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核能電廠
除役工作之法規作業
蕭海南
台電核技處
摘 要
核能電廠的除役作業可分為三個階段:(1)初期作業,(2)主要除役作業/貯存作業及(3)執照終止作業。美國核電廠除役作業的安全管制,是以10 CFR Part 50, §50.82及10 CFR Part 20, Subpart E的規定為主要依據,有關除役各階段的法規要求、法規管控、基金管控均可參考本文中圖1的說明,以瞭解全貌。本文僅簡單介紹核電廠除役作業的法規作業流程,俾讓同仁瞭解除役作業的複雜性以及妥善規劃的重要性(如人力、能力、物力、財力、管理、管制……等等項目的充分考量與評估)。
壹、前言
1990年代初期,美國核能電廠的除役作業是以核管會於1988年6月頒佈的一般要求做為法規的依據,它規定反應器持照人要進行除役前需(1)申請執照變更,使持照人成為僅持有電廠之擁有權執照(POL, Possession Only License)而無運轉權執照;(2)提報一份除役計畫書(Decommissioning Plan),計畫書內容應說明除役作業的主要工作項目。POL僅允許持照人可進行某些除役作業,但當時,持照人僅有少數可用的工作指引,用來決定計畫書批准前可進行的除役工作,而且工業界咸認為電廠處於永久停機且燃料永久移空的狀態下,已明顯降低公眾之安全威脅,因此,美國核管會於1996年7月針對永久停機且燃料移空的情況,修訂一些不必要的規定,給予反應器持照人更大的彈性。
依美國聯邦法規10 CFR 50.82 “Termination of License”的規定,除役作業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初期作業階段(Initial Activities Phase),它是從持照人決定永久停止運轉開始,至開始進行主要除役工作/安全貯存為止。第二階段是指主要除役/安全貯存階段(Major Decommissioning/storage phase),本階段主要工作是除污、拆廠/安全貯存。第三階段是執照終止階段(License Termination phase),它是指終止執照前尚需完成的剩餘作業。圖1是電廠除役過程之時間線(Decommissioning Timeline),包括除役計畫時間線及除役基金運用時間線。
依據NUREG-0586 “Final Generic 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GEIS) on Decommissioning of Nuclear Facilities”之報告,核能電廠的除役方法有三種可能的選擇模式;立即除污(DECON),安全貯存(SAFSTOR)以及長期封存(ENTOMB)。DECON模式是在電廠永久停止運轉後,短期內將受放射性污染的設備物、結構物、設施及土壤予以除污與拆移,使廠址殘留的放射性低於法規標準,而可終止電廠執照,GEIS認為DECON是一種可行的除役模式。SAFSTOR模式是將核能設施長期安全貯存後,再進行除污與拆除工作,整置準備期約需二年,貯存期約需數十年,貯存期間,電廠設施大多原封不動,但核燃料由反應器移出,放射性液體由相關系統及設備處理與排放,長期貯存後,經放射性的衰減作用,將大量減少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質的體積,GEIS認為SAFSTOR是一種可以接受的除役模式。
ENTOMB模式是將放射性結構物,系統以及設備物封存於耐久性的圍阻屏障內(如混凝土屏障),並對屏障結構做適當的維護及監測,直到終止執照為止,但大多數的核能電廠,在一百年後的放射性強度仍高於法規的接受標準值,因此,這種選擇模式不太可行。
除役的方法,也可以採用DECON及SAFSTOR兩種模式的組合,例如僅選擇某些特定設施採用SAFSTOR模式。
貳、初期作業階段
初期作業階段是從反應器持照人決定永久停止運轉起,直至進入主要除役工作/安全貯存為止,其間主要的活動包括:(1)永久停止運轉之聲明書(Certification);(2)永久移空燃料之聲明書;(3)停機後之除役作業報告書;以及(4)除役作業報告書之公開說明會。
