利於美、法核能企業在印度投資時利用日本技術。核供應國集團成員2008年9月曾達成共識,取消對印度長達30多年的核燃料供應禁令,允許46個集團成員同印度展開民用核能技術貿易。印度隨後同美、法等國簽署民用核能合作協定,利用這些國家轉移技術建造本國核反應爐。但核反應爐壓力槽製造技術掌握在日本手中,日本鋼鐵公司佔據全球核反應爐部件市場將近八成市場。前日本外務省負責核能事務的官員熊男金古說,日本應向印度伸出援手。他說︰「沒有日本技術,印度將不能實施新的核能發電計畫,作為印度的朋友,當印度需要時拒絕提供幫助會損害日本的信譽」。日方欲加特別條款為平息民間對援助印度的批評,日本政府打算在民用核能合作協定中加入關於如果印度實施核武試驗就停止合作的條款,但遭到印方拒絕。
先前同美國簽訂核能合作協定時,印度也拒絕寫入這一條款。美國不得不在本國法律中規定,如果印度實施核武試驗,就停止合作。日本經濟產業省說:日本也可依照本國法律,在印度核試驗時停止合作。但印度一旦建成核反應爐,從印度撤回生產材料和技術將不實際。日本外務省說,日本可以在協定中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在《不擴散核子武器條約》框架下,雙邊協定對非核子武器國家約束力更大。據悉,印度拒絕簽署《不擴散核子武器條約》,也不願加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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