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自1979年3月28日發生美國三哩島核能電廠事故後,全世界各國無不兢兢業業致力於核能發電安全。有鑑於此,美國核管會(以下簡稱「美國NRC」或「NRC」)於1980年12月完成了「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設施之功能基準」草案,經各方審查修訂,而於次(1981)年2月公布此份文件,NUREG-0696(以下簡稱「本文件」)。本文件說明增進核能電廠持照者使用之緊急應變設施與系統對緊急狀況之應變能力。所稱緊急應變設施包括「技術支援中心」(TSC,Technical Support Center)、廠內之「作業支援中心」(OSC,Operations Support Center)、「鄰近電廠的緊急作業設施」(nearsite EOF,Emergency Operations Facility),以及簡短討論控制室之緊急應變功能。文中後段提到的數據系統為「安全參數顯示系統」(SPDS,Safety Parameter Display System)及「核能數據連結」(NDL,Nuclear Data Link)。這些設施與系統共同組成了‘整體’緊急應變設施(ERFs,Emergency Response Facilities),持照者在進行其ERFs之設計與實施時,應遵守本文件與NUREG-0654(FEMA-REP-1)(第1版)所提供之指引。
本文件有助於建立美國NRC官員在進行審查申照者/持照者提出之緊急計畫是否符合10 CFR 50附錄E,章節Ⅳ.E.8與附錄A,GDC 19之要求。它並不是法規的替代物,也並不強制要求必須完全符合。但是無論如何,如果持照者所使用之基準與上述之中或有不相同的話,只有當該所使用之不相同的基準能夠提供符合上述法規之決定基礎合理說明時,方才會被NRC接受。對本公司而言,它提供制定各核能電廠與總處之核能緊急應變設施功能基準指引參考,並期待能藉本文件之引導探析,將能對本公司各項及整體核能緊急應變設施之功能提昇有所助益。
貳、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設施與系統簡介
本文件說明增進核能電廠持照者所使用之緊急應變設施與系統對於緊急狀況之應變能力。文中所謂之緊急應變『設施』包括控制室(CR)、廠內技術支援中心(TSC)、廠內作業支援中心(OSC)、及鄰近電廠的緊急作業設施(nearsite EOF)。文中所謂之(緊急應變)『系統』包括「安全參數顯示系統」(SPDS)及「核能數據連結」(NDL)。雖然嚴格說來,SPDS和NDL並不能算是“設施”,但是為了便於說明起見,姑且將此些設施與系統統稱之為「緊急應變設施」(ERFs)。CR、TSC與EOF為NRC法規與10 CFR 50,附錄E中章節Ⅳ.E.8及10 CFR 50,附錄A中章節GDC 19所要求之設施。雖然法規並未特別規定,不過為了執行NRC法規條文萬一核能電廠發生事故以及從三哩島事故得到之教訓要求之輻射防護民眾健康與安全起見,SPDS和NDL系統被要求應涵蓋在內,以確保持照者與廠外政府當局將有充分資訊以便在最佳方式下執行其緊急應變任務。OSC也是並未在法規中特別要求,但實際上它是需要的,它將確保具備一充分之設施提供廠內緊急搶修任務及其他參加緊急支援之工作人員集合待命之場所,以隨時因應控制室要求提供其支援作業之及時資源(ready resource)。因此就整體而言,SPDS、NDL與OSC,是與緊急應變設施有關聯的,而且是符合法規要求的,且當緊急狀況發生時,須確保這些ERFs之功能應能夠被有效執行。
本份文件提供ERFs之功能性指引,以及就整體的支援來說,此些設施之最終目的,是提供控制室支援。ERFs之設計與執行,應該也被整合納入持照者為實施NUREG-0654(FEMA-REP-1,第1版)之緊急計畫中。本文件另亦提供各緊急應變設施之詳細功能基準,及設計此些設施之特定緊急計畫要素。
一、背景說明
自三哩島事故後,引起了美國NRC內部與外界廣泛研討,結論是,確認有必要大幅增進核能電廠發生事故時之應變處理事故能力。美國NRC指出一些改進措施包括下列:
l 建立正式的持照者、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緊急應變機構,俾妥善處理及有效協調緊急應變支援事宜。(註. 在我國做法為:建立正式的持照者、地方政府(縣政府/鄉鎮公所)、中央政府(原能會)緊急應變機構,……(餘同))
l 發展整合之緊急應變設施與數據系統,俾助於緊急事故之應變處理。
