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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示警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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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示警標誌

早在西元1946年,就有人向位於柏克萊加州大學輻射實驗室建議,希望實驗室能發展一識別核輻射的標誌。就在是年下半年,實驗室發展出只作為自己使用的標誌,用於標籤與貼紙。

在同一時期位於田納西州的橡嶺國家實驗室於1946年8月2日運出第一批的放射性同位素,由一位陸軍下士郝京士(M. B. Hawkins)仿柏克萊的圖案繪出標誌,並稱它為貝西‧羅絲(Betsy Ross)。貝西為伊利莎白的暱稱。羅絲也可以是女性的名字,顯出柔性的一面。

到了1948年經過各方多次的討論,有人於1948至1949年向美國前原子能委員會建議標誌的圖案。

在1950年代,美國前原子能委員會及數州開始草擬輻射法規,而標準的輻射傷害標誌也列入研擬的範圍內。最後的圖形與顏色係於1957年3月定案,並列入美國聯邦法規10 CFR 20。

我國的「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係於民國59年(1970年)7月29日公布,也包括與美國相同的輻射示警標誌。到了民國80年(1991年)7月10日修訂後公布時仍沿用並作說明如下:

圖底為黃色,三葉形為紫紅色如左圖。

至於圖案的意義,中央小圓表示輻射源,三葉表示射線。這標誌已列入位於瑞士日內瓦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361 (19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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