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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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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摘要

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簡稱IAEA)於2011年6月20至24日於維也納舉行之部長級核能安全會議,大會結論與建議宣言第23和24項要求,IAEA研擬一套涵蓋十二項領域用以因應日本福島核災經驗回饋,檢視並期盼提升及確保各國核能營運安全之行動方案,目前已於2011年9月13日在IAEA理事會議通過,並獲得151個會員國代表於全體會員大會中認可採行。IAEA並指定副幹事長Denis Flory領銜,在核能安全和保安處內組成一個核能安全行動團隊,負責此項方案推動。此一行動方案特別強調IAEA將負責任的應用最高核能安全標準並確保適時、透明和充分的具體回應核子事故,包括揭露事故所顯示的各種弱點。IAEA也將持續以客觀、透明和技術中立的立場,提供保護民眾和環境免於游離輻射傷害之安全高標準。核能安全資訊透明化必須適時並持續分享和傳播客觀應變和輻射後果,以及精進安全之資訊。核安事故的影響超越國界,因此其應變應依據科學知識完全透明化。此方案必須所有擁有核電國家與相關利害關係者通力合作方能順利成功推展。IAEA並早已採取實際行動,研擬一套IAEA核能電廠壓力測試方法論供各會員國使用,並預期在2011年10月前各會員國將完成核電廠壓力測試。

壹、序言

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於2011年6月20至24日在維也納舉行之部長級核能安全會議,大會結論與建議宣言除強調應強化核能安全、緊急整備和人員與環境輻射防護外,宣言第23和24項更要求IAEA研擬一套涵蓋十二項領域用以因應日本福島核災經驗回饋,檢視並期盼提升及確保各國核能營運安全之行動方案,目前已於2011年9月13日在IAEA理事會議通過,並獲得151個會員國代表於全體會員大會中認可採行。IAEA並指定副幹事長Denis Flory領導,在核能安全和保安處內組成一個核能安全行動團隊,負責此項方案推動。此一行動方案特別強調IAEA將負責任的應用最高核能安全標準並確保適時、透明和充分的具體回應核子事故,包括揭露事故所顯示的各種弱點。IAEA也將持續以客觀、透明和技術中立的立場,提供保護民眾和環境免於游離輻射傷害之安全高標準。核能安全資訊透明化必須適時並持續分享和傳播客觀應變和輻射後果,以及精進安全之資訊。核安事故的影響超越國界,因此其應變應依據科學知識完全透明化。

貳、行動方案內容

(一)針對福島核能一廠事故安全評估:參考事故經驗教訓評估電廠安全弱點。

1.          針對各核能電廠厰址之特定極端天然災害執行危害評估,並適時採行必要的補強措施。

2.          IAEA幕僚部門將考量既有經驗,發展一套方法論以供各會員國參考執行安全評估。

3.          IAEA將依據會員國之請求提供協助,以執行其核能電廠對特定廠址極端天然災害之危害度評估。

4.          IAEA將依據會員國之請求提供協助,執行同行審查。

(二)強化IAEA同行審查,使其效益極大化

1.          IAEA幕僚將彙整既有同行審查之經驗回饋,並確保這些審查適當描述管制效能、運轉安全、設計安全、緊急整備和應變,以強化同行審查;會員國則提供同行審查任務所需專家。

2.          IAEA為強化資訊透明化,將公布同行審查之時間、地點等摘要資訊,並適時將結果(經會員國同意)提供給公眾。

3.          強烈鼓勵會員國自願性辦理同行審查及後續以定期方式執行追蹤審查。

4.          IAEA將評估強化其同行審查的效能的必要性。

(三)緊急整備和應變:強化緊急整備和應變

1.          各會員國應立即執行,並持續以定期性方式審查其緊急整備和應變配置和能量,而IAEA將提供必要協助。

2.          IAEA幕僚、會員國和相關國際組織審查和強化國際間之緊急整備和應變架構,應考量在國際應變整備體系之國際行動計畫最終報告中的建議,並鼓勵各國際組織擴大參與聯合輻射應變計畫。

3.          IAEA幕僚、會員國和相關國際組織應強化協助機制,以確保必要可資提供的協助能快速提供。必須考量和透過RANET(Response and Assistance Network,簡稱RANNET)系統的強化,包括擴大快速回應的能量。

4.          各會員國以自願方式建立快速應變團隊,並經由RANET提供全球性協助。

5.          IAEA幕僚團隊於核能緊急應變狀況下,在該會員國同意下適時的執行事故調查的任務,並將發現與結果公諸於世。

(四)國家核能管制機構:強化國家管制機構的效能

1.          各會員國應立即檢視其國家核能管制機構,包括評估其獨立性的效能、人力和財務資源之充分性,以及適當技術和科學支援之需要性,以克盡其管制職責。

2.          IAEA幕僚應強化整體管制審查服務(Integrated Regulatory Review Service,簡稱IRRS),依據安全法規標準,經由更廣泛的評估各國管制法規,執行管制效能平行審查。

3.          擁有核能電廠之會員國應自願的、定期的接納IAEA主辦的IRRS任務,以評估其國家的管制架構。此外,在IRRS執行後的3年內要再接納IAEA辦理的追蹤評估。

(五)運轉組織:強化運轉營運組織核安效能

1.          各會員國必須確保運轉營運組織在管理系統、安全文化、人力資源管理、科學和技術能力之精進;IAEA將提供必要協助。

2.          未來3年內每一擁有核能電廠之會員國應自願的接納至少一次IAEA的運轉安全審查團隊(Operation Safety Review Team,簡稱OSART)評估,並由老舊電廠先開始。而後,OSART評估將成為一般例行性任務。

