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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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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源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壹、前言

日本福島核能一厰於2011年3月11日發生核子事故後,美國為因應日本福島核災經驗回饋與教訓,並檢視其核能電廠之安全性,於3月23日奉令籌組專案小組,3月31日完成6人專案編組;由核管會內部各主要業務技術部門資深副主管組成。主要任務係針對核管會管制流程和管制法規、執行管制方法論等,作全面性制度化審查,並檢視日本福島核災經驗與回饋,其目的在決定核管會是否需要對管制作業做強化或精進,並提供核管會委員有關管制政策方向指導之參考建議。專案小組已於7月12日向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於7月19日及7月28日兩度向核管會委員簡報。初步的結論是:福島事件不太可能發生在美國的核能電廠,而且以美國核能電廠現有的安全防護和事故緩和措施,繼續運轉並不會構成對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立即危害。專案報告亦向委員會提出12項計34分項之建議,委員會則要求核管會人員應再做詳細技術審查、對外辦理說明會與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核能工業界、核能協會、政府相關官署、關心核安者等)溝通,並彙整涵蓋其意見後將建議事項列出優先度排序及建議執行時程,核管會已依期限於9月9日提報委員會議審議。核管會已於10月20日發布新聞表示,已採納專案報告建議12項中的7項建議。而有關廠區全黑(SBO)新法規立法時程預訂為2014年4月前完成。委員與核管會互動往來間之相關文件中,顯現許多寶貴的管制理念及決策概念思,維頗值得我國相關人員借鏡與參考。另由於我國核能電廠均係美規設計,且管制法規與管制作為均師法美國,因此核管會之管制作為與趨勢方向,足供我國借鏡。

專案小組所提出之建議事項計有34項,可彙整歸納為下列12大項:

一、建構一個深度防禦與風險適當平衡考量的管制架構。(建議第3節)

二、要求各個核子反應器作必要的重新評估,並更新結構、系統及組件的耐震和抗洪水防範設計。(建議第4.1.1節)

三、長期性評估提升防範和減緩地震引發火災或水災之能力。(建議第4.1.2節)

四、要求所有運轉中和新建核能電廠強化減緩廠區全黑事故設計基準和超出設計基準事故能力。(建議第4.2.1節)

五、要求所有圍阻體為馬克一型和二型之沸水式核能電廠裝設堅固的圍阻體排氣系統。(建議第4.2.2節)

六、將圍阻體和其他廠房之氫控和減緩問題列為長期研究。(建議第4.2.3節)

七、要求精進用過核燃料池補水和儀控能力。(建議第4.2.4節)

八、要求強化和整合廠內緊急應變能量,包括緊急操作程序書(EOP)、嚴重核子事故管理導則(SAMG)、減緩擴大損壞導則(EDMG)。(建議第4.2.5節)

九、要求緊急應變計畫要敘述有關延伸性廠區全黑(SBO)和影響多部機組之事故。(建議第4.3.1節)

十、有關多部機組和延伸性廠區全黑之額外緊急應變計畫議題列為長期探討。(建議第4.3.1節)

十一、探討緊急應變計畫有關決策、輻射監測和民眾教育議題。(建議第4.3.1節)

十二、配合第一項建議,檢討修訂反應器監督方案(Reactor Oversight program,簡稱ROP),以加強安全深度防禦。(建議第5.1節)

貳、具體執行措施

專案小組所提出之建議事項具體內容計有34項,然而由於立法程序(包括研訂條文、布告和徵求民眾意見等)曠日廢時,因此針對需要 即時採取改善措施之管制要求,專案小組建議先以發布命令(Order)要求持照人遵照。由於如何執行這些建議,將涉及由何機構、單位及何人來執行、何時必須完成,以及要求下達至何層級;歸納和彙整可以分成12項命令草案,涉及要求各運轉核能電廠持照人必須遵照執行事項。此12項命令草案如下;