一、永久停止運轉及永久移空燃料聲明書
依10 CFR 50.82(a) (1)(i)之規定,當核子反應器持照人決定並公開聲明將永久停止運轉後,須於30天內向美國NRC提出書面聲明書,聲明書中須說明已經或預定永久停止運轉的日期。另依10 CFR 50.82(a)(1)(ii)之規定,當持照人將燃料完全移空後,也應向NRC提出書面聲明,聲明書中應說明燃料移出的日期以及移出後的處理措施(如儲存於用過燃料池或儲存於獨立的裝置容器內),兩種聲明書雖然性質類似,但永久停止運轉聲明書可於停止運轉前先提送NRC,而永久移空燃料聲明書,則必須在所有燃料自反應器完全移空後,才能提送給NRC。
一般而言,持照人提送上述兩種聲明書給NRC後,即可進行次要的除役工作,但仍不被允許從事主要的除役工作,依10CFR 50.82(a)(4)(i)之規定,反應器持照人必須將計畫中的除污與拆除內容提供給NRC及公眾民眾瞭解後,才能在合適的時機開始進行主要的除役工作。
二、停機後除役作業報告(PSDAR)
依10 CFR 50.82(a)(4)(i)之規定,電廠永久停止運轉前或永久停止運轉後2年內,反應器持照人應向NRC提報PSDAR(POST-
SHUTDOWN DECOMMISSIONING ACTIVITIES REPORT),同時將副本送給會受影響以及廠址附近8公里範圍內的州政府,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1)讓民眾瞭解計畫中的各項除役作業;(2)讓主管機關預做規劃,俾有效監督各項除役作業;(3)確保持照人已考慮到除役的基金問題;(4)確保除役作業的環境衝擊已被充分評估。PSDAR內容至少應包括(1)除役作業的描述;(2)各項除役作業的時程(3)除役計畫的預估費用;(4)環境衝擊的評估等四個項目,各項目的詳細內容分述如下:
(一) 除役作業的描述
核反應器持照人應在PSDAR中,綜合陳述除役作業內容,並明列特殊作業項目,使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瞭解計畫內容,除役作業的描述應說明採用那種除役模式(如DECON,SAFSTOR),並將除役的主要作業及工作項目依序逐一討論與描述。
1.就DECON除役模式而言,須討論與描述的主要作業例舉如下:
(1). 核反應器及其內部組件的移除。
(2). 其他大件設備(含主要放射性設備)的移除。
(3). 一次系統相關其他設備(如注水系統、硼液控制系統等)的移除。
(4). 其他重要放射性設備及廠房結構的移除。
(5). 放射性設備物的除污(含化學除污技術之使用)。
(6). 廠房結構與建物(如輔助廠房及燃料廠房)的除污。
(7). 特殊或不尋常的作業(可能造成原環境報告未含蓋的衝擊項目)。
(8). 貯存於廠址的設備物。
(9). 低放射性廢料的處理與搬運(含壓密與衛生廢水)。
(10). 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的位置。
(11).用過燃料以及超C類核廢料(含獨立用過燃料貯存裝置ISFSI或濕式貯存設施之儲存或移除)。
(12). 危險放射性廢料之移除。
(13). 管理方針及工作人員的變更。
2.就SAFSTOR除役模式而言,PSDAR中應表列並描述因整置或維護貯存設施及貯存場所而發生的各項工作。一般而言,整理過程及貯存期間,應特別描述的項目,可例舉如下:
(1). 特殊系統的液體排放以及離子交換器內樹脂的移除。
(2). 特定高劑量區的除污。
(3). 待運輸低放射性廢料的移除。
(4). 燃料以及超C類核廢料的運輸、處理或貯存。
(5). 去除能量或去除活性的特殊系統。
(6). 貯存期間,通風系統及防火系統的配置。
(7). 貯存期間檢查與監視計畫。
(8). 拆除作業相關重要系統之維護。
(9). 管理方針與工作人員的變更。
(二) 除役作業時程
