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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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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術性數據與數據系統

TSC技術性數據系統為執行TSC功能,將負責接收、儲存、處理與顯示來自於電廠不同領域之資訊。TSC顯示之數據將使得TSC內行政方面、工程方面與技術性緊急工作人員藉之以協助CR運轉人員緊急狀況之處理。TSC數據系統將提供擷取正確且可靠的充分資訊,以決定:

¨    事故前之電廠穩定狀態下之運轉狀況,

¨    導致發生初始事件(initiating event)之暫態狀況,

¨    事故過程中電廠系統之動態行為。

TSC數據系統可用來:

¨    檢討事故發生之時序,

¨    決定採取適當之緩和行動,

¨    評估任何損害之程度,

¨    在復原作業期間決定電廠狀態。

可用於TSC數據系統之數據群(data set)必須足夠完全,以允許進行事故之準確地評估,而不會受到來自CR緊急運轉操作之干擾。至少,NRC法規指引(R.G.,Reg. Guide)1.97,第2版“事故中與事故後,輕水式核能電廠評估電廠與環境狀況之儀器”中所指明之型態A、B、C、D與E參數群,在TSC應可顯示及列印。此外,非R.G. 1.97所指明,但為包含於SPDS、EOF或傳送之廠外特定地點之數據群之所有感測器數據(sensor data)與經過計算之參數,應得以被顯示。所顯示數據之準確度,應不得嚴重低於類似(或相當的)數據顯示在CR之準確度。數據擷取之時間解析度(time resolution)應該足夠,以確保所提供之數據當暫態發生時不會有疏漏或遺失現象發生。

依R.G. 1.97參數要求之TSC數據顯示,應符合TSC數據之基準,但不須符合R.G. 1.97有關將這些參數顯示在CR之設計與品質基準(design and qualification criteria)。

TSC數據群應具有提供數據儲存與回復之能力。至少應能記錄事件前2小時數據與事件後12小時之數據。

TSC內應備有足夠數量之數據顯示與列印設備以提供TSC內所有人員執行其緊急任務時使用。TSC顯示內容之範圍應至少包括但不僅限於數字及/或圖示,如下列:

¨    電廠系統參數,

¨    廠內放射性之參數,

¨    氣象方面資訊,

¨    廠外放射性資訊。

趨勢資訊顯示與時序紀錄顯示之能力對TSC而言是有必要的,將可提供當異常運轉狀況期間TSC內人員對電廠進行動態性檢視。TSC顯示之能力在設計上要求在數據之找尋、操作與顯示上,應容易執行。TSC數據顯示之格式應能提供易於被TSC內正執行分析之人員了解之資訊。

SPDS也應要能顯示於TSC。此顯示之重複性將增進CR與TSC間資訊之交換。假如CR之SPDS系統是由多重顯示單元(multiple display units)所組成,則TSC之SPDS系統必須亦包括多重顯示單元。

(十)紀錄之可取得性與管理

TSC內應設有資料室,存放完全且最新之電廠紀錄與程序書俾助於TSC內人員處理緊急狀況之技術分析及評估。TSC內正執行分析之人員。特別是,最新之電廠系統現狀圖﹝as-built drawings﹞需被用來診察感應器數據、評估數據不一致性、以及指明並消除出現故障電廠系統之錯誤因素。

TSC內人員應能夠隨時順利取得最新﹝up-to date﹞紀錄、運轉規範與程序書,包括下列但並不只限於此;

¨    電廠技術規範﹝tech. spec.﹞;

¨    電廠運轉程序書;

¨    緊急運轉程序書﹝EOPEmergency Operating Procedures﹞;

¨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

¨    電廠運轉紀錄;

¨    EOF未運作期間,執行其功能之紀錄;

以及最新的現況圖、示意圖與能顯示出下列情形之相關圖面:

¨    至組件高度之電廠結構與系統之狀況;

¨    廠內相關系統所在位置。

當TSC運作時,所有上述之紀錄最新版本在TSC應隨時可取得。這些紀錄應作必要之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TSC內紀錄之保存與簡報或展示方法,應確保緊急狀況時資訊取得之便利性。