一、重新評估更新各核能電廠對耐震和洪氾危害之防護設計。

二、執行耐震和洪氾危害防護現場勘查,以界定脆弱點和證實目前設計特性維持和監測之充分性,包括水密性屏障和密封,直到採行長程改善方案更新因應外部事故的設計基準。

三、當其他要求已修訂,確認現有防護設備已備妥,可因應多部機組事故(包括因火災和爆炸而造成廠區大範圍喪失安全功能)。

四、馬克一型和二型圍阻體之沸水式核能電廠,必須安裝堅固的圍阻體排氣系統。

五、於主控制室安裝監測用過核燃料池之安全相關儀器(如度量水位、溫度和輻射)。

六、對用過核燃料池補水系統提供安全相關之交流電力。

七、修改運轉規範要求;當用過核燃料池內有用過核燃料時,用過核燃料池補水系統和儀控,要有一串廠內緊急電源供電系統維持可運轉狀態。

八、安裝耐震合格之噴灑注水系統至用過核燃料池,包括從外部厰房(如移動式幫浦或消防水車)聯結供水至補水系統接頭。

九、整合EOP、SAMG和EDMG,界定展開應變作業之指揮和控制策略,並規定在緊急應變時決策人員之資格和訓練。

十、修正運轉規範以利反應器設計時可將EOP導則運用到標準運轉規範。

十一、在SBO立法完成前,決定和指派核管會人員要求持照人建立因應多部機組事故能力;包括訓練、演練延長性SBO事故劇本;確保有充分足夠的設施和設備處理此事故劇情;在延長性SBO事故中提供廠內和廠外通訊所需電力供應;以及此事故過程中緊急應變數據系統(ERDS)能力的維持。

十二、在2012年6月前完成推動ERDS系統現代化(從數據機更新為在網路上使用資料加密的方法以達到安全連絡的目的)。

參、立法建議

至於專案小組所提出之建議事項屬於中、長期管制要求者,則列為循立法程序要求持照人執行,包括下列各項:

一、  建立風險告知、深度防禦安全管制架構。

二、  要求持照人每10年確認核能電廠耐震和防洪安全危害度。

三、  建立SBO事故應變8小時能力,並可經由加裝可資提供之設備,即使在主要基礎設施均喪失下,亦可延長應付事故處理72小時。

四、  完成用過核燃料池補水和儀控之修改以符合核管會 命令要求。

五、  建立SAMG和EDMG使用者之訓練和演練。

六、  強化多部機組事故緊急應變有關人員、劑量評估、訓練和設備。

七、  精進SBO緊急應變有關通訊、ERDS、訓練和設備。

肆、核管會幕僚應採行之行動

核管會人員應採行之行動主要係推動、協調命令和立法過程作業。此外,尚有10項命令尚須更進一步的研議探討,屬於長期性要求。例如地震引發火災和洪氾、馬克一型和二型以外圍阻體安裝堅固排氣系統、氫氣控制和緩和系統、緊急應變人員防護裝備、決策者的資格、不依賴硬體基礎設施的ERDS傳輸替代方式、額外緊急應變資源、與其他官署協商研究事故時緊急應變決策架構、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執行即時輻射監測以及碘片服用。

伍、對新建核能電廠之要求

專案小組也對目前執行中的新建核能電廠核照作業,建議採行不干涉的方式,例如(1)建議奇異-日立核能公司的ESBWR和西屋電氣公司的AP1000修正案應盡速完成審查,不應延遲,理由是其被動式安全設計可應付SBO事故72小時。(2)對於申請反應器設計採行COL執照和南德克薩斯核能電廠三號和四號機,東芝公司設計的ABWR,應適用符合建議內容第四及七項要求(有關SBO和用過核燃料池)。(3)所有其他申請反應器設計認可者,包括Areva公司的U.S.EPR、東芝和奇異-日立公司的ABWR更新案,在認可立法程序完成前,均應符合建議內容第四及七項要求。(4)所有近期內申請COL執照申請案,不論採用何種型式反應器,在COL執照核發前均應符合建議內容第八及九項要求。(5)TVA的Watts Bar二號機和Bellefonte一號和二號機復建工程計畫,在運轉執照核發前均應符合建議內容第四、七、八及九項要求。

