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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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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篇)
 
四、碘片之形式
  幾乎所有國家均採用KI碘片(如表-6所示),碘化鉀所含碘之含量從65毫克、100毫克及130毫克三種。而英國係使用碘酸鉀(KIO ),其含有50毫克等價質量之穩定碘。
 
五、碘片之設定效期
  表-7為目前世界各國所設定之碘片儲存效期。大多數國家係以5年為效期,但德國則以10至15年為效期(按此為藥廠測試最長之效期)。美國聯邦政府對於碘片之使用政策在2004年作修訂,目前效期為5-7年,但如對於長期儲存經驗累積足夠,效期當可作延長。
 
六、服用碘片之副作用警示
  大多數國家對於碘片之分發與服用均會附加傳單提供服用者參考。它通常係在事故前,對於居住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居民作預先發放及提供服用負責作之宣導說明,包括以傳單或日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建議45歲以上人員勿服用碘片,由於在德國一般碘片常缺貨,而且甲狀腺過度活化的早期型式(所謂功能性失調或熱腫)對於年過45歲的人非常普遍。因此服用碘片的風險考量比放射性碘的輻射風險還重要。
 
七、碘片發放作業現況
  1. 在有些國家包括奧地利、加拿大、英國,穩定碘片在藥房係以成藥出售。
  2. 澳大利亞碘片僅在緊急事故狀態下才分發服用,市面上無銷售,在官方之警署或地方/中央機關庫存,只在緊急事故時才分配給居民與特定地區。
  3. 加拿大:各自治省自行決定碘片之發放,因此各省之作法不同,有些省決定先行發放給居民,但有些省則採取事先儲存在預定之場所。
  4. 德 國:對於核能電廠附近5公里內之居民優先發放碘片(含130毫克碘化鉀)此外,尚有三處國家庫存點儲放碘片,以供在緊急事故發生時供應核電廠四周25公里內居民之需,而且藥房即可購買碘片。
  5. 日 本:碘片係儲存在地方政府,當緊急事故發生時在民眾避難所發放。
  6. 荷 蘭:碘片係統一中央儲存保管,但布魯塞爾衛生醫療中心亦備便供應。
  7. 瑞 典:碘片係先發供應給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應變區內居民保管,並且每5年更換一次。並且另有中央儲存點可供額外發放之需。大型工作廠所、學校、醫院亦會分發碘片保存備用。
  8. 挪 威:碘片在緊急事故時在指定地點分發。
  9. 瑞 士:核能電廠周圍4公里內之居民事先分發。至於4公里至20公里範圍之居民如果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可分發到碘片,則不需事先分發。
  10.英 國:原則上不採取事先分發,但例外之某些核電廠對周圍半徑1至3公里內之居民採事先發放方式。
 11.美 國:碘片之發放係州和地方政府之權責。各州如欲庫儲碘片以供核電廠附近居民使用則需研訂分發計畫,此計畫應提送聯邦政府審查。美國藥房雖然均銷售碘片但無法足額大量供應。
 
表-7各國設定碘片之壽命期限
國家
碘片之設定壽命期限(年)

KI

KIO
澳大利亞
5
 
加拿大
5
 
捷克
5
 
芬蘭
5
 
德國
10-15
 
匈牙利
5
 
愛爾蘭
 
5
日本
5
 
盧森堡
10
 
荷蘭
 
每5年查驗一次
挪威
5
 
瑞典
5
 
瑞士
8
 
英國
 
3
註:*5年後碘片必須依據查核結果作控制,其壽命可能會延長。
 
伍、對特殊群體之對策
 
當核子事故發生時投入救災的人員可能包括警消、技術人員、醫護人員及災民等,對於一般受災害影響之民眾接受曝露時之防護行動規範均已在前節涵蓋,投入救災人員因屬專業工作人員其劑量限值規定自然比一般民眾為高,以下表-8列舉各國之限值:

 

表-8各國緊急應變工作人員劑量限值
國家
緊急應變工作人員有效劑量(毫西弗)
一般限值
搶救人命行動時限值
澳大利亞
20
500
加拿大
正參考IAEA規定研訂中
正在研訂中
捷克
SUJB NO.184/1997
SUJB NO.184/1997
芬蘭
50/年
500
德國
100
250
匈牙利
 
250
愛爾蘭
無規定
無規定
日本
50
100
盧森堡
50
250
荷蘭
50,100,250
750或更高
瑞典
50/年或100/5年
100
瑞士
50
250
英國
d
d
註:*-審查中    **-事故後一年      ***-尚未批准
  a.       消防員每一次任務。
  b.       警察人員每年100毫西弗。
  c.       對於志願人員假如其被充分告知危險性,比限值可超過。
  d.       分成三類人員(第一類:現場緊急應變人員應避免受到致命性輻射曝露。第二類執行應變防護措施人員應限制在工作人員年劑量限值以下。第三類復原工作人員應符合ICRP劑量限值)。
 
  由前述表-8可以看出大部份國家所採行之緊急應變工作人員之曝露限值均相似,大多數係以50毫西弗為限值,而搶救生命之危險狀況時限值在一般時之2倍至15倍,我國之上限值係以10倍即500毫西弗為限。
  此外,以美國為例對緊急應變專業工作人員限值為50毫西弗,然而當其執行下表所列緊急工作時,可以超過此一限值。依據美國法規之限制工作人員執行緊急應變工作時,對水晶體之劑量限制不得大於表列值3倍,對於器官(包括皮膚及其他身體手足四肢)則不得大於表列值10倍。
 
總有效等效劑量(西弗)
作業
條件
0.10
保護珍貴財產
無法在較低劑量下完成
0.25
搶救或保護大量人口
無法在較低劑量下完成
>0.25
搶救或保護大量人口
志願者在被充分告知危險性的狀況下
 