PSDAR中須載明計畫時程,主要是為了讓民眾瞭解各項作業的預定時程,也可以讓主管機關預做規劃,俾有效監督除役工作。一般而言,作業時程表應清楚顯示第(一)節中各項工作間的相互關係,以及各項工作的開工與完工日期,尤其是,執照作業上需主管機關批准的項目,應明確標識於時程表上,俾讓主管機關充分瞭解並做必要的準備。
(三) 除役費用的估算
PSDAR應包括除役費用的估算值,估算方法以及各分項費用(如:大件設備移除費用,規劃設計費用,除污作業費用、低放射性廢料處置費用,除役財務費用等等),並做必要的更新與修訂。費用預估可參考下列方法估算:
(1). 依據第(一)節的工作內容以及第(二)節的預估工期,針對特定電廠估算費用。
(2). 依據實際經驗、參考類似的電廠設施與除役作業內容來估算。
(3). 採用概括性的費用估算(Generic Cost Estimate),本方法可參考美國核管會的NUREG/CR-0672、NUREG/CR-6174等以及NUREG-0586等研究報告。
(四) 環境衝擊評估
核反應器持照人應依據個別電廠的特殊除役作業以及第(一)節中的各項工作,逐項評估可能產生的環境衝擊,若既有的環境報告書已含蓋可能的衝擊項目,則持照人僅需在PSDAR中針對這個事實提出討論與證明,而不需將詳細的分析報告附於PSDAR中。相反的,若評估結果,確認除役過程會產生新增的環境重大衝擊項目(即未能含蓋於既有環境報告中),則核反應器持照人不能進行主要的除役作業,必須先針對這些新增的衝擊項目向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報告書的補充報告,等審查通過後才能執行主要的除役作業。
依早期的法規,除役計畫必須經過宣告性的聽證會並由NRC批准後,反應器持照人才能依除役計畫內容進行相關的除役工作,但NRC認為初期的除役作業與電廠的日常活動(如大修作業)並無很大差異,因此,新法規認為不再需要經過聽證會以及NRC的批准,即可進行重要項目的除役工作,這是法規上很大的變更。但法規上仍規定,NRC收到PSDAR 90天以後,持照人才能進行重要項目的除役工作(不需NRC批准),保留90天的目的是:(1)讓NRC人員有足夠時間審查PSDAR;(2)在廠址附近召開公開說明會以及(3)進行除役作業前必要的安全檢查。若NRC在接到PSDAR 90天內,發現PSDAR有缺失問題(如費用超過預算、危害公眾安全與健康,新增環境問題),則將正式通知持照者提出改進且不得進行除役工作。
三、公開說明會(Public Meeting)
NRC收到PSDAR後,將同時將PSDAR公告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與廠址附近之社區圖書室,俾徵詢相關意見。另外,NRC也須依照10 CFR 50.82(a)(4)(ii)之規定,於收到PSDAR後90天內(一般言,最遲應於收到後第60天),在廠址附近召開PSDAR之公開說明會,說明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目的,均應發佈於聯邦公報,地方圖書室,地方公告欄或地方報紙。
公開說明會是一種資訊溝通會議,最好由地方官員主持,會議中由反應器持照人之代表,在會中簡報說明除役作業的內容及安全措施,受影響的地方代表,地方政府及州政府都將受邀參與會議並發表意見。
參、主要除役階段
依10 CFR 50.82(a)6之規定,發生下列任一條件時,反應器持照人不能執行任何的除役作業,這些條件包括:(1)取消開放廠址供自由使用之計畫;(2)發生未預期到的重大環境衝擊;(3)除役基金不再獲得合理保障。美國NRC將會依據反應器持照人所提年報或FSAR更新訂版進行監督審查,以確保除役作業的安全。
依10 CFR 50.2之定義,主要除役作業(Major Decommissioning Activities)是指永久移除主要放射性組件(Major Radioactive Components),永久變更圍阻體結構以及永久拆除超C類廢料組件等等之任何作業。而主要放射性組件是指反應器及其內部組件、蒸汽產生器、壓力調節器,大管徑反應器冷卻系統及其他受相當污染的大組件。主要除役階段的工作內容已於前述第二節PSDAR中做了相當程度的說明,惟除役工作應以適當的人力,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符合法規要求的除污,拆除/貯存等工作,以達到節省經費,確保核能安全,減少輻射劑量及放射性廢料為目標,因此在進入本階段前、本階段執行中,持照人均應積極考慮下列事項:
一、人力規劃
人力規劃是指專業人才、人員數量、組織職掌之評估與規劃(含人員維持、任務指派、專業訓練、資格銓定以及人員調度),它不僅需符合作業需求,而且要符合技術規範,法規及相關計畫之要求(如緊急應變計畫,消防人員,合格燃料操作員)。一般而言,燃料移空後,高級運轉人員將被燃料操作員取代,反應器運轉人員也將被設備運轉人員取代,因此,可大量精減人才,如果人員數量能依電廠條件做最佳配置,則不但可維持除役工作的正常運作,而且可減少危險事故的發生。
二、技術規範之評估
燃料永久移空後,電廠所需之技術規範將大量減少,原先應用於發電運轉的技術規範已不再適用,而只有與運轉反應器無關的部份規範才需要繼續維持(如用過燃料池的操作,排放監測,行政管制等規範),因此應積極評估所有技術規範,將適用的部份重新編冊,以促進能隨時依照法規進行除役的工作。
三、事故分析再評估
反應器持照人必須依據燃料移空後的情況,重新分析與評估FSAR中原有的事故分析,新的分析結果將成為再評估與修訂相關技術規範、系統功能需要、安全等級分類、緊急計畫及安防計畫等工作的主要依據。
四、緊急計畫之修訂
燃料移空後,設計基準事故將減輕許多,因此緊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等級、緊急計畫區位以及緊急備勤人員都可大幅簡化與減少,本修訂工作,主要是依上述第三節所述之評估結果,來決定最大的設計基準事故,再以此事故修訂緊急計畫,以確保發生設計基準事故時,放射性物質之排放劑量仍符合法規之規定。
五、安全防護計畫之更新
燃料移空後,主要的安全要求是用過燃料池結構體的重要性,其他許多發電運轉所需的安全系統,均可不再使用。
六、解除部份之法規責任
反應器持照人可依據永久停止運轉之相關法規,要求解除下列法規中的部份責任:
‧緊急計畫(10CFR 50.54(g),Appendix E)
‧運轉人員資格再檢定與人員組織(10 CFR 50.54(i),(j),(k),(l),(m))
‧廠址現場產物保險(10CFR 50.54(w))
‧失去所有交流電源(10CFR 50.63)
‧財產保護要求(10CFR 140)
‧安全防護(10CFR 73)
七、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更新
這項工作主要是依燃料移空後之系統功能要求以及事故分析結果,更新終期安全分析報告。
八、品質保證方案之更新
電廠於永久停止運轉後,系統功能要求將隨著變更,因此品保方案的內容也需依照新的系統功能而進行必要的修訂。
九、消防系統的修訂
如前所述,防火計畫也需依燃料移空後以及系統能量減少的條件,重新評估可能的火災風險,以決定為了保護用過燃料池並減少污染擴大而必須維持的消防系統。
十、除役費用再評估
本項工作主要是以電廠最新狀況,重新評估除役費用,並與PSDAR中的預估值做比較,以確保除役資金來源的可靠性。
十一、公共關係之建立
反應器持照人於除役計畫初期,即應成立類似社區公眾諮詢委員會之組織,做為與地方政府及社區民眾的溝通管道,以減少除役作業之阻力。
肆、執照終止階段
Draft Regulatory Guide DG-1067 “Decommissioning of Nuclear Power Reactor”是有關除役作業中初期作業階段(第一階段)及主要除役/安全貯存階段(第二階段)的作業規定與要求,而R.G.1.179 “Standard Format and Content of License Termination Plans for Nuclear Power Reactors”則是規定執照終止階段(第三階段)的相關要求。第三階段的作業主要包括:(1)終止執照的申請作業;(2)執照終止計畫書的編訂以及(3)執照終止計畫書之公開說明會。