陸、其它重要議題與委員評論意見剖析

一、第三階安全度評估執行的必要性

核管會委員George Apostolakis於專案小組在7月12日的簡報會議就針對此一問題提出質疑。按專案小組報告建議不需要再執行第三階安全度評估(評估事故外釋劑量和對環境與民眾健康影響)。理由是核反應爐爐心熔毀機率和大量早期放射性物質外釋,已是充分瞭解和完整記錄在案。而且有些核能電廠所執行有限度第三階安全度評估分析結果,確認所選擇設計基準和超出設計基準之安全度風險機率範圍和核管會設定的安全目標一致。核管會人員於7月28日委員會議中表示:他們較傾向於選擇未來執行聚焦式第三階安全度評估研究;針對安全度評估方法論中所界定的差距(理論與實務)。但由於支援此研究所需投入資源來源是一項挑戰,因此核管會人員研擬三種方案;(1)不作為(2)必然性多重肇因事故模擬分析、多機組模擬分析、反應爐爐心熔毀後和外部事故人因可靠度分析、用過核燃料安全度評估技術研究以及第二和三階安全度評估技術不準確度分析(3)執行某一選定廠址第三階安全度評估分析。

此外,NEI人員也於前述委員會中表達願意討論完整規模的第三階安全度評估在先導厰試辦,目前也有數個侯選厰表達願意成為先導厰。EPRI則表示,執行某一選定廠址第三階安全度評估分析的選項不應放棄。但咸信核管會未來一定會作最明智的抉擇。

二、核管會委員對專案小組報告之評論摘述

(一)委員共同意見部份

1. 認同專案小組之初步結論:福島事件不太可能發生在美國的核能電廠,而且以美國核能電廠現有的安全防護和事故緩和措施,繼續運轉並不會構成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立即危害。

2. 專案小組報告應容納核管會資深管理階層和外部利益相關者之意見。

(二)各委員意見

1. Jaczko主任委員意見

(1) 對於專案小組所提出之12項建議,分為三組並評論如下:

a. 第一組:包括4項長期審查建議。(建議第1、3、6及10項)。由於現階段核管會幕僚缺乏充分資訊以提出更具體建議,希望在未來5年內完成。

b. 第二組:即6項直接適用於核能電廠持照人的建議。(建議第2、4、5、7、8及9項)。核管會幕僚在近期視察發現某些核能電廠之防洪措施有重大安全顧慮需作實體強化以提昇其防洪能力。對於最大可能洪氾之評估,以強化水壩和築堤,對於防洪能力是有助益的。有關延長SBO事故因應能力,核管會於2011年4月28日召開會議時,對此安全議題之重要性即有共識,個人完全支持核管會所提修訂法規和管制命令的執行策略。至於馬克一型和二型圍阻體之沸水式核能電廠,必須安裝堅固圍阻體排氣系統的建議,個人亦贊同。全美國有8部馬克二型圍阻體之沸水式核能機組,只有3部機組有安裝堅固的排氣系統,其餘5部機組仍未安裝堅固排氣系統。第7、8及9項建議亦表贊同。

c . 第三組:即2項直接適用於核管會之建議。(建議第11、12項)。支持專案小組建議,但持續精進管制效能是核管會的既定目標。舉辦說明會並聽取民眾的意見,將有助於深入瞭解此議題。