二、作業支援中心

(一)功能

作業支援中心﹝OSC,Operational Support Center﹞為不同於CR與TSC,它位於廠內,當緊急狀況發生時,提供持照者緊急工作人員一集合場所之設施。OSC應具備以下功能:

¨    當緊急狀況發生時,提供電廠後勤支援協調之地點,

¨    限定CR與現場支援人員之連絡管道,特別是在值工師要求下

當OSC宣告成立,它將接受由持照者在緊急計畫中指定一位主管人員之督導。

(註. 本公司各廠OSC功能符合此項要求。)

(二)適居性

OSC無特別之適居性基準要求。如果OSC之適居性並不與CR之適居性相當的話,則持照者緊急計畫中應包括說明當發生大量放射性物質外釋事故時,進行疏散OSC內緊急工作人員之作業程序。應明訂這些作業程序也應包括為執行OSC之功能,有關從廠內其他地點之緊急工作人員應變準備事宜。(註. 本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中明訂當發生大量放射性物質外釋事故時,進行疏散OSC內緊急工作人員至廠內其他地點之後備OSC之作業程序。)

(三)通訊

OSC應具備與CR,及與TSC直接通訊之能力,俾便緊急工作人員向OSC報告之際,依CR及TSC指令接受指派緊急支援任務。OSC通訊系統至少應包括:一具直通CR之專屬分機電話、一具直通TSC之專屬分機電話、一具能夠撥打廠內及廠外之撥號電話。另外須具備直接之聲音對講機裝置及/或可靠的直接之無線電通訊器材作為上述固定式電話通訊設備之補充裝備。(註. 本公司目前各廠OSC之通訊系統功能符合此項要求。)

三、緊急作業設施

(一)功能

緊急作業設施﹝EOF,Emergency Operations Facility﹞是一由持照者管理與運作之位於廠外之支援設施。EOF具備之設施負責下列功能:

¨    持照者整體緊急應變處理決策中樞,

¨    協調輻射與環境評估作業,

¨    下達民眾防護行動建議之決策,

¨    與聯邦、州與地方政府機構進行協調緊急應變行動。(註. 在我國做法為: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縣/鄉鎮公所)……(餘同)。)

當EOF成立時,將由持照者、聯邦、州、地方政府機構與其他緊急計畫中指定之緊急工作人員派員動員組成緊急計畫編組,以執行上述功能。EOF為持照者提供統籌指揮調度持照者所有資源以處理實際發生或潛在將造成對環境影響之緊急事故。由持照者指派一高階官員綜理EOF之持照者應變行動,以便對TSC之指定負責官員與C R內之值工師提供支援。

EOF應具備必要設施以便進行所有有關輻射、氣象,以及與決定廠外防護措施相關之電廠系統數據之擷取、顯示與評估。這些設施將用來評估電廠實際發生或潛在之放射性物質外釋事故之輻射大小與影響,以及廠外輻射劑量預測。執行EOF基本功能之設施必須設置在EOF綜合建物內。然而,支援EOF評估之計算與分析功能,可由EOF以外設施提供。另外,持照者亦可利用EOF作為事故後復原處理中心(recovery management center)。

持照者應使用EOF來與諸如:地方、州與聯邦政府機構,包括NRC,進行協調有關緊急應變行動事宜。EOF內之持照者人員將利用劑量評估結束對廠外之影響,提供州與地方緊急應變機構有關採取民眾防護行動之建議。

州與地方緊急應變機構將負責對廠外一般民眾執行緊急應變行動。州與地方緊急應變機構可從EOF或從其自己管控的在其他地點的應變中心運作,視各電廠緊急計畫內電廠特定之應變準備內容而定。為了厰外輻射劑量評估之目的,廠外政府緊急應變機構設在EOF之共構(co-location)方式是被鼓勵的。

這可以是持照者的選擇,EOF可作為新聞發布地點,由指定之發言人依持照者緊急計畫透過新聞媒體將事故訊息發布廠外民眾。應具備在EOF舉行定期對新聞媒體簡報之妥善準備與能力。實際使用此項功能視特定之事故狀況與持照者緊急計畫規定而定。