3.          IAEA將透過修改與世界核能運轉協會(WANO)之備忘錄(MOU),以強化在運轉經驗和其他安全與工程領域之資訊交流,並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協商,以探討強化運轉組織間溝通與互動的機制。

(六)IAEA安全標準:審查和強化IAEA安全法規和標準,並精進其執行

1.          安全標準委員會和IAEA幕僚將依據既有流程,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和最優先順序(依管制架構、緊急整備與應變、核能安全、核能工程)執行審查和修訂。核能工程領域應涵蓋厰址選擇與評估、極端天然災害危害評估;包括嚴重核子事故管理、電廠全黑事故、喪失熱沉、爆炸性氣體累積、核燃料行為,以及確保用過核燃料儲存安全之方法。

2.          各會員國盡量廣泛和有效的、公開的、適時的、透明化的利用IAEA安全標準。IAEA將會持續提供支持和協助IAEA安全標準之執行。

(七)國際法制架構:改進國際法制架構之效能

1.          會員國要探討強化執行核安公約、用過核燃料管理和放射性物料管理安全公約,以及核子事故早期通報公約和核子事故或輻射災害事故緊急應變協助公約,並考量提案修訂核能安全公約和核子事故早期通報公約。

2.          會員國將被鼓勵參與和有效的落實執行這些公約。

3.          會員國將會共同努力朝向建立一個全球核安責任制度,此制度將考量核災將影響所有會員國,並提供對各會員國適當核災損害賠償。IAEA核災損害責任國際專家群(International Expert Groupon Nuclear Liability,簡稱INLEX)建議促成此一制度方案。會員國採行考量參與國際核能責任手段將是邁向達成全球共同生命體之步驟。

(八)會員國計畫從事核能發電計畫:提升發展核能發電計畫必要基礎建設

1.          會員國依據IAEA安全標準建立適當核能基礎建設和其它相關導則,IAEA將依據會員國之請求提供必要協助。

2.          在第一座核能電廠首次商業運轉前會員國必須自願的接納整體核能基礎建設審查(Integrated Nuclear Infrastructure,簡稱INIR),和相關的同行審查,包括廠址和設計安全審查。

(九)能量建置:精進和維持能量建置

1.          擁有核能方案的會員國和這些計畫參與者,要強化、開發、維持和執行此能量建置方案,包括教育、訓練、國家級或區域性或國際性演習。持續確保能安全、負責任的永續使用核能技術所必需之充分和能勝任的人力資源;IAEA會應會員國請求提供協助。此方案必須涵蓋所有安全相關領域,包括安全運轉、緊急整備和應變,管制效能和建立在既有能量之基礎設施。

2.          彙集事故之經驗教訓,納入其核能方案之基礎建設;IAEA將提供必要協助。

(十)人員和環境之游離輻射防護:核子事故後持續確保人員和環境之游離輻射安全防護

1.          會員國、IAEA幕僚和其它利害關係人,要促進在核能電廠廠內和厰外可提供之監測、除污和改善之資訊,以及專家和技術之利用,而IAEA幕僚應考量此領域知識和強化容量之策略與方案。

2.          會員國、IAEA幕僚和其它利害關係人,要促進可提供有關核子事故所導致移除受損核燃料和放射性廢料處置與管理資訊、專家和技術之利用。

3.          會員國、IAEA幕僚和其它利害關係人,要分享有關輻射劑量評估和任何衝擊環境、人員之資訊。

(十一)溝通和資訊:提升溝通效能和透明化,以及資訊傳播

1.          IAEA將協助會員國強化緊急通報系統、報告和資訊分享作業和容量。

2.          IAEA將協助會員國強化經營者、管制者和各國際組織間溝通之透明化和效能,以及強化IAEA協調角色,並強調以最自由、可能的流量和廣度,傳播安全相關之技術與技術資訊以提升核能安全。

3.          IAEA幕僚將把核子事故可能的後果,包括可提供資訊之分析、根據科學知識、會員國能力等証據,推演出可能演變劇本,以適時、清楚、正確、客觀和容易瞭解的資訊提供會員國、國際組織和一般民眾。

4.          IAEA幕僚將籌辦國際專家會議,以分析探討所有有關日本福島核能電廠事故技術面和經驗教訓議題。

5.          IAEA幕僚將持續促進與各會員國間,以完全透明化方式分享與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合作,評估福島核能電廠事故相關資訊。

6.          IAEA幕僚、會員國將和OECD/NEA與IAEA國際核子和輻射事故分級(International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Event Scale,簡稱INES)諮詢委員會諮商,研議運用INES分級作為溝通的工具。

(十二)研究發展:有效利用研究發展

1.          相關利益相關者在IAEA適當協助下,執行必要的核能安全、技術和工程研究發展,並應包括有關既有和新興設計特定層面議題。

2.          相關利害關係人和IAEA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並適當的與各會員國分享其利益。

參、推動編組與規劃

IAEA為重視並確保此行動方案順利推展,已指派副幹事長Denis Flory領軍,在IAEA核能安全和保安處內組成一個核能安全行動團隊,負責此項方案推動。並早已採取具體行動負責研擬一套IAEA核能電廠壓力測試方法論,並預期在2011年10月完成。

肆、結語

此方案為IAEA在日本311福島核災後繼2011年6月20日國際原子能機構部長級核能安全大會宣言(內容請參閱IAEA公布文件INFCIRC/821)之一項最具體、可供舉世瞭解IAEA所將採行之措施與方向,頗值得核能界參考與關切。

伍、參考文件

1.        Draft IAEA Action Plan On Nuclear Safety, 5 September 2011.

2.        IAEA Press Releases 2011/16:IAEA Sets Up Team to Drive Nuclear Safety Action Plan.

3.        INFCIRC/821(2011年6月21日):國際原子能機構部長級核能安全大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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