(2) Svinicki委員意見

a. 個人沒有充分的基礎去接受或反對專案小組建議,但贊成此項精進安全工作持續推動。核管會必須修訂整合內部和外部對專案小組報告之意見。經諮詢核管會運作執行長辦公室專家意見,認為吸納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將有益於定位此項建議對於精進安全目標、作法和時程之研訂。

b. 核管會在提出管制作業修改時,應說明美國和日本管制要求之差異比較,並聚焦在福島事故的肇因時序相關領域,以及有關減緩事故能力之管制要求。如果沒有這些比較,將缺乏足夠的基礎用以評斷後福島事故,核管會回應所採行精進安全作為和管制架構的充分性。

c. 根據總統13579執行令,標題為『法規和獨立的管制機構』說明,明智的管制決策有賴於民眾的參與和謹慎分析法規的可能後果。因此,專案小組報告和建議,只是記取福島事故教訓的一個重要步驟與開始,其結論與建議在核管會作成決策前,必須公開接受廣大利益相關者、專家,包括ACRS委員會委員之檢視和挑戰。

(3) Apostolakis委員意見

a. 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日本福島核電厰未適當的將海嘯歷史記錄作為決定其核能電厰之防海嘯設計基準,而導致其核能電厰之海嘯防範能力不足。因此,福島核災事故不是發生機率極低,亦即不是不可思議。這種觀察提醒我們,要適當拿捏確認設計基礎和擴大設計基礎間正確性的適當均衡。

b. 專案小組之初步結論:福島事件不太可能發生在美國的核能電廠,而且以美國核能電廠現有的安全防護和事故緩和措施,繼續運轉並不會構成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立即危害。但專案小組又提出12項建構在既有安全基礎的精進建議。因此,同意 Magwood委員之聲明:某些提議引發技術和管制問題,將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研究,也需要與外部利益相關者再作深入的互動。

c. 同意S、M和O委員建議,核管會應將專案小組建議事項作優先順序排列,並對每一項建議作評估,並解釋優先度之技術基礎,以及核管會的其他相關建議。亦支持主委提議由核管會召開會議,提供民眾和利益相關者一個回饋意見的機會。

(4) Magwood委員意見

 a. 專案小組針對核管會管制要求、管制方案和管制流程,進行系統化和有條理的審查,並向核管會提出精進核安管制建議。由於時間短促,專案小組被要求,依據他們自己豐富的經驗,不利用核管會全部分析資源、利益相關者意見提供、不與持照人接觸或來自反應器安全諮詢委員會正式建言,獨立執行評估。在這種條件限制下,還能完成此份廣泛領域及令人印象深刻的報告,並對某些強制性議題提出題綱性建議,所有專案小組成員均值得嘉勉。儘管如此,正如核管會所表示的,福島核災經驗和教訓,仍然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鏡,以精進管制架構。

b. 專案小組報告建議涉及超越設計基礎之管制,這些建議將開闢新基準,除了影響結果深遠外,並引起複雜的技術和管制問題,將需要再慎重分析。

c. 也注意到專案小組受條件限制,無法對所有安全議題給予應有的考量。例如7月19日簡報中,專案小組表示由於缺乏足夠福島核災碘片服用經驗資訊,因此無法提供碘片服用之經驗回饋建議。此外,專案小組也指出由於成員缺乏醫學專家,因此無法解讀任何即將來自日本相關數據之含意,因此專案小組將不具備提供任何事故判斷之立場。此報告還要再諮詢政府部門內和外專家意見,廣納各方專家和利害相關者意見。支持主任委員指示 核管會人員,對外舉辦一序列會議,公開說明彙整意見,以供決策參考。

(5) Ostendorff委員意見

此份報告係記取福島核災教訓的一個重要步驟,將以核管會良好管制的五項原則來審視專案小組報告和建議,並提供以下四項看法:(甲)支配一切的決定原則(乙)提出核管會管制架構(丙)短期管制行動(丁)推動行動方案和長期審查之管理。分述如下;

(甲) 支配一切的決定原則

依據專案小組初步的結論是:福島事件不太可能發生在美國的核能電廠,而且以美國核能電廠現有的安全防護和事故緩和措施,繼續運轉並不會構成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立即危害。以上結論堅定個人如何負責任的進行評估專案小組建議,個人提出四項觀察;