l 於事故發生前、事故過程中與事故後,提供較佳資訊以評估電廠事故狀況與廠外環境。
l 增進持照者與聯邦政府機構提供州政府與地方政府機構有關採取民眾防護行動建議之能力。
l 提供傳送更多正確資訊給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地方政府緊急應變機構,以及民眾。
有關持照者應變行動與責任,NRC做了此項決策----即,緊急應變設施與系統包括TSC、OSC、EOF、SPDS與NDL,在此方面將提供必要之改進。這些設施與系統將彷如一整體系統般地運作,以支援核能電廠主控制室減輕或消弭事故影響及增進持照者對於電廠異常狀況之應變能力。這些設施與系統將有助於提供一層級性之應變能力,視緊急狀況之嚴重程度而定。嚴重狀況依NUREG-0654(第1版)之附錄1規定,依程度輕微至嚴重,將事故類別劃分為以下四類:
(1) 異常事件之示警通知(Notification of Unusual Event)
(2) 緊急戒備(Alert)
(3) 廠區緊急事故(Site Area Emergency)
(4) 全面緊急事故(General Emergency)
(註. 我國做法:依據行政院原能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規定,核能電廠緊急事故分為三類:緊急戒備、廠區緊急事故、全面緊急事故。當發生緊急戒備(含)以上緊急事故,核能緊急應變計畫才啟動。)
二、控制室
主控制室是位於電廠內執行核能電廠運轉作業之所在。它具備儀器、控制與顯示設備,以監管至少下列系統:
¨ 核能系統,
¨ 反應器冷卻水系統,
¨ 蒸汽系統,
¨ 電氣系統,
¨ 安全系統(包括‘特殊安全設施’,Engineered Safety Features),
¨ 事故偵測系統。
控制室之人力配置組成,包括具備RO執照之運轉員(licensed reactor operator))、具備SRO執照之運轉員與具備SRO執照之值班主任(licensed senior reactor operator)、值班經理(shift supervisor)。無論任何時間,反應器之安全運轉及電廠之運轉操作唯有值班主任、值班經理、具備RO執照之運轉員、具備SRO執照之運轉員才被許可執行運轉操作。
當發生異常運轉狀況時,持照者所負之運轉操作責任複雜程度遽增,包括應採取下列行動:
¨ 診斷異常狀況;
¨ 執行改正行動;
¨ 消弭或減輕異常狀況;
¨ 採取適當之運轉操作程序;
¨ 採取適當之緊急應變行動;
¨ 通知聯邦、州與地方政府官員;(註. 在我國做法為:由本公司(電廠CR值班經理或是TSC大隊長)通知中央政府(原能會)與地方政府(縣政府/鄉鎮公所)官員,視TSC成立與否而定。)
¨ 向州與地方政府官員提供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建議;(註. 在我國做法為:由本公司向原能會或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供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建議,視該中心成立與否而定。)
¨ 將電廠回復(restore)至安全運轉狀況;
¨ 將電廠復原(recover),從異常狀況復原(recover);
緊急狀況或事故初期,控制室值班運轉人員必須負所有上述責任。(註. 夲公司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三、緊急應變設施
在協助主控制室運轉人員消弭或減輕事故影響以專心處理異常運轉狀況時,緊急應變設施(ERFs)在當緊急狀況發生時將發揮其功能,提供下列服務事項:
¨ 協助控制室值班運轉人員評估電廠安全狀態;
¨ 減輕控制室運轉人員非直接與機組運轉操作有關之其他周邊責任與連絡等事務;
¨ 避免控制室場地空間擁擠;
¨ 藉由電廠相關部門工程技術人員之綜合性電廠數據,提供控制室運轉人員協助;
¨ 藉由協調技術與行政管理人員,提供緊急應變處理作業;
¨ 提供廠內與廠外緊急應變人員可靠之通訊管道;
¨ 提供並作為發展廠外應變措施建議之管道;
¨ 提供NRC事故相關之電廠數據以供其進行電廠異常運轉狀況之分析。(註. 在我國做法為:提供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事故相關之電廠數據……(餘同))
