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萬慧譯(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環所助理研究員)
資料出處:Nagra annual report 2008
法律架構
瑞士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之相關法律依據為核能法﹝Nuclear Energy Act﹞和核能條例﹝Nuclear Energy Ordinance﹞。此兩項法律條例均於2005年2月1日起公佈實施。
該二法旨意如下:
• 放射性物質之使用須以達到廢棄物減量為原則。
•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須以達到長期保護人類生活與環境安全為原則。
• 原則上,在瑞士所產生的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在國內自行處理。
• 廢棄物之生產者有義務自行進行廢棄物之處理。
• 目前選定以可監測深層地質處置之策略進行。
• 廢棄物之生產者須提出相關之管理計畫﹝核能法,第32條﹞,且須經聯邦政府審查並批准。
• 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址之建造申請與許可層級為聯邦政府且需經過公民投票通過後才允執行。選址程序須有場址所在州、鄰近州和鄰近國家共同參與。
• 聯邦政府於選址程序須確定施政計畫﹝sectoral plan﹞之目標與要求。
• 除役和廢棄物管理所需之費用由聯邦政府負責監督之基金支付。
目前深層地質處置施政計畫正在進行之程序
核能條例﹝Nuclear Energy Ordinance﹞第5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深層地質處置之目標和標準須由聯邦政府在施政計畫中明確定義。聯邦會議於2008年4月2日批准深層地質處置施政計畫之概念部分;而其技術可行性與處置之安全性已先行在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Entsorgungsnachweis project﹞中被證實,且已為聯邦會議於2006年6月接受。與此同時,聯邦會議表示:廢棄物之處置設施可符合環保建造與營運之要求且對區域經濟具積極、正面性影響。然而,選址決議之接受至關重要的是:受影響者是否充分了解及參與選址程序。因此,施政計畫程序中亦將此溝通議題納入考量範疇。
歷時甚長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選址作業結束後,須經處置場建造申請、核可與批准營運,施政計畫才告完成,瑞士公民可能於近十年內有機會參予此公投選址作業。瑞士國家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責營運機構﹝以下簡稱Nagra﹞對國內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計畫之規劃為:中、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預計將於2030年開始營運;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預計將於2040年開始營運。聯邦會議決定不限制處置核能電廠產生廢棄物之最高容積,此項工作將於處置場建造申請程序中進行。
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選址施政計畫透過各單位共同協商選址作業與區域計畫中所有可能遭遇之問題與帶來之影響,並確保影響所及之州、社區、鄰國相關主管機關,以及瑞士境內和國外對本議題關切之組織及團體儘早參與。
廢棄物管理計畫依據核能法﹝Nuclear Energy Act﹞辦理
核能法第32條要求所有類別之廢棄物產生者皆須提出廢棄物管理計畫,且須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並經聯邦會議批准,而其結合施政計畫可提供瑞士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基礎。核能條例第52條規定廢棄物管理計畫須提供廢棄物種類、體積、中期貯存設施及深層地質處置之相關資訊,並研擬實行計畫;最後,經由聯邦會議批准廢棄物管理計畫並知會國會。
2008年4月2日,聯邦會議決議:廢棄物管理計畫需連同建議處置區域一併提出。Nagra是代表廢棄物生產者編定此計畫之負責單位;聯邦會議根據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做出決定,選址程序明確規定於廢棄物處置施政計畫及最近2006年提出之費用需求研究報告。經聯邦會議指示,Nagra於2008年10月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廢棄物管理計畫及建議處置場址。依據2006年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所作之決議,Nagra針對該項報告專家所提審查意見進行答覆,並概述未來規劃待執行之處置措施。
從處置概念與技術之建置至處置場址之確立
2006年6月,聯邦會議批准了高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可行性研究報告;而有關中、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技術可行性研究已於1988年被接受。這顯示安全的於深層地質處置所有在瑞士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的技術面問題已被解決;接下來需解決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址之確立與建造任務。