在正常運轉期間,持照者應提供EOF綜合性建築物設施一般之工業安全管制(industrial security)。此種防護是必要的,為確保EOF緊急時之立即成立,而排除非經核准之人員。

在EOF成立後,保安之防護將予升級為限制門禁出入管制,限制負有緊急任務之EOF緊急工作人員方得以進出EOF。EOF之任何提供對新聞媒體簡報地點應在管制進出區域之外。

為維持適當之立即動員基準(a proper level of readiness),應依持照者緊急計畫規定,利用訓練與緊急應變演習,實施定期EOF動員。正常運轉期間,EOF設施可允許指定之持照者人員依特定所需用途使用,及供訓練與演習使用。正常運轉期間,EOF設施之使用,應規定不得使EOF之動員成立、運作、或可靠度有降級之虞。

(註. 在我國,目前各核能電廠附近之廠外緊急作業設施(EOF),由本公司核能電廠附近之放射試驗室或分隊工作隊/電廠負責平時之管理與測試維護,事故時一旦該中心成立,則由原能會或隸屬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所屬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負責運作。此點,我國做法明顯與NRC要求不同。)

(二)地點、結構與適居性

EOF之地點,與是否需要一後備(backup)設施,應考慮下列因素:

¨    是否此地點將提供在實現持照者對EOF功能要求(即,持照者廠內總指揮,及支援CRTSC機組事故運轉事宜、做成持照者之民眾防護行動建議之決策以提供廠外政府官員,以及持照者與聯邦、州與地方政府機構間之協調事宜)最佳之功能性之特點。

¨    在發生放射性物質外釋期間,須提供廠外政府官員有關民眾防護行動建議之EOF此項功能是否會受到干擾或中斷。

(NRC)強烈建議:EOF之地點與州及地方政府主管當局協調以增進持照者與廠外政府機構之關係。

EOF適居性之基準依其地點決定,如以下表2

 

表2. EOF地點與適居性基準之關係

要求之項目

EOF基準

距離TSC10哩之內

(註. 在我國為5公里內)

距離TSC在10哩或之外1

(註. 在我國為5公里外)

結構

符合電廠設計上使用年限2之良好工程設計

符合電廠設計上使用年限2之良好工程設計

防護係數3(protection factor)

≧5

通風防護

以HEPA4過濾器隔離(不須炭過濾器)

後備EOF5

地點位於距離TSC10至20哩間之範圍內

(註. 在我國為5至10公里間之範圍內)

 

1. 對於EOF設置地點超過距離TSC 20哩者,須送經特定之委員會核准。對這類案件,準備事項必須包括安排駐EOFNRC官員於靠近反應器處。

2. “良好工程設計例子,參考標準建築物法規(Uniform Building Code)。此外,它必須能夠抵抗惡劣情況包括強風和洪水。在設計基準上,它可抵擋百年一見之強風和洪水。

3. 防護係數係用0.7Mevγ輻射來定義。至少,防護係數之要求只適用於EOF具備且執行劑量評估、通訊與決策功能之地點者。

4. 通風系統之作用將類似CRTSC系統者;但是並不需是符合耐震級者、重複裝置(redundant)、儀器化或自動起動者。

5. 並不須是一獨立的、專門之設施;但是,一旦起動成立後,將藉由可攜式備用設備提供連續性劑量評估及決策功能。具備防護係數或通風防護之特別的裝置準備是不需要的。

(註. 我國做法:核一之EOF設在5公里外(放射試驗室核二分隊),核二之EOF設在5公里外(核一旁之放射試驗室),核三之EOF設在5公里內(放射試驗室核三工作隊)。)

持照者如果無法符合EOF有關場地空間大小與適居性要求的話,必須向NRC提出例外許可之請求。此項請求必須包括為無法符合要求例外之說明其正當性,並提出一替代方案。NRC將以個案情況(case-by-case)為基礎進行對例外許可之請求作審查。(註. 我國原能會做法與之一致。)