ERF之許多功能係經由一個或更多的數據系統而被執行,它將數據經過蒐集、儲存、及處理後顯示於控制室、TSC、OSC、EOF及NRC應變中心﹝NRC Operations Center﹞。一個部分的或完全整合的ERF數據系統或者是分開之不同的數據系統可用來展現出ERF之功能。最新一代﹝recent generation﹞之電廠程序電腦﹝plant process computer﹞即係為一個數據系統,它可被用來蒐集與處理數據並顯示於ERFs。
無論如何,使用電廠程序電腦提供ERFs應用有其要求,即必須符合本文件稍後將會提到之基準。假如它不能符合這些基準的話,則必須建置一獨立之數據系統。
負有與ERFs相關聯之緊急工作人員,應接受相關訓練以確保能夠遵循持照者緊急應變計畫規定之特定程序書執行應變作業。詳細的處理計畫、﹝緊急應變﹞設施之緊急動員人力﹝staffing﹞、及緊急工作人員之任務指派,其性質皆係為電廠特定的,且應在持照者依據NUREG- 0654,第1版制定其緊急應變計畫時應加以考慮並納入。
(一)技術支援中心
技術支援中心﹝TSC﹞是一廠內的設施,其位置設於靠近控制室,以便於當緊急狀況期間提供控制室有關電廠管理與技術性支援。它應具備技術性數據顯示以及可獲得電廠紀錄之能力,以便對於當異常電廠狀況與任何明顯之放射性物質外釋發生時,協助控制室進行詳細分析與診斷。當緊急狀況期間,TSC將成為電廠主要之通訊中心﹝primary communications center﹞。由持照者指定之一高層官員,將利用TSC之資源,藉著處理行政事項、技術評估,與廠外之連繫等,卸除他們(控制室)在此方面之工作負擔,以協助控制室運轉人員使能專心於機組運轉事宜。TSC設施也可被用來執行正常運轉狀況與緊急時之功能,諸如執行值班技術主管與電廠運轉/維護部門間討論分析評估之功能。
(二)作業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OSC)為一廠內之集結地點(assembly area),係與控制室(CR)、TSC空間獨立且分開之設施,持照者之緊急應變作業支援人員當發生緊急狀況時,向其他緊急組織報告之場所。OSC與CR間、OSC與TSC間應設置直接通訊之管道,俾便TSC與CR隨時指派OSC緊急支援任務。
(三)緊急作業設施
緊急作業設施(EOF)為一近廠支援設施,作為掌理持照者所有緊急應變行動(包括與聯邦、州與地方政府官員之通訊連絡)、輻射偵測與環境劑量評估方面之通訊,以及採取民眾防護行動建議之決策。EOF應具備適當之技術性數據顯示及獲取電廠紀錄之能力,以協助診斷電廠狀況進而評估潛在或實際發生放射性物質外釋至環境之可能性。持照者應指派一位高階主管坐鎮EOF,統籌協調持照者廠外資源以支援TSC與CR之運轉人員。(註. 1.在我國做法,此一近廠支援設施被稱作「核子事故輻射偵測中心」,之前名稱為「近廠指揮協調中心」,或簡稱「近指中心」。2. 此一近廠支援設施,在我國做法,事故時成為「核子事故輻射偵測中心」之作業場所,非屬本公司之緊急應變場所。)
(四)安全參數顯示系統
安全參數顯示系統(SPDS,Safety Parameter Display System)具備顯示電廠參數之能力。由該系統,電廠運轉之安全狀態(safety status)可在CR、TSC與EOF進行評估。SPDS主要的功能,為幫助CR運轉人員對電廠安全狀態進行快速評估。在TSC與EOF複製SPDS之顯示功能將增進此等設施與CR間資訊之交流,並有助於持照者總公司與電廠有關決策過程之處理。在電廠正常運轉狀況下,SPDS應維持運作;即使當所有類別之緊急事故發生時,SPDS亦應維持運作功能。SPDS應具備允許將來可能修改之彈性,諸如處理運轉人員互動與診斷分析之能力。(註. 目前本公司設置有SPDS系統之地點包括:各廠CR、TSC與EOF(核子事故輻射偵測中心),及總處26樓2604室緊執會之「緊急指揮中心」。)
(五)核能數據連結
核能數據連結(NDL,Nuclear Data Link),為一數據傳輸系統。設計上用來將一組參數(variables),從電廠傳送至NRC應變中心(Operations Center)。NRC總處技術支援組(technical support groups)與NRC應變執行隊(Executive Team)將利用這些數據進行有關分析作業。NDL之數據傳送將有助於NRC對核能電廠之持照者、州與地方政府機構及其他聯邦政府官員提供建議與協助角色之扮演。(註. 在我國做法:各核能電廠皆提供一組參數,傳送至總處緊執會之緊急指揮中心,再由該中心提供必要之各核能電廠現場狀況之即時參數傳送至原能會之「核安監管中心」。)
四、ERFs之成立與用途
ERFs之成立與用途將由緊急事故之類別(emergency class)及事故發生當時之特定情況而定,應訂定於持照者之緊急計畫中。至少,下列條件應適用:
(1)在所有之電廠運轉狀況,即使包括事故時,SPDS應維持運作狀態。