第一:2010年10月國際原子能總署IRRS團隊,對美國核管會管制方案執行國際同儕審查,並獲得下列結論「美國核管會具備全面和一致性的管制制度,此制度是可確定的,而且核管會具有強大持續追求精進管制績效的動力,且已達成良好的目標」。

第二:福島核災悲劇是發生在一個與美國管制架構截然不同的國家。

第三:同意Apostolakis委員聲明的「福島海嘯核災不是一項不可思議的外部天然災害」。

第四:仍舊對福島海嘯核災情況有諸多不明嘹,例如事故時序、設備故障模式與功能性、程序書執行等。

以上四項觀察將有助於探討專案小組報告和建議。個人參考核管會三項良好管制原則來處理專案小組報告和建議。首先是清楚原則:揭示我們要對專案小組報告和建議,給予立即指示處理的導則。其次是可信度原則:引導我們歸納出確認核管會的管制法規不是在一個變動不合理的狀態,實質制度的知識和運轉經驗,必須被充分運用在推動專案小組建議。第三是公開原則:要求我們要以有效方式,結合外部利益相關者。因此,我支持Jaczko主委所提議的召開會議,適時的和回應性的結合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及決策。

(乙) 提出核管會管制架構

我很重視專案小組對核管會管制架構背景作深思檢討的建議。有些人在媒體上利用聚焦以「拼湊」來形容目前核管會管制架構,但是我認為此種形容忽視管制架構動態和演進的特性。我們的前輩針對三浬島事件和911恐怖攻擊事件,採行了具體行動方案。此時此刻以事後諸葛之見,也許認為某些議題可以採行更佳方式去處理,我無意對過去的決策作批評,但我相信以前核管會人員是適當的瞭解他們所面對的問題,並基於最佳判斷來建構行動方案。當管制方式具動態和演進特性時,管制架構可能沒有連貫性,但並不代表此管制架構無效能。相反的我認為反應器監管方案是一項良好演進、聚焦於核能安全的方案。從2000年起,反應器監管方案視察發現已証實此方案實施之成效。正如先前所引述專案小組報告結論:目前核管會管制架構對核管會和民眾而言,頗為適合。我支持對管制架構作全盤性和制度化精進檢討,但我不相信既有的管制架構是破碎的。與核管會組織價值「卓越」一致,它持續驅使我們精進和自覺,我支持精進但不是此時此刻。我堅信並建議這種精進努力要與專案小組建議分開,以及延後執行避免失焦。

(丙) 短期管制行動

同意核管會在短期內必須採行精進安全管制作為,且必須利用既有管制架構再作評估,並考量可資利用的管制工具的廣度。原則上支持專案小組建議第2.1、2.3、4.1、4.2、5.1及12.2項建議。

(丁) 核管會管制方案推動和長程審查之管理

個人認為核管會對福島核災的回應迄今,均為演進式逐步形成的,該是建立初步決定和精緻管制行動方案,以及推進長程審視管制願景的時候了。建議在提報給委員會之文件中應附一個草案,包括專案小組建議之架構、範圍和預期、優先度評估、管制行動基礎以及核管會的長期審查項目,並涵蓋ACRS委員會和外部利害相關者之建議意見。個人對推動執行管制架構檢討持保留態度。基於專案小組建議評估建議,認為「目前管制方式對委員會和公眾很適用」之結論,但認為為了與既存實務一致,核管會人員必須持續考量風險的洞見和深度防禦,以精進告知提供實質的安全或提供合理足夠的防護建議行動方案。