 
陸、其他替代防護行動對策
 
基於安全營運之考量,任何核子事故之發生或惡化演變成任何爐心熔毀均為眾所不願樂見,因此仍不斷的思索除短程之現行防護行動對策(疏散、掩蔽、服用碘片等)外,是否尚有更好之替代對策?因此,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委託能源部Sandia國家實驗室,針對下列三種核子事故條件作分析:
  (1) 快速演變之核子事故
  (2) 漸進式演變之核子事故
  (3) 未喪失圍阻體之核子事故
本項研究重要結論如下;
  (1) 對於快速演變之核子事故發生時,若面臨惡劣天候狀況下,若要採行疏散半徑3.2公里和下風向8公里內之民眾,則採行掩蔽替代方案更能減低民眾之劑量。因此,對於快速演變之核子事故,其短期對策為「採行就地室內掩蔽再執行疏散比採取立即疏散更有利」。
  (2) 對於漸進式演變之核子事故,輻射狀(徑向式)之疏散措施是適宜的。
  (3) 防護行動策略必須考量允許民眾快速遠離事故之影響範圍(EPZ),可行方式為先期或分階段疏散、早期關閉學校、公園、政府設施(在廠區緊急事故階段)。
  (4) 研究顯示,在廠區緊急事故期間之預警性作為要很慎重。
  (5) 在策略上有效縮短疏散時間可以降低事故後果。採行策略之一,就是「延遲疏散,等待運輸及交通管制就緒」。
  (6) 提早通知在EPZ範圍內(16公里)的民眾準備疏散對於快速發展(演變)之輻射外釋事故,(相對高劑量及短期間),採取疏散防護行動只有在4小時內可以完成時,才考量立即採行疏散作業,否則宜採取就地掩廠等待輻射雲通過後再採取疏散作業,其後果較符合防護行動效益。防護行動決策要因地制宜,例如有些廠址其疏散作業雖然比4小時長,但在5哩(8公里)內之居民很少。但對於漸進演變之事故,某些型態的疏散策略是較宜採行之防護行動,不必考量疏散之任何限制。但在所有狀況下,分批疏散提供比標準式的徑向疏散有較大的效益,儘管在某些實例下,這些效益均未被適當的宣告。
  (7) 掩蔽策略能確保民眾在高排氣(外釋含輻射物質)期間免於受輻射雲之曝露,但是掩蔽措施之後必須接著採取疏散至EPZ範圍之外的措施。要決定採行疏散或掩蔽是最佳對策必須計算掩蔽時間和後續疏散作業。包括疏散經過可能污染的區域所花費時間加上掩蔽期間,提供足夠決定採行何種措施是最適當防護對策之決策參考資訊。假如後續疏散執行不當,掩蔽之效益很快就被抵消了。
 
柒、結論與展望
 
1.           OECD/NEA的14個會員國完成短期對策問卷調查,提供了一項有關短期對策最新的實務和管制之全貌,同時也深入洞察短期對策之規劃和執行。此項結果可供各國互相比較,並尋求更深入的審視與協調。此項資訊也可供各國瞭解其他國家作決策時考量之基礎,亦可供各國作法調整之參考。亦可看出各國依據受到事故影響之立場不同,相鄰國家之對策會有所改變。
儘管各國之間有區域性和國家之差異,但整體觀察有關執行短期對策之作法與IAEA之建議是一致的。
2.           雖然NEA之強化緊急應變工作研討會係於1994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且許多國家已經強化其短期對策之執行,例如緊急應變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值、研訂緊急計畫、通知民眾所考量之因素,但是仍然未有重大改變。而有關服用碘片預防法,雖然目前各國均已採行預先發放碘片之作法,但在1994年時各國仍舊採取集中儲存之作法。而有關干預基準,目前世界各國大多數採用單一值,並放棄採行在一個範圍的觀念。而有些國家則已導入運轉干預基準,其中有些國家參與IAEA的區域緊急應變整合協調方案。
3.           有關掩蔽執行之決策參考干預基準,在許多國家係相似的,但在疏散和服用碘片之干預基準則有極大差異。未來OECD/NEA會員國間當相互協調,以符合民眾對安全的認知,尤其是鄰近國間對於對策的執行,所採行之干預基準應趨於一致。
4.           至於應變對策終止之準則,只有少數國家採一固定劑量限值,當劑量降至限值以下對策就終止。例如加拿大對掩蔽措施終止之劑量為以5毫西弗(一天),而其他國家則採取一般性準則,例如輻射線之狀況、輻射雲之移動,污染之狀況、外釋是否中止等。
5.           有兩個國家提及在早期對策中採行保護家禽生產之重要性;例如畜牛之掩蔽、飲水和飼料(牧草)之防護,以期能防止後來之輻射曝露,而導致污染食物的攝入。
因此,未來之調查應該包括農業之短期對策之執行。例如乳牛之掩蔽、室外飼料之防護、新鮮收割飼料之消耗、警示等。
6.           為了降低事故時民眾可能受到之曝露劑量,對於民眾防護行動對策之決策過程考量及世界各國之具體作法值得核電廠營運者和管制單位持續密切關注,以使國內之作法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當然亦更能使民眾因對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對策有更深入而正確的認知,因而對政府所採行之緊急應變作為能放心與安心,因而對核能安全更有信心。
 
捌、參考文獻
 
1. OECD, Short-term Countermeasures in Case of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OECD 2003.
2. NUREG/CR-6953, VOL.1 “Review of NUREG-0654, Supplement3, “Criteria for Protective Action Recommendations for Severe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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