(2)當發生緊急事故類別屬「異常事件之示警通知」(NUE,Notification of Unusual Event)時,廠內TSC與OSC是否成立是可選擇的(optional);當發生緊急戒備(Alert)及更高類別以上事故時,廠內TSC與OSC必須成立。
(3)當發生緊急事故類別屬「異常事件之示警通知」與緊急戒備事故時,近廠EOF是否成立是可選擇的(optional);當發生廠區緊急事故(Site Area Emergency)及全面緊急事故(General Emergency)事故時,近廠EOF必須成立。
(4)當冷停機以上之電廠所有運轉狀況期間,透過NDL之數據傳送功能必須要維持運作。
直到TSC、OSC與EOF皆成立之前,此等設施之所有功能將在CR被執行。當TSC成立及具備功能時,除了反應器運轉之直接監督與反應器系統控制之操作以外之緊急應變功能將由CR轉移至TSC。在整個事故過程中,包括電廠之行政管理作業、技術支援功能、連繫廠外緊急組織之支援行動以協助CR運轉人員等作業均將在TSC執行。OSC將提供一個可供緊急工作人員與CR及其他緊急作業經理報告與任務指派之作業場所。當EOF成立,包括提供整體緊急應變作業之統籌指揮、放射性物質外釋之偵測與對環境影響之評估、廠外輻射劑量預估、提供州與地方政府官員(註. 本公司做法為:提供中央政府(即原能會)官員)有關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建議,以及與聯邦政府官員(註. 本公司做法為:與中央政府(即原能會)官員)之通報等功能,將移轉至EOF。在各種緊急事故類別之情況下,緊急應變功能由CR轉移至TSC及EOF之概要,見表1。
ERFs動員成立之人力配置基準依緊急狀況之嚴重程度而異。每一類別緊急事故之動員人力配置基準(staffing criteria)應在持照者之緊急計畫中加以訂定。(註. 本公司參考NUREG-0654依民國97年9月26日召開之「核能電廠各緊急應變中心最低人力需求討論會」決議,各廠訂妥廠內各中心最低動員人力,並納入各廠相關作業程序書據以實施。)
五、可靠度
ERFs之數據系統、儀器與設施應被設計及建置成具有極高之可靠度。ERF系統、儀器與設施之可靠度基準將以“不可利用率”(unavailability)來表示。對於此之不可利用率,訂定運轉上的不可利用率(operational unavailability)之目標為0.01,且當反應器在冷停機以上狀態時,適用於所有ERFs。關於此運轉上的不可利用率目標之定義,如下:
運轉上的不可利用率=停機時間/運轉時間
停機時間(Downtime)=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以上狀態,由於下列原因,數據系統、儀器、或設施無法執行其應具備之功能而產生不能使用現象之任何長度的時間:
¨ 由於線路、設備、電源供應器、或儀器(此項並不包括實際上重複性的設備,諸如爐心熱耦(core thermocouples)或電腦週邊設備)劣化,導致執行其應具備功能之能力變差;
¨ 由於缺乏足夠的感測器(sensors)數據,導致之不可靠的表現結果;
¨ 為儀器、設備、電源供應器或感應器預防性保養,進行之計劃性大修(outages)時。(此些系統與設施設計上要求,限制每季當中ERFs計劃性大修不得超過16小時,以及在計劃性大修時ERFs必須在30分鐘內能夠完全起動及運作。)
運轉時間(operating time)=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以上狀態之時間。
除了當反應器運轉期間之運轉基準(規範)外,SPDS也訂下了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狀態時之不可利用率目標(unavailability goal)。對於反應器處於冷停機狀態,包括換填燃料模式時,SPDS之不可利用率目標訂為0.2。SPDS冷停機之不可利用率之定義,如下:
SPDS冷停機之不可利用率=停機時間/冷停機時間
停機時間=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狀態,由於下列原因,發生SPDS數據系統、儀器與電源供應器無法執行其應具備之功能而產生不能使用現象之任何長度之時間:
¨ 由於線路、儀器、或電源供應器劣化,導致執行其應具備功能之能力變差;
¨ 由於缺乏足夠的感測器(sensors)數據,導致之不可靠的表現結果;
¨ 為儀器、電源供應器、或感應器預防性保養,進行之計劃性大修(scheduled outages)時。(當進行ERFs計劃性大修期間,SPDS必須在30分鐘內能夠起動及運作。)