柒、短期行動方案要求

核管會依據委員會要求期限,於9月9日向委員會提出核管會幕僚人員評估報告及建議行動方案優先度。核管會幕僚原先聚焦於專案小組報告建議第2、4、5、7、8及9等六項,並認知包羅萬象之建議當可有效精進安全。所採用之評估方法,不可被曲解為不支持其他各項建議內容;建議行動方案區分優先度只是為了方便落實追蹤執行管理和資源分配。核管會於8月31日為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工業界、FEMA、非政府組織參與者)舉行一次說明會,內容包括專案小組報告建議中可能列為短程執行的項目,作概念性溝通,儘管對執行之步調和相關管制工具提出各種不同看法,但仍然獲得其對此六項建議之同意。此六項建議於10月3日正式提報委員會,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核管會於10月20日發布新聞所公布採行之七項建議如下:

一、   地震和洪氾危害度再評估。(原建議第2.1項)

二、   耐震和防洪狀況現場勘估。(原建議第2.3項)

三、   廠區全黑事故減緩能力管制行動。(原建議第4.1項)

四、   10CFR50.54(hh)(2)要求項下涵蓋設備之整備。(原建議第4.2項)

五、   馬克一型圍阻體加裝可靠堅固排氣系統。(原建議第5.2項)

六、   強化和整合EOP、SAMG和EDMG。(原建議第8項)

七、   緊急應變整備管制行動。(原建議第9.3項)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專案小組報告建議第七項(強化用過核燃料池補水容量儀控),核管會認為還要對管制方案再作更進一步的評估。此外,核管會為執行耐震和防洪狀況現場勘估作業,發行TI-2515/183文件(福島第一核能電廠核燃料損毀事件後續作業),以供核管會視察員執行視察遵循及參考,此為一頗具參考價值之技術文件。以下分別摘述此七項管制方案重點;

(一)    地震和洪氾危害度再評估

將命令各運轉中核能電廠持照人依據目前核管會要求和導則,重新對其廠址之耐震和防範洪氾再作評估,必要時更新其設計基礎和對安全重要之結構、系統及組件承受新危害之防範能力。在實務評估時,應將日本福島核災事故相關新訊息涵蓋在再評估內。為促進此項管制措施順利推動,核管會已於2011年9月1日公告編號NRC GL2011-ΧΧ(核管會通函草案:運轉核能電廠地震風險評估)文件,徵詢公眾意見,截止時間為2011年11月15日,是一項執行耐震再評估之具體參考文件。

(二)    耐震和防洪狀況現場勘估

將命令各運轉中核能電廠持照人執行耐震和洪氾危害防護現場勘查,以界定脆弱點和證實防範設計措施維持和監測之充分性,包括中期性水密性屏障和密封,直到反映更新外部事故的設計基準所採行長程改善方案完成。核管會將發布要求請各運轉中核能電廠持照人依據10CFR50.54(f)要求執行。

(三)    提昇因應廠區全黑事故減緩能力

將採行下列具體措施;將推動修訂10CFR50.63法規要求每一運轉和新建機組之持照人(1)建立至少應付8小時喪失所有交流電之能力(2)建立執行因應延長喪失所有交流電源至72小時期間,爐心和用過核燃料池冷卻,以及爐心冷卻水系統與一次圍阻體完整性,所必要之設備、程序及訓練(3)預先規劃和預為配置廠外資源以支援,不中斷爐心和用過核燃料池冷卻,以及爐心冷卻水系統與一次圍阻體完整性,包括此期間因為重大天然災害相關廠外交通基礎設施嚴重劣化條件下,運送設備之能力。此項修法時程預定於2014年4月前完成。

(四)    10CFR50.54(hh)(2)要求項下涵蓋設備之整備

將命令各運轉中核能電廠持照人,對依據10CFR50.54(hh)(2)要求項下涵蓋之設備,提供合理承受設計基準外部事故影響之防護,以及若修訂其他法規涉及多部機組同時發生事故時,所必須增加之設備。核管會人員總結認為儘早與外部利害相關者互動,將對制定減緩SBO策略有益及可作為立法完成前的一項暫行措施。討論之重點包括:如何更週延的界定SBO的條件、修訂此延長因應策略要增加那些設備為最適當?