(三)動員人力配置與訓練

在事故發生期間及事故後,EOF之成立將提供持照者資源之整體指揮處理,及對持照者應變活動進行持續性評估及協調作業。一旦EOF動員,指定之人員將直接向EOF報到並於1小時內達到EOF完全之功能運轉(to achieve full functional operation)。一位由持照者指定之高階管理階層人員將負責指揮並處理所有EOF之持照者活動。EOF內之緊急工作人員包括:執行持照者廠內與廠外輻射偵測作業人員、執行輻射劑量評估作業人員與廠外緊急機構政府官員界面之相關事宜人員。EOF內之緊急工作人員之任務指定事宜應在持照者緊急計畫中說明。EOF動員時,EOF需要有特定數目與專業種類之緊急工作人員,將依發生之事故類別(emergency class)而有不同。各類別事故之緊急動員人力配置(staffing)應在持照者緊急計畫中完整說明。數據系統與儀器操作之作業程序書及人員訓練,應包含儀器限制之指引包括嚴重事故情況之資源是否可信賴。(註. 我國做法,各類別事故之EOF緊急動員人力配置非本公司權責範圍。)

為能有效發揮EOF功能,EOF之緊急工作人員必須知曉當事故發生期間其所負之任務。為維持熟悉度,EOF緊急工作人員應參與EOF動員演練,此項演練之實施應依持照者緊急計畫要求定期舉辦。EOF動員演練應包括所有用以執行EOF功能之設施之運作,包括任何設置在EOF之外之支援設施。(註. 我國做法,EOF動員與應變作業程序書由原能會依權責範圍制定。)

(四)場地空間大小

EOF建築物或建築物綜合體空間應足夠大,以提供下列事項:

¨    依持照者緊急計畫規定,EOF緊急工作人員包括州與地方政府緊急機構人員作業空間,不得擁擠,使用之作業空間應至少約75平方呎/人(≒2.11/人);

      (註. 我國做法:由於廠區用地並非很大,在整體配置考量下,本公司各廠TSC人員作業空間較小,惟並不影響人員之緊急應變活動。)

¨    容納必需之EOF數據系統設備,俾將數據傳送至其他地點;

¨    足夠之空間以進行設備、顯示與儀器之修理、維護及定期保養服務;

      (註. 本公司目前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    容納通訊設備之空間,俾提高所有EOF緊急工作人員為執行其緊急任務而需通訊能力;(註. 本公司目前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    容納可立即提供EOF數據功能性顯示設備之空間;

      (註. 本公司目前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    容納可儲存電廠紀錄與歷年數據,或容納可立即獲得與顯示這些紀錄之方法之空間;(註. 本公司目前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    當發生緊急事故EOF成立後之期間,須提供可容納至少5NRC人員之隔開之辦公空間。(註. 本公司目前各廠做法符合此項要求。)

EOF作業空間之大小至少需能容納35人,包括:持照者指派之25人、9位NRC人員,以及1位FEMA人員。此“至少”之空間大小應予增加,假如持照者緊急計畫規定之最大動員人力包括州與地方政府機構代表,超過25人時。(註. 我國做法: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核設施經營者即本公司,應擇一適當地點,負責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設施之設置及設施內設備平日之維護測試與維修等事宜。)

(五)輻射偵測

為確保EOF緊急工作人員能得到充分的輻射防護,EOF應具備輻射偵測系統。此些偵測系統可包括:固定式偵測器、或專業、手提式偵測設背。當發生緊急狀況,這些系統之使用將連續不斷地指示EOF內輻射劑量率與空浮放射性濃度。這些偵測系統將包括區域性的警報器,附有啟動警報之設定,將提供EOF內人員早期警報,提醒影響EOF適居性之惡劣狀況即將發生。應具備可被用來偵測以檢測放射性碘是否存在,可測濃度低至10-7μci/ c.c. 之偵檢器(detectors)。(註. 我國做法一致。)

(六)通訊

EOF應具備與TSC、CR、NRC及州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EOC,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s)之可靠的聲音通訊設施(voice communications facilities)。EOF與CR間正常之通訊路徑為經由TSC。EOF聲音通訊設施之主要功能為:

¨    EOF與負責管理TSC事務之持照者高層主管進行緊急應變處理方面之通訊,

¨    指揮協調處理持照者緊急應變資源之通訊,

¨    協調輻射偵測事宜之通訊,

¨    協調廠外緊急應變活動之通訊,

¨    協調發布訊息及提供廠外政府緊急機構有關輻射防護行動之建議。

EOF聲音通訊設施應包含可靠的主要與備用通訊方法。聲音通訊可包括:私人電話、商用電話、無線電話及適當之對講機電話,以執行EOF功能。現存之持照者通訊系統可被使用,如果此系統在緊急狀況下能夠展現為可靠的。持照者應提供一方法,EOF電話跳至商用電話,而不用經過任何之廠內電話切換設施以免緊急時常易喪失電源而影響通訊。持照者應確認電廠應保留一額外之商用電話線路,以備緊急時可供使用。

EOF聲音通訊設備應包括:

¨    NRC緊急通知系統(ENSemergency notification system)之熱線電話(設於NRC辦公場所),通知NRC緊急應變中心(NRC Operations Center);

¨    NRC保健物理網路(HPNhealth physics network)之專設電話(dedicated telephones)(設於NRC辦公地點);

¨    直接與TSCOSC通訊之專設電話,為處理事故進行之通訊;

¨    撥號電話,供EOF內人員與廠內及廠外通訊使用;

¨    對講機通訊系統,必要時,供EOF內不同作業區間或當EOF包括數個分開之建築物時之通訊使用;

¨    無線電通訊(radio communications),供與持照者機動之輻射偵測隊(mobile monitoring teams)通訊使用;

¨    與州及地方政府緊急應變中心之通訊;

¨    與提供EOF評估補充性支援之EOF以外設施之通訊。

EOF通訊系統也應包括指定之電話(除了ENS與HPN電話以外)提供NRC人員使用。當EOF成立時,持照者應提供至少3支撥號電話線路供NRC人員使用。

應具備EOF、TSC、NRC緊急應變中心間進行資訊傳真之能力。

(註. 我國做法一致。)

(七)儀器、數據系統設備與電源供應

將提供設備用以對EOF所需數據進行蒐集、儲存與顯示,以與負責TSC之持照者資深經理對電廠狀況分析與資訊交流。

EOF電氣設備負荷不得降低任何安全相關電源之能力或可靠性。線路暫態或電源故障與波動皆不得引起任何儲存之數據遺失而致影響EOF功能。

整體EOF數據系統設計應要求,如貳.五節所述,在冷停機以上之所有運轉狀態運轉上的不可利用率(operational unavailability)之目標為0.01。

如發生緊急狀況,電廠數據處理器(plant data processor)(電廠程序電腦)將提供EOF數據系統之功能,或提供數據供EOF使用。在任一情形下,當決定EOF數據系統之不可利用率時,將包括電廠數據處理器及其相關儀器與設備。除此之外,電廠數據處理器之計算容量與數據產量必須要足夠,以容納EOF系統之數據計算與輸入-輸出之負荷以及電廠數據處理器必須執行之其他功能。EOF之數據經電廠數據處理器處理過後應能連續不斷提供EOF使用,EOF數據系統必須具備相同之可靠度與準確度且獨立於電廠數據處理器運作。電廠數據處理器之使用不得降低對EOF之數據提供或用來處理EOF數據之軟體之安全性。

使用於EOF之SPDS顯示設備不須為抗震等級的,而只需符合EOF數據系統設備之可靠度與績效基準(performance criteria)。SPDS顯示功能是有必要的,因為它對持照者整體指揮處理及NRC地區主任(Regional Director)連繫TSC或CR時將會更方便並對電廠狀況將更清楚了解。EOF數據系統設備之設計應結合‘人因工程’(human-factors engineering)之理念,包括考慮到運轉與維護人員。

(八)技術性數據與數據系統

EOF技術性數據系統將充分接收、儲存、處理與顯示資訊,以進行對緊急狀況時發生實際或可能之廠內與廠外放射性物質外釋影響之評估。數據之提供電廠正常運轉狀況資訊,應亦能於EOF顯示以提供持照者資源管理。