冷停機時間=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狀態與換填燃料模式之時間長度。
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狀態時,TSC、EOF與NDL皆無冷停機之不可利用率目標。
表1 在各種緊急事故類別之情況下緊急應變功能由CR移轉至TSC及EOF
緊急應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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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別
|
異常事件之
示警通知
|
緊急戒備
|
廠區
緊急事故
|
全面
緊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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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反應器運轉與控制之操作
|
CR
|
CR
|
CR
|
CR
|
電廠運轉全廠統籌指揮
|
CR(TSC)
|
TSC
|
TSC
|
TSC
|
技術支援反應器運轉
|
CR(TSC)
|
TSC
|
TSC
|
TSC
|
綜理整體緊急應變資源
|
CR(TSC,EOF)
|
TSC(EOF)
|
EOF
|
EOF
|
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偵測、評估與劑量預測
|
CR(TSC,EOF)
|
TSC(EOF)
|
EOF
|
EOF
|
通知聯邦、州與地方政府緊急應變機構及提供民眾防護行動建議
|
CR(TSC,EOF)
|
TSC(EOF)
|
EOF
|
EOF
|
NRC區域緊急應變組*執行事件偵測
|
(CR)
|
TSC(EOF)
|
TSC&EOF
|
TSC&EOF
|
綜理復原作業
|
CR(TSC,EOF)
|
TSC(EOF)
|
EOF
|
EOF
|
復原作業之技術支援
|
CR(TSC,EOF)
|
TSC
|
TSC
|
TSC
|
註:1.(CR)、(TSC)、(EOF)、或(TSC,EOF),意指當所示類別之緊急事故發生時,此設施之成立(或功能展現)為可選擇(optional)的。
2. 基本上,我國目前做法符合此表之功能要求。
參、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設施/系統之功能基準
本節將分別說明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設施(TSC、OSC、EOF)與系統(SPDS、NDL)之功能基準,整體之整合,以及其查證與核驗基準。
一、技術支援中心
(一)功能
位於廠內之技術支援中心(TSC)將提供下列功能:
¨ 當緊急狀況發生時,提供電廠運轉人員有關電廠行政與技術性之支援。
¨ 卸除反應器運轉人員非直接與反應器系統操作相關之週邊責任與通訊事宜。
¨ 避免造成控制室擁擠。
¨ 對於當發生緊急戒備類別與廠區緊急事故及全面緊急事故時,執行EOF之功能,直到EOF成立並具備其應有之功能為止。(註. 我國之做法:EOF之功能,不適用於本公司。本公司全公司之整體緊急應變組織為緊執會---即緊急計畫啟動,緊執會委員/工作組動員後在緊急指揮中心成立之緊執會。)
要求提供所需技術支援之人員;以及少數若干NRC官員。TSC中NRC官員之主要角色,為觀察電廠運轉狀況並提供電廠事故處理相關諮詢與支援。持照者之高層管理人員將利用TSC之資源,提供CR內運轉值班經理(operating supervisor)有關指引與技術協助。無論如何,CR內之所有運轉操作,均必須由具有運轉執照之運轉人員為之。
TSC具備符合特定要求之設施以支援電廠之事故處理,及被指派負特定緊急應變任務之技術人員緊急時在此進行應變作業。緊急時,TSC是電廠之主要廠內通訊中心(primary onsite communications center)。TSC內緊急工作人員將利用TSC數據系統於事故前與事故進行過程中對電廠穩定狀態及動態行為之分析。分析之結果將被用來提供CR運轉人員在處理異常狀況以及減輕事故之指引。當EOF尚未成立時,TSC內緊急工作人員也將利用由TSC數據系統獲得之環境與輻射有關資訊,執行EOF必要之功能。當緊急事故發生後復原作業進行期間,TSC也可被用來提供技術性支援。