一、終止執照申請作業
依10 CFR 50.82(a)(9)之規定,反應器持照人於申請執照終止前或申請時,須提報一份執照終止計畫書(License Termination Plans, LTP),LTP將包括最終廠址特性、輻射劑量評估、矯治工作與支援計畫的界定、以及最終場址調查。LTP的主要目的是促成開放廠址及設施供自由使用或有條件使用;展現除役信用基金備有充分資金;輻射曝露殘留強度可以滿足法規要求;符合ALARA精神;最終廠址調查可滿足廠址開放準則。
依10 CFR 50.82(a)(9)(i)之規定,反應器持照人必須在終止執照前2年或2年以上向核管會提報LTP,且必須視為FSAR的補充報告,核管會審查同意後將以修訂執照的方式批准LTP。
二、執照終止計畫書的內容
依10 CFR 50.82(a)(9)(ii)以及10 CFR part 20 Subpart E的規定,LTP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廠址特定描述。
‧界定尚待處理之工作項目。
‧廠址清理計畫。
‧最終輻射調查詳細計畫。
‧可符合輻射法規之說明。
‧更新剩餘除役費用之估算。
‧提供環境報告之補充說明書。
(一) 廠址特性描述
提供廠址特性資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最終輻射調查計畫的內容,能含蓋所有已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區域,LTP中廠址特性之描述需足夠詳細而足以讓核管會人員能決定結構物、系統、設備物、土地、地表水、地下水、四周環境等設施的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含廠址各區曝露率的最大值,平均值以及背景值)。此外,LTP的廠址資料也須足夠詳細而足以做為規劃最終調查計畫及進一步除役作業之依據。
LTP應說明電廠營運期間曾發生的事故(包括日期、發生之事故型態及位置),另方面,LTP中也要敘明調查廠址特性所採用的量測儀器及相關品質保證作業。
(二) 界定尚待處理之工作項目
LTP中應詳細描述尚待處理的區位與設施,俾讓審查人員能瞭解到除役作業過程中可能遭遇的放射性問題,另外,LTP中對尚待處理的工作內容,也需要足夠詳細,俾讓核管人員足以界定拆除剩餘工作所需要的檢查、管制與技術支援。因此LTP中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界定與討論待處理的工作內容。
‧估算需外送處置之放射性物質總量。
‧估算工作人員可能遭受的輻射劑量。
‧說明確保乾淨區域不再遭受污染的管制方法。
‧敘述放射性廢料之特性。
LTP中應將技術規範中尚未審查的相關安全問題或變更項目列表說明,以便核管會人員能確認廠址的清理作業確實可符合10 CFR 50.59之規定。
(三) 廠址之清理計畫(Remediation Plan)
LTP應摘要說明不符合原放射性管制計畫的變更項目並討論清理的方法與技術,討論內容應包括:清理方法的有效性、電腦模擬程式,各種設施與廠址的清理技術。
LTP中也應摘要說明受污染機房的復原計畫,放射性強度以及放射性核種的特性。如果廠址是有條件開放使用,則LTP中應將不開放自由使用的污染區列表說明。除此之外,LTP中也應詳細討論劑量模擬方法以及公共團體的監督與管制機制。
(四) 最終放射性量測計畫(Final Radiation Survey Plan)
LTP應說明放射性之最終量測計畫,俾確認電廠設施與廠址土地均可符合10 CFR 20開放廠址之相關準則(含自由開放及有條件開放),最終量測是指完成特性調查及清理工作後的最終放射性量測,目的是證明廠址可符合執照終止的放射性準則,Nureg-1575 “Multi-Agency Radiation Survey and Site Investigation Manual”文獻中有提供最終之放射性量測法與計畫導則。另Draft R.G. DG-4006 “Demonstrating Compliance with Radiological Criteria for License Termination”也提供進一步的導則,一般而言,最終放射性量測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設備物、系統、結構物以及土壤等設施的量測方法,量測方法應能蒐集足夠資料,俾供統計分析用。