EOF數據群(data set)應包括放射性的、氣象的及其他所需之環境方面的數據,以進行下列行動:

¨    評估環境狀況,

¨    協調輻射偵測行動,

¨    實施廠外緊急計畫之建議。

EOF數據群至少應包括:感測器數據群(sensor data)依據法規指引(Reg. Guide)1.97第2版明訂,包括型態A、B、C、D、E參數(variables);氣象參數依據法規指引(Reg. Guide)1.23“核能電廠之氣象測量計畫”第1版與NUREG-0654第1版附錄2所明訂,此等應可在EOF予以顯示。所有可在TSC顯示之數據,包括將數據自電廠傳輸至NRC者,均應屬EOF數據群之一部分。

EOF數據之準確性必須符合為執行EOF功能所需數據之正確性要求。顯示於EOF之數據準確性應相等於該數據顯示在CR者。擷取數據之時間解析度(time resolution)必須足夠,俾使在暫態狀況期間能提供完整數據而無漏失之虞。對於各感測器信號所要求之時間解析度依待測參數之可能暫態行為而定。EOF依法規指引(Reg. Guide)1.97所明訂參數之數據顯示,應符合EOF數據基準,但不須符合依Reg. Guide 1.97明訂該參數在CR顯示之設計及品質基準。

EOF數據群應具備數據儲存能力。事故前至少2小時之數據及事故後至少12小時之數據應予記錄。應具備記錄事故後另外至少2星期並降低時間解析度之數據之容量。對於所有EOF數據而言,應具備檔案夾式之數據儲存及在活性記憶體與檔案夾式數據儲存區間之數據轉移而不干擾EOF數據擷取及顯示之能力。EOF應具備足夠數量之數據顯示工具,以使EOF內所有人員於執行其指被定之緊急任務需要隨時獲取數字字母及/或圖表形式之下列資訊:

¨    電廠系統有關參數,

¨    廠內放射性參數,

¨    氣象方面參數,

¨    廠外放射性資訊。

EOF須具備趨勢資訊之顯示與時間-事件時序之顯示能力,於緊急狀況時提供EOF內人員對於電廠系統、輻射狀態、及環境狀態具有動態演變之畫面顯示。EOF之顯示應予分割成區塊化,以利EOF內不同功能之緊急工作組獲取所需之資訊。EOF之顯示之設計,應使數據之叫出、處理與展現能夠容易執行。假如EOF具備新聞媒體簡報時的顯示能力,這類的顯示應與EOF功能性的顯示加以實體上的區隔開。EOF之設計應結合人因工程之觀念。

SPDS應亦能在EOF顯示。此項複製將提供持照者與NRC代表有關反應器系統狀態最新資訊,且增進CR、TSC與EOF間通訊之便利。假如CR之SPDS系統由數個多重顯示單元(multiple display units)所組成,則EOF亦應具備類似之多重顯示之功能。

(九)紀錄之可獲得性與管理

EOF應有立即途徑至最新的電廠紀錄、程序書與藉以對持照者緊急應變資源整體處理能力實施演習所需之緊急計畫。EOF紀錄應包括,但並不僅限於此:

¨    電廠技術規範,

¨    電廠運轉程序書,

¨    緊急運轉程序書,

¨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

¨    與持照者、州與地方緊急應變計畫有關之最新的紀錄,

¨    廠外人口分布數據,

¨    疏散計畫,環境輻射偵測紀錄,

¨    持照者員工輻射曝露歷年紀錄。

及最新的流程圖、示意圖:

¨    電廠結構與系統狀況

¨    這些系統在廠內之位置

上述這些紀錄可存放在EOF(諸如:以紙本或微縮片方式)並予維護,或者置放其他之紀錄存放地點,當需用時能快速送抵者。EOF紀錄之保存與展示方法應確保在緊急狀況下取得之途徑簡易。EOF可獲得之紀錄必要時應予更新以確保正確性與完整性。


 