在平日當電廠正常營運時,TSC設施可被用來辦理訓練或緊急計畫演練(emergency drills)。在電廠正常運轉時,TSC設施之使用應被限制在不得導致TSC對於異常狀況之緊急應變準備之能力降低,或者減少TSC系統之可靠度。電廠正常運轉時或緊急狀況時,值班技術諮詢工程師(STA,shift technical advisor)皆可利用TSC設施執行其任務。
TSC如不能符合設置地點、空間大小與適居性要求的話,持照者必須向NRC提出例外情形之申請。此要求必須包括為此例外之辯護說明以及須提出替代方案(alternate proposal)。NRC將會對申請例外之請求依據個案為基礎進行審查。
(二)設置地點
廠內TSC之設置地點應儘量靠近CR,以便當發生異常狀況或緊急事故期間,提供緊急工作人員對電廠狀況進行詳細分析之設施。以(美國)核能電廠過去曾發生之事件來說,設施間之電話通訊並非良好,致影響所有必要事故處理之互動與技術資訊之交流。此說明了TSC和CR人員面對面連絡之必要。欲達到此目的,TSC應儘可能靠近(as close as possible to)CR,最好是設置在同一個建築物中。正常步行時間從TSC到CR,應不超過2分鐘。TSC如此靠近CR,將有助於CR內之值班運轉人員和在TSC作業之高層電廠緊急應變計畫組織大隊長做面對面之互動。如此之近距離,倘若CR之某些資訊卻並不存在於TSC的數據系統中時,也將提供TSC資訊獲取之管道。
物品必須準備周全,以便一旦之緊急狀況時,提供TSC與 CR之間工作人員得以安全與快速之活動。這些物品包括:直接輻射效應之考慮、當緊急工作人員進出此二設施(TSC、CR)時接受到來自於廠內輻射來源(inplant sources)之空浮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ity)、輻射汙染防護衣物、呼吸防護面具及其他防護用具,在緊急工作人員進出此二設施時可用來提供個人之輻射防護。TSC與CR之間小於2分鐘步程(travel time),並不包括穿戴任何必要之防護用具所需時間,但是包括通過任何安全管制站(security checkpoints)所需時間。除了進出TSC與CR之安全管制站外,此二設施間應無其他重要安全障礙(security barriers)。
(註. 目前本公司各核能電廠TSC之設置地點距離CR之遠近情形:核一TSC位於緊鄰行政廠房之TSC大樓4樓,距離位於同樣標高之行政大樓3樓旁控制廠房之CR步程大約1分鐘以內;核二TSC位於主警衛室內緊鄰之TSC大樓2樓,經由空中走廊穿越行政大樓至控制廠房之CR,步程大約5分鐘,不過如緊急時快走2分鐘內應可抵達;核三TSC位於進入主警衛室內行政大樓旁約20公尺之TSC大樓4樓,經由3樓空中走廊穿越行政大樓至控制廠房之CR,步程大約2分鐘。)
(三)緊急動員人力與訓練
當TSC動員成立時,被指定之緊急工作人員將直接向TSC報到並應於30分鐘內達到‘完全功能性運作’(full functional operation)。當發生緊急狀況時,TSC成立後,應確保只有被指定特定任務之運轉人員得在CR內;及來自TSC提供CR所需之技術支援,除此外,不得干擾或妨礙實際之電廠運轉操作或造成CR室內擁擠。
由持照者指定之TSC緊急工作人員之組成,應包括足夠之技術性、工程方面與高層被指定之持照者主管,於緊急狀況期間,提供CR所需之支援。持照者亦可指定顧問或專家並納入TSC之人力資源(resources)編組。由一位指派之持照者高層主管負責統籌指揮協調TSC之活動以及與CR、OSC與EOF間之界面事宜。
TSC緊急動員人力配置之基準(level of staffing)隨緊急狀況之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各類別緊急事故之緊急動員人力配置應在持照者之緊急計畫中予以完整敘述。
為使TSC能有效展現其功能,TSC內之緊急工作人員必須知曉事故時其所負任務。因此,持照者應針對緊急工作人員發展緊急計畫訓練計畫(training programs)。此外,為維持其熟練性,TSC內之緊急工作人員應參與定期舉動之TSC動員演練以符合持照者緊急計畫要求。使用數據系統與儀器之操作程序書以及人員訓練應包含儀器計讀限制之指引,與包括由於地震或放射性物質外釋引起之事故時,其事故相關數據是否可靠。
(四)場地空間大小
TSC位處極靠近CR之地點。此外,TSC場地空間大小應足以容納下列事項:
¨ 作業空間(working space),不得擁擠,為指派負有TSC特定任務之緊急工作人員提供最高程度之使用空間(at the maximum level of occupancy)(所提供之作業空間,其大小至少約75平方呎/人,或2.11坪/人);