‧建立輻射背景資料的方法。
‧現場量測工作以及實驗工作的品保方案。品保方案應包括功能與組織;訓練與資格銓定;量測說明書及工作程序書(含水、空氣、土壤等取樣與分析之程序書);文件管制;採購項目的管制;檢驗;量測設備的管制、搬移、儲存及反應值之核對;量測設備及實驗樣本的運輸;不符合項目;改正行動;品質記錄;以及量測資料的稽查(包括審查方法,分析方法與檢查資料)。
‧確認描繪放射性影響區的量測方法與評估結果。
‧界定主要的放射性污染。
‧用以陳述難偵測放射核種(Hard-to-Detect Radio nuclides)的方法。
‧控制清潔區不再受污染的進出管制程序。
‧界定相同區域分級之量測單位。
‧高濃度殘留放射性分佈位置的測定。
‧建立調查高濃度殘留放射性的強度標準。
‧廠區的參考座標系統。
(五) 符合放射性準則(Compliance with Radiological Criteria)
1.如果反應器持照人是依據10 CFR 20 Subpart E中之規定,申請要求廠址完全自由開放使用,則LTP中應包括:
‧證明殘留放射性之輻射劑量,可保證在1000年內之危險群年平均值小於25 mrem。
‧證明除污過程將儘量降低殘留之放射性,且符合ALARA精神。
‧詳細說明將以何種方法和假設條件,使輻射劑量可符合每年不高於25 mrem之準則。
2.如果反應器持照人是依據10 CFR 20 Subpart E中之規定,申請要求有限度開放使用而終止執照,則LTP應包括:
‧詳細說明將以何種方法和假設條件,來說明開放區可符合每年不高於25 mrem之放射性準則。
‧討論廠址的最終用途,公共團體的監督機制以及必要的維護作業。
‧證明如欲進一步降低殘留放射性而使廠址可開放自由使用,則造成的公眾與環境傷害,將得不償失,或證明已符合ALARA精神而無法再降低殘留放射性。
‧詳細說明廠址限制使用失效時,仍能符合10 CFR 20.1403
(a)(1)或(2)之要求。
‧LTP中應敘明如何符合10 CFR 20.1403(d)公共協商的要求。
3.如果反應器持照人依據10 CFR 20.1404中之替代準則,要求終止執照,則LTP中應包括:
‧詳細說明可持續保護公眾安全與健康的方法與假設條件。
‧證明人為總污染源(不含藥用)之劑量不超過10 CFR 20.1301(a)及1404(a)(1)所規定的劑量100 mrem/y。
‧證明已符合ALARA精神來降低殘留放射性。
‧討論廠址最終用途,公共監督機制以及必要的維護作業。
‧說明如何符合10 CFR 20.1404(a)(4)有關公共監督的規定。
(六) 除役費用之更新
LTP中必須包括(1)剩餘除役作業之費用估算;(2)費用估算與尚餘基金之比較。如尚餘基金已呈現不足,則LTP中必須說明籌足基金的方法。除役費用的估算方法以及財務保險機制的建立可參考R.G. 1.159 “Assuring the Availability of Funds for Decommissioning Nuclear Reactors”,依其規定,費用估算宜包括下列項目之評估;
‧假設條件與準備金。
‧主要的除役作業。
‧單價因子。
‧設備物與結構物的除污與拆除費用。
‧放射性廢料處置費用(含處置場附加費用)。
‧最終量測費用。
‧總費用。
(七) 環境報告補充說明書
核子反應器持照人,須提送環境報告補充說明書給核管單位,其內容應包括:
‧廠址特定作業所造成的環境衝擊。
‧與原有環境衝擊報告之分析比較。
‧分析廠址特定作業所引起的環境衝擊程度。
三、執照終止計畫之公開說明會
依10CFR 50.82(a)(9)(iii)之規定,如果計畫書之內容可證明除役作業均可符合相關法規,則核管單位應通知反應器持照人,並公開發佈計畫書,俾廣納社會大眾之意見。另外核管單位也應在廠址附近地區舉辦公聽會,讓民眾瞭解計畫內容。