(五)    馬克一型圍阻體加裝可靠堅固排氣系統

將命令各運轉中馬克一型和二型圍阻體核能電廠持照人,加裝可靠堅固排氣系統,並確保在SBO事故期間可靠運轉和容易操作(閥門之打開和關閉)。馬克一型圍阻體核能電廠持照人應即檢討加裝可靠堅固排氣系統,以因應緩和超出設計基礎事故。而馬克二型圍阻體核能電廠持照人將待45天後核管會將會有進一步評估結論。核管會人員表示,福島核災凸顯強調溼井排氣功能、操作閥的可接近性和不依賴交流電力能力的重要性。核管會人員歸納性的表示,已到重新界定馬克一型圍阻體,足夠保護民眾安全和健康到何種標準的適當時機,必須建立堅固排氣系統之技術背景和接受準則。

(六)    強化和整合EOP、SAMG和EDMG

將涵蓋下列各項要求:

1. 命令核能電廠持照人修訂EOP技術導則包括(1)整合EOP、SAMG和EDMG(2)界定明確的執行指揮和管制策略(3)規定緊急應變決策人員適當的資格和訓練。關於此項管制要求,專案小組強烈建議核管會鼓勵核能電廠持照人同業組織(BWR或PWR owners group)負責此項工作,而不是由各 核能電廠持照人來執行,並參考實務慣例,由核管會發布法規指引,對核能工業界所提出之可接受方法背書(endorse)。

2. 要求每一 參考核管會批准EOP技術導則設計之運轉中核能電廠,修訂標準技術規範第5節(行政管理)。

3. 命令每一核能電廠持照人參考前項要求修訂技術規範。

4. 推動立法要求所有預期在緊急事故時執行應變策略和決策人員,包括緊急應變協調人員和指揮人員,需要更真實的、親身參與SAMG和EDMG訓練和演練。

(七) 緊急應變整備管制行動

核管會將要求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應敘明長期SBO和多部機組事故之應變,包括下列各項:

1.命令持照人在立法完成前採行下列措施:(1)決定並執行補足因應多部機組事故應變所必需職位之人員。(2)提供一種當發生長時間SBO期間,供應廠內(例如設施間和應變團隊之無線通訊)和廠外間通訊(例如手機、衛星電話)所需通訊設備電源。

2.命令持照人在2012年前完成緊急應變數據系統(ERDS)現代化,以確保多部機組廠址監測能力。

捌、結語

我國在因應311日本福島核事故經驗回饋方面,已參考美國及歐盟的作法,執行核能電廠安全防護措施總體檢,美國具體短程和長程的管制方案,正可提供我國管制借鏡與聚焦,對於後福島時期提升與精進核安暨增進民眾對管制作為的信心,當會有所助益。此外,隨著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持續對外公開之各種更詳盡和完整之事故最終檢討報告及國際原子能總署、日本管制單位之最終檢討經驗回饋與建議報告等相關資訊,也許美國核管會將會調整或修訂其管制方案,因此還需長期密切追蹤未來情勢之發展,以使我國之管制因應措施保持與國際間步調和安全要求水準一致,以確實落實核能安全與保護民眾之健康及環境安全。

玖、參考文件

1.  Recommendation for Enhancing Reactor Safety in the 21st Century:The near-term task force review of insights from the Fukushima Daiichi Accident.

2.  SECY-11-0093:Near-term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for agency actions following the events in Japan.

3.  SECY-11-0124:Recommended actions to be taken without delay from the near-term report.

4.  October 20,2011 NRC News:NRC takes action on near-term task force safety recommendation.

5.  Presidential Documents:Executive order 13563 of January 18,2011.(Improving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Review).

6.  Presidential Documents:Executive order 13579 of July 11,2011(Regulatory and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

7.  Insights from the Fukushima Daiichi accident:The NRCs Near-term task force report,September 2011,Nuclear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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