(註. 我國做法:由於土地取得不易,廠區用地並非很大,在整體配置考量下,本公司各廠TSC人員作業空間較小,惟尚稱足夠,並不影響人員之緊急應變活動。)
¨ 須能容納用來獲得、處理與顯示數據之TSC數據系統設備之空間;
(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 具備足夠之空間以便進行設備之修理、維護與定期保養,以及容納顯示器、儀器等;(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 須能容納將源自TSC數據傳送到其他地方之數據傳輸設備之空間;
(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 須能提供TSC緊急工作人員進行TSC數據功能性顯示之空間;
(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 須能提供無阻礙自由進出使用通訊設備之空間,供TSC緊急工作人員當為執行緊急任務,需要通訊能力時使用;(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 須能容納存放與/或出入電廠紀錄與歷年數據之空間;
(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 須能提供另外單獨一間辦公室,能容納至少3人作業供NRC監督作業使用之空間。(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要求。)
TSC作業空間大小應就至少25人來做規劃,包括20人係持照者指定、5人為NRC人員。此至少空間之規劃應予以適度增加,假如訂定於持照者緊急計畫中之最大動員人力基準(maximum staffing level)超過20人的話。(註. 本公司各廠TSC作業空間大小係依實施要求而各有不同規劃。)
(五)建築結構
TSC建築物結構於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能抵擋合理預期之最惡劣情況,包括對下列情況具有足夠之抵擋能力:(1)地震,(2)強風,(3)洪水。
TSC不特別要求須符合抗震Ⅰ級基準或評鑑為特殊安全設施(ESF,Engineered Safety Feature)。通常,一個經良好設計與監督之建築物,能提供足夠之能力抵抗地震。發生頻率百年一次之強風與洪水,在設計基準上是可接受的。目前的建築物如滿足以上之最低要求之基準(minimum criteria)的話,可用來建構成TSC建築物。
(六)適居性
由於TSC之功能,係於事故期間直接提供CR有關行政與技術性之支援,故在事故情況下,TSC應具有與CR相同之放射性之適居性。TSC之緊急工作人員受到放射性傷害之防護,包括:直接輻射以及來自事故情況下廠內輻射來源之空浮活度。TSC之緊急工作人員受到之輻射防護程度與CR內人員相同。適用之基準訂定於標準審查計畫(SRP,Standard Review Plan)章節6.4,一般設計基準(General Design Criterion)19,及NUREG-0737,“TMI事故改正計畫要求之澄清”,項目Ⅱ.B.2。
TSC通風系統之功能應與CR之通風系統是同等的。TSC通風系統不要求必須為通過抗震Ⅰ級認証的,不過須為雙重設計保障的、在CR操控的、或是自動起動的。TSC通風系統至少要包括:高效率顆粒空氣體(HEPA)及需有炭過濾器(charcoal filters)。應儲放充分數量的碘化鉀藥劑(KI)以提供TSC與CR內人員使用。所設置之TSC通風過濾系統之容量應與甲狀腺阻擋藥劑無關。(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除符合此項要求外,且具正壓功能。)
為確保能提供TSC內人員充分輻射防護之能力,TSC內應提供輻射偵測系統;這些偵測系統可包括固定式偵測器、或TSC專用之可攜式偵測設備。當緊急狀況時,這些輻射偵測系統之使用,將可持續偵測並顯示TSC內輻射劑量率與空浮放射性濃度。這些輻射偵測系統包括區域性的警報器並附有啟動警報之設定,將可提供TSC內人員早期警戒,提醒警示影響TSC適居性之惡劣狀況即將發生。另外亦應具備可被用來偵測以檢測放射性碘是否存在,可測濃度低至10-7μci/ c.c. 之偵檢器(detectors)。(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TSC內應儲備輻射防護設備,以備在惡劣之狀況下提供緊急工作人員於必要時往來TSC與CR或EOF時使用。當發生低階(low-level)空浮放射性活度或放射性表面污染時,輻射防護設備也將提供TSC內工作人員當需持續性執行任務時使用。例如輻射防護衣物與呼吸防護面具。輻射防護設備應妥善維護以確保緊急時隨時可用。(註. 本公司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假如TSC即將成為不適居(uninhabitable)時,TSC之電廠事故處理功能應轉移至CR。