依10 CFR 50.82(a)(10)及50.82(a)(11)之規定,如計畫書內容可證明除役作業均可符合法規規定。不違反一般安全防護,不危害公共安全與健康,也不發生環境品質的顯著衝擊,則核管會將批准計畫書的執行。若反應器持照人已依照核准的計畫書內容完成所有待處理項目,而且最終輻射調查及相關文件也證明廠址及設施均可符合10 CFR part 20 Subpart E之規定,則核管單將同意給予終止執照。
伍、結語
本文主要是介紹美國除役核能電廠的法規作業,它可分為初期作業,主要除役作業/貯存作業,以及執照終止作業等三個階段。於第一階段時,反應器持照人需依據10 CFR 50.82(a)(1)(i)及50.82(a)(1)(ii)之規定向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提出永久停止運轉聲明書,以及燃料永久移空聲明書,同時必須再依據10 CFR 50.82(a)(4)(i)之規定,提送「停機後除役作業報告」給NRC及社會大眾後,才能於適當時機開始進行第二階段的主要除役作業/貯存作業,「停機後除役作業報告」的格式及內容須依照 Draft Regulatory Guide DG-1071
“Standard Format and Content for Post-Shutdown Decommissioning Activities Report”之規定編寫。
第二階段的工作內容主要是除污,拆除/貯存等工作,其工作項目如「停機後除役作業報告」中所述之內容,但進入第二階段後,按10 CFR 50.82(a)(6)之規定,如發生下列任何一項事件:(1)取消開放廠址自由使用之計畫;(2)發生重大環境衝擊以及(3)除役資金無法獲得合理保障,則反應器持照人應停止除役作業的執行。一般而言,為達到節省經費,降低輻射劑量,減少環境衝擊,縮短拆除工期以及安全防護等目標,反應器持照人於第二階段之前及第二階段中均應積極處理下列事項:(1)除役作業之人力規劃;(2)運轉維護技術規範再評估;(3)事故評估再分析;(4)緊急計畫之修訂;(5)安全防護計畫之更新;(6)解除部份法規責任之要求;(7)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更新;(8)品質保證方案之更新;(9)防火計畫之修訂;(10)除役費用再評估;(11)社區公共關係之建立。
第三階段的工作是依照Regulator Guide 1.179 “Standard Format and Content of License Termination plans for Nuclear Power Reactors”之規定,辦理(1)終止執照的申請作業;(2)執照終止計畫書之編訂以及(3)執照終止計畫書之公開說明會。終止執照的申請須依10 CFR 50.82(a)(9)及50.80(a)(9)(i)之規定,在終止執照前2年或2年以上提出執照終止計畫書,其內容必須包括:(1)廠址特性;(2)界定尚待拆除項目;(3)廠址清理計畫;(4)最終輻射調查詳細計畫;(5)敍明能符合輻射標準的除污方法;(6)有限度開放使用時,須敘明廠址最終用途;(7)更新除役費用之估算;(8)依10 CFR 51.52之規定提出環境報告書之補充說明書。
依10 CFR 50.82(a)(10)以及50.82(a)(11)之規定,執照終止計畫書需經NRC審查並批准後,反應器持照人才能依據計畫書的內容執行相關的工作,執行後,若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NRC始得同意給予終止執照:(1)持照人已依照核准的計畫書完成所有待處理的項目;(2)最終輻射調查及相關文件可證明廠址及設施均符合10 CFR Part 20, Subpart E之規定。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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