選址篩選作業之明確規範
2008年4月由聯邦會議批准之施政計畫中已明確定義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各項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參與機關之執掌。此決議在2006年至2007年間,已經由所涉及之州、社區、相關主管機關、鄰近國家、組織、政黨和民意代表進行公聽會及作業程序之參與並達成廣泛之諮商與協調。有關選址作業將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圖一﹞,且由受影響之州和社區單位共同參與;選址程序優先考慮場址之安全性,再者考量都市更新及社會經濟之發展。未來幾年,瑞士能源署將針對各潛在建議場址透過階段性之篩選程序以決定最終處置場址。Nagra對此表示樂觀其成,並認同選址程序以安全性為優先考量之立場。
圖一 深層地質處置施政計畫作業程序示意圖。
聯邦政府主導-獨立監督
瑞士能源署主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施政計畫之進程,且由影響所及之州、社區、鄰國、各相關組織、政黨和民意代表共同參與公聽會及作業程序。相關主管機關和聯邦會議對Nagra所負責此計畫有關場址選擇、評估等科學及技術面分析研究進行全面性評估。最後,交由國會及瑞士公民公投決定處置場建造是否通過。
施政計畫基於安全性之考量,Nagra於初步選址程序中首先向能源署提交建議處置區域;而後,進入候選場址評估階段;最後提出處置場建造之申請﹝圖一﹞。其中,聯邦核安全監察局﹝Federal Nuclear Safety Inspectorate ENSI, previously HSK﹞以安全性之觀點審核Nagra所提交之報告。
施政計畫之執行系統要求
一旦聯邦會議批准施政計畫之概念後,Nagra即進入蒐集與整合前人相關地質與技術研究資料之前置作業。而後,以安全性為考量之選址程序即以瑞士全區展開調查。相關研究成果符合品質管制要求並書面記載於Nagra之技術報告中﹝NTB 08-03﹞。Nagra之選址作業只基於科學及技術面之考量,最後交由相關主管機關及聯邦會議做最終通盤性之決策。
建議處置區域之提出
對於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Nagra提出之建議處置區域包括:Zürcher Weinland (Cantons Zürich, Thurgau), North of Lägeren (Cantons Zürich, Aargau) and Bözberg (Canton Aargau);對於中、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其提出之建議處置區域包括:Südranden (Canton Schaffhausen), Zürcher Weinland (Cantons Zürich, Thurgau), North of Lägeren (Cantons Zürich, Aargau), Bözberg (Canton Aargau), Jura-Südfuss (Cantons Solothurn, Aargau) and Wellenberg (Cantons Nidwalden, Obwalden)。而同時被提出作為高、中、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建議處置區域包括:Zürcher Weinland, North of Lägeren and Bözberg﹝圖二﹞。
Nagra選址建議之綜合資訊
2008年10月17日,Nagra向能源署提交建議候選場址報告。收到此報告後,能源署在候選場址公告前,先行告知影響所及之州及社區政府單位,而後公告其民眾週知。
能源署並結合聯邦核安全監察局及Nagra於11月6日舉辦記者說明會以告知大眾現行選址作業情況。能源署並表示:相關資訊之宣導活動將於每一候選場址地區分別公開舉行。自11月18日至12月17日,共計8場宣導活動已於各候選場址分別舉行,其中四場公聽會也於鄰近之德國舉行。
圖二 瑞士地區高、中、低放射性廢棄物建議處置區域示意圖﹝by Nagra﹞。
未來工作
Nagra代表廢棄物生產者所提交之選址報告將由主管機關從安全的觀點進行審查。選址報告中一併記錄現有區域計畫狀況及場址設立影響所及之州;該項報告經由能源署審查通過後,將由能源署呈請聯邦會議將審查核准之場址放入施政計畫中。而後,聯邦會議將此決議公告並進行為期三個月之公聽會程序。
安全性評估將持續進行並達成量化分析;另外,區域計畫、社會經濟及生態環境影響亦須納入考量。選址作業第二階段將由聯邦會議做成決議並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及中、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個別候選處置場址。最後,第三階段候選處置場址之確立,尚需後續野外現地調查之詳細探勘﹝如:地震監測和現地鑽井調查﹞結果來加以確定。
完成以上作業,最後才能進行處置場之建造申請,而施政計畫中之三階段作業程序估計需歷時十年才能完成﹝圖一﹞。此建造申請將明確選定處置場建置之位址。聯邦會議之決議經由國會批准後,處置場之最終建造將交於瑞士人民公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