(七)通訊
當緊急狀況時,TSC將成為核能電廠主要的廠內通訊中心﹝on-site communications center﹞。TSC與CR、OSC、EOF與NRC之間應具備可靠的聲音通訊管道。此聲音通訊系統﹝voice communication system﹞之主要的功能為電廠事故處理之連絡以及立即進行有關電廠事故狀況及運轉狀態資訊之交換。TSC內應具備與州及地方政府緊急作業中心執行通訊所需之物品設備,以便在EOF成立前提供廠外政府當局早期事故通知(early notification)與建議。
TSC聲音通訊設施應包括可靠之主要﹝primary﹞及備用﹝backup﹞通訊方法。TSC聲音通訊之方法可包括:私人電話、商業電話、無線電網路、及跨系統之通訊。當緊急運轉狀況下,合宜地使用以達成TSC功能。現有之持照者通訊系統是可被利用的,如果此系統在緊急狀況下,能夠展現為可靠的話,以及如果它們是充分的足以符合額外增加之TSC要求。
持照者應確保電廠事先預留多餘的商業電話線路,俾便當緊急時提供TSC使用。
TSC聲音通訊設備應包括:
¨ 在NRC緊急通知系統﹝ENS﹞至NRC作業中心間之熱線電話﹝裝設於廠內NRC諮詢辦公室﹞;
¨ 在NRC保健物理網路﹝HPN,Health Physics Network﹞上之專屬電話﹝裝設於廠內NRC諮詢辦公室﹞;
¨ 在TSC利用專屬電話直接與CR、OSC、及EOF進行有關處理事故方面之通訊;
¨ 撥號電話,提供TSC與廠內及廠外之通訊;
¨ 跨系統之通訊,提供TSC內不同之作業區域間之通訊,假如TSC之空間佈置係包括數個隔開的區域;
¨ 在EOF成立前,TSC和持照者輻射偵測隊與州及地方政府應變中心之通訊。
TSC之通訊系統亦應包括指定的電話﹝另外加上ENS 及HPN電話﹞供NRC人員使用。當TSC成立時,持照者應提供至少2具撥號電話線路供NRC人員使用。持照者亦應裝設與NRC之間有關ENS及HPN電話所需之廠內部分之通訊交換機設施及電纜。
持照者TSC、EOF與NRC應變中心之傳真傳輸能力亦應具備。
(註. 本公司各廠TSC之通訊系統功能符合此項要求。)
(八)儀器、數據系統設備與電源供應
TSC內應置備可用來進行蒐集、儲存與顯示數據之設備,以分析電廠狀況。數據系統設備將執行這些功能,而與CR進行之作業無關,且不會降低或干擾CR運轉作業及電廠功能。TSC儀器、數據系統與電源供應不須符合安全等級或Class IE要求。
TSC電氣設備之負載應不得降低任何安全相關電源之能力或可靠度。當發生線路暫態或電源供應喪失及波動,應不得引起儲存任何TSC功能有關重要數據之喪失。應具備能夠提供足夠之替代性的(alternate)或備用(backup)電源之能力以維持TSC功能之連續性,以及當發生TSC主要電源(primary TSC power sources)喪失時,能夠立刻重新執行TSC數據之擷取、儲存與顯示。
整體TSC數據系統之可靠度應設計為:如前面貳.五章節所述,獲得在冷停機以上之所有之電廠運轉狀況期間“運轉上的不可用率”(operational unavailability) 0.01之目標。
當發生緊急狀態時,電廠數據處理器(plant data processor)(電廠程序電腦)將提供TSC數據系統功能或提供TSC經由電廠程序電腦傳輸之數據。在任一情況,當決定TSC數據系統之不可用率時(unavailability),將涵蓋電廠數據處理器及其相關儀器與設備之績效(或表現)。除此之外,電廠程序電腦之數據運算容量與數據產出量必須足夠,以便能夠與TSC之數據運算與輸入-輸出聯合負荷以及電廠程序電腦須執行之其他功能能夠相容。經由電廠數據處理器處理之TSC之數據,將持續提供TSC使用,具備相同可靠度(reliability)與準確度(accuracy),此數據系統將與電廠數據處理器分別獨立運作,互不受干擾。
TSC之SPDS顯示設備,不要求是抗震等級的,它只必須符合TSC數據系統設備之可靠度與績效基準。另外,TSC數據系統設備之設計應結合人因工程係數,考慮到運轉與維護人員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