四、安全數據顯示系統

(一)功能

安全數據顯示系統(SPDS)之目的為協助CR人員評估電廠之安全狀態。SPDS是為提供一連續性地展示電廠參數或衍生之顯示電廠安全狀態之參數。SPDS主要功能(primary SPDS function)是幫助運轉人員快速偵測異常運轉狀況。本節所敘述之SPDS功能基準只適用於CR中。

吾人皆知,當偵測出電廠異常運轉狀況時,亟欲其能提供更多之電廠狀況資訊以進行分析及診斷異常狀況之原因與執行改正行動、以及偵測電廠反應與變化,此為SPDS之第二功能(secondary SPDS functions)。

作為運轉人員之幫手,SPDS被用以集中最少量之電廠參數群並藉之以評估電廠之安全狀態。將電廠參數群組化(grouping)係基於為增進運轉人員能夠快速評估電廠狀態而不用檢視整個CR能力之功能。無論如何,以SPDS為基礎之評估很可能接著得進行確認性地檢視CR內許多非SPDS之指示器(indicators)。

有關SPDS之設計,各種不同方面應結合人因工程觀念,以增進CR人員之功能效率(functional effectiveness)。SPDS主要顯示格式(format)之設計應儘可能簡單,符合所要求之功能,以及應包含圖樣與編碼技術以幫助運轉人員對於偵測與判定不安全運轉狀況之記憶與回憶。

所有供顯示之數據應先經核驗(validated),實際上是在即時(realtime)的基礎上並為CR內顯示之一部分。當不成功之數據核驗發生時,SPDS應具備指定出受影響參數之方法。

SPDS使用者之作業程序書及運轉人員SPDS操作訓練教材內容應包括提供數據核驗不成功時之解決方法指引與相關資訊,其目的為確保SPDS所展示的為儘可能最新與正確之電廠狀態資訊,且絕不容有未被指出之錯誤的數據或故障之感測器數據。

在正常及異常運轉狀況期間,SPDS應保持運作狀態。即使在穩定狀態及暫態情況時,SPDS應能夠顯示相關資訊。SPDS應能夠顯示參數值大小與趨勢或必要時衍生之參數,俾便CR人員對目前電廠狀態進行快速之評估。

參數趨勢之顯示應包含以時間為函數之最近的與目前的參數。異常狀況期間,參數趨勢之導出與展示是一件頗費時的工作,故宜將之自動化,如此將可使CR運轉人員有空去解釋趨勢之演變而非去導出它們。

SPDS對其他系統而言,可說是資訊之來源,且這些系統之功能的基準(functional criteria)應指出其與SPDS間要求之界面。SPDS與一安全系統間之任何界面應予隔離以符合安全系統基準、保有管道之獨立性,並確保安全系統當SPDS故障時之完整性。SPDS與非安全系統間之界面在設計時應考慮多面向,以確保當非安全系統之設備故障時SPDS之完整性。

應建立一品質保證方案,使展現SPDS符合本文件之功能基準。

(二)地點

SPDS應設置在CR,另於TSC與EOF具備SPDS之顯示設備。SPDS在實體上,是可和CR之控制盤(control board)分開的;無論如何,它應很容易讓CR內值班經理、值班技術諮詢人員與至少1位運轉員由一般運轉區(normal operating area)隨時進出及看見的。但如果SPDS設置為屬於控制盤之一部分,則它將更容易被CR內人員監視與讀取。

(三)場地大小

SPDS之大小相當於CR內目前所佔空間。SPDS之顯示應容易為CR內值班經理在其“emergency operating station”位置讀取。它不得干擾一般動線、或全面視覺效果,當需監視或操作CR之其他運轉之系統與顯示時。

(四)人員組成

基於SPDS之設計,除了CR內一般運轉人員外不需額外的SPDS操作人員。

(五)SPDS之顯示上考量

SPDS之顯示應能迅即反應暫態與事故序列,且應能充分指示出電廠狀態。對各種之電廠運轉模式而言,依據可接受之‘人因原理’(human-factors principles)(將有限數目之參數或衍生之參數及其趨勢予以有組織地排列顯示,如此將能夠很方便被運轉人員解讀)設計之單一之主要顯示之格式(primary display format)將被顯示,由之,電廠安全狀態能夠被推斷。確認的是,利用次要的(secondary)格式或顯示之設計以具備叫出或回憶(recall)更多數據之能力是被期待的。

主顯示(primary display)之內容可為電廠個別之參數,或可包括許多參數或衍生之參數,以提供整體系統狀態之展示。主顯示中之最少參數群(minimum set of parameters)之選擇基礎應為設計文件中之一部分並應存檔。

當電廠營運期間,與主顯示有關之重要之電廠功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但並不僅限於此:

¨    反應度控制

¨    反應器爐心冷卻與從一次側系統熱移除

¨    反應器冷卻系統完整性

¨    放射性活度控制

¨    圍阻體完整性

SPDS可包含數個適當之顯示格式以偵測及展示各種不同的參數或衍生的參數。對於電廠的每一種運轉模式而言,這些格式將會自動顯示或由運轉人員以手動選擇,俾使CR內運轉人員均能知曉。在顯示之設計方面,運轉人員與SPDS之顯示格式能進行彈性互動是被期待的。並且,如果可能的話,SPDS應包括某些音訊之警報以警戒運轉人員發生不安全之運轉狀況。

SPDS之功能不限於上述。它尚可包括可幫助運轉人員評估電廠狀態之其它功能。吾人更期待SPDS具備充分之擴充彈性,俾便未來能夠結合先進的診斷觀念與評估技術及系統。

(六)設計基準

整體SPDS並不須是IE等級或符合單一故障(single-failure)之基準。對於SPDS參數同時也被使用在安全系統者之感測器與訊號調整器(signal conditioners)(諸如:前置放大器、隔離裝置、…等)應被設計出並經品質管制以符合IE等級標準之要求。

SPDS之功能為幫助運轉人員解讀暫態與事故狀況,此功能之具備涵蓋當發生電廠運轉年限期間(during the life of the plant)預期可能發生之所有事故,其中當然也包括地震。

從運轉的觀點來看,較傾向使用唯一一個顯示系統來評估電廠之安全狀態。單一之顯示系統將簡化人-機之界面並因而儘量減少運轉人員犯錯的機會。無論如何,鑑於當前技術之限制,一替代方案是設計一具有主要與備用之顯示系統:(1)主要SPDS顯示系統具有良好的性能與彈性,且為人因設計產品但不須為防震保證者。(2)當發生地震期間,備用SPDS顯示系統將會運作,諸如正常狀況之CR顯示須符合Reg. Guide 1.97。當電廠發生所有設計基準事件時,與SPDS功能相關之顯示系統應能夠運作以發揮功能。

在所有情況下,主要SPDS顯示系統與備用具防震品質保證部分之SPDS顯示應在其設計上包括充分之人因考慮,以使CR運轉人員便於迅速執行安全狀態評估之工作。假如迅速執行安全狀態評估之工作係藉由低劣人因工程設計之IE防震等級品質保證之儀器,散亂分布於控制盤面上,而不是集中顯示於一區,對此功能而言是不被接受的。被接受的方法是集中IE防震等級品質保證之顯示於控制盤面某一區塊。

SPDS之設計上應定義動態負荷之限制並納入訓練方案中。CR運轉人員應被提供充分資訊與基準,萬一發生地震時俾便執行SPDS‘可運轉性’績效評估。

CR中使用之SPDS在設計上應具備運轉上的不可利用率(operational unavailability)目標為0.01,如本文件貳.五章節所定義。有關對於當反應器處於冷停機狀態,包括換填燃料模式時,SPDS之不可利用率目標訂為0.2,如章節貳.五所定義。

應建立技術規範以符合SPDS不可利用率之設計目標,並應提出當SPDS不能運作(inoperable)期間之補償措施。SPDS喪失運轉功能下之電廠維持正常運轉是可被允許的,假設控制盤為充分人因設計使得CR運轉人員得以迅速執行電廠安全狀態之評估工作。藉由低劣人因工程設計之儀器散亂分布於控制盤面上,而不是集中安排於一區以方便快速執行電廠安全狀態之評估工作,對此項功能而言是不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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