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初探
魯經邦
核能發電處保健物理組
一、前言
最近筆者瀏覽輻射防護相關學術資源網站,發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全球資訊網發布的訊息中,有一項文獻,即〈我國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其中也包括了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國內過去曾有少數輻射職業病鑑定的案例,也因為此類案例極少發生,因此輻射防護界在這方面論述的文獻相對也很少。但事實上這方面的學理應該已成熟到某種程度,對於大部份的輻射職業病,都已足敷需要。只是,勞委會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提供的判準是原則性的。具體的臨床判斷指標則必須由職業病專科醫師參考相關文獻來決定。
本公司從事核能營運已有30年以上的歷史,曾經或現在仍從事相關輻射作業的工作人員數目難以計數。其中難免有健康發生問題後會認為與職業上游離輻射曝露有關而提出職業病鑑定的申請或職業災害補償的訴求。這樣的情形不排除以後會陸續發生,因此不論是輻射防護及工安部門的同仁基於處理相關業務及與主管機關互動,或輻射工作人員本身基於維護權益的需要,都宜對游離輻射曝露引發的疾病及如何判斷是否與職業曝露有關(即是否為游離輻射職業病)有基本的認知。筆者不揣淺陋,謹將以過去研讀輻射病相關文獻的認知為基礎初探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的心得,與同仁分享,提供同仁辦理業務或檢視自身疾病是否與職業有關參考。
本文包括下列幾個部分: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及職業病認定及鑑定的作業流程。
(二) 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之解讀與分析。
(三) 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過程可能出現的盲點。
(四) 結論與建議。
基於對當事人隱私的保障,本文不對已往過去或爭議中的任何具體案件做案例分析。筆者認為,本文基於既有學術及法規文獻所做的論述,應足以對主要輻射病的判斷,建立基本的認知。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及職業病認定及鑑定的作業流程
1. 職業病認定基準的基本精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所公佈〈我國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的前言很清楚地闡釋了職業病認定基準的基本精神,其相關原文如下:
(1). 「職業病之認定,係由醫師參考工作現場之狀況、製程、環境、曝露情形、臨床病史、罹病原因或機轉,並依據相關之職業病認定基準認定。本職業疾病認定基準,僅供醫師於診斷是否為職業病時之參考,勞工罹患疾病,是否為職業病,應經醫師之診斷與職業原因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認定為職業病。」
(2). 「本認定基準摘要僅摘錄本會建立之七十七種職業病認定基準中之主要基準與輔助基準,
[2]醫師於職業病診斷時,除可參考本認定基準摘要外,仍應對相關認定基準全文充分瞭解後及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審慎為之。」
從上述前言中(特別是底線註記部分)可以了解職業病成立的要件最重要的是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簡單來說是指下列主要三個條件:
(1). 必須有曝露於特定危害因子(例如:噪音、過敏性物質或刺激性或有毒的物質、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曝露的證據,受到的曝露程度達到造成危害(罹病)的標準,而且是因從事的職業受到曝露而導致。
(2). 有罹病的事實:有客觀的理學徵狀、異常實驗室及病理證據。
(3). 疾病與曝露之間的關聯為學理上所公認者。
(4). 時序性:疾病的發生與曝露具有時序性,即先有受曝露的情事才罹患疾病。(若在受曝露前即已罹患疾病,即不能認定為職業病)
(5). 干擾因素的排除:合理排除此項職業危害因子以外的其他罹病原因(若無法排除,即難認定為職業病)。
2. 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
(1). 急性作用
a.主要基準:下列三條件均需符合
(a)有短時間(數分鐘)內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的證據,同時曝露與疾病的發生具時序性。
(b)具急性皮膚、胃腸道、血液、呼吸道及神經系統疾病,同時有客觀的理學徵狀、異常實驗室及病理證據。
(c)排除其他常見非為游離輻射曝露的致病原因。
b.輔助基準:如果對上述三條件的效度仍有存疑,則輔助基準可以支持此項診斷
(a)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人員也有類似的症狀或疾病。
(b)作業環境輻射偵測顯示有大量輻射出現,或事後輻射偵測仍有顯著增高。
(c)淋巴球染色體變異頻率增高。
(2) . 慢性作用
a.主要基準:下列三條件均需符合
(a)具短時間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或長期曝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累積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曝露標準,且曝露與疾病間有時序性。
(b)具白內障、皮膚炎、胎兒發育異常及癌症(包括血癌、骨癌、肺癌、皮膚癌等),同時有客觀的理學徵候,異常的實驗室證據及病理證據。
(c)需排除其他常見非游離輻射曝露的致病原因。
b.輔助基準:如果對上述三條件的效度仍有存疑,則輔助基準可以支持此項診斷
(a)同一工作環境其他的工作人員也有疑似的症狀或疾病。
(b)作業環境偵測顯示長期的游離輻射偏高紀錄,或在環境未改善前曾偵測出輻射偏高。
(二) 職業病認定及鑑定的作業流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職業病判定的說明如下:
[3]
1. 職業疾病之判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示意如圖1):
(1) 勞工懷疑罹患職業疾病,得到任一醫療機構看病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醫院診所依醫療法第54條及醫師法第11規定交付罹病勞工之職業診斷書自有其專業效力),勞雇雙方對醫師開具之職業疾病診斷書認定勞工所罹患之疾病為工作上所引起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2) 勞雇雙方對職業疾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可透過勞雇雙方協調或送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認定結果如為職業疾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3) 勞雇雙方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認定有異議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困難或勞工保險機構審定發生疑義時,勞雇雙方得提供相關資料循行政體系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如為職業疾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2. 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疾病與其職業性曝露、個人生活史、家族史等有關。因此,勞雇任一方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應檢附認(鑑)定有關資料如下:
(1) 雇主提供之資料為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曝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2) 勞工提供之資料為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曝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職業疾病診斷書、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圖1.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之程序
從上述勞委會的說明內容可知:
(1) 醫師為當事人開具的職業病診斷書依醫療法及醫師法的規定專業效力,但不表示其診斷結論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雇主仍可表達異議。
(2)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職業病的認定結果只有在勞雇雙方均無異議的前提下有拘束雙方的效力。否則必須提請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勞委會)認定。
(3)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職業病的認定結果只有在勞雇雙方均無異議的前提下有拘束雙方的效力。當勞雇雙方任一方有異議時,唯有訴諸法律訴訟一途。雙方對司法的最終裁判結果均應接受。
三、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之解讀與分析
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雖然具體說明了輻射病的病名,但對其客觀的理學徵狀、異常實驗室及病理證據等條件,並未有明確描述。但事實上,相關文獻均有相當明確的說明,故職業病認定基準前言中強調:「醫師於職業病診斷時,除可參考本認定基準摘要外,仍應對相關認定基準全文充分瞭解後及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審慎為之。」。基於此一理由,本文將以輻射病有關的文獻為基礎來解讀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
游離輻射職業病的認定的重要原則為,不論是急性作用或是慢性作用都有三項主要基準,三項基準全部符合是認定為游離輻射職業病的必要條件;若對主要條件的效度仍有存疑,則再透過輔助基準的檢驗來確認是否支持依據主要基準的判斷。
(一) 游離輻射職業病急性作用認定基準之解讀
1.主要基準(3項基準均須符合)
(1) 基準1條文:有短時間(數分鐘)內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的證據,同時曝露與疾病的發生具時序性。
解讀:
a.有急性曝露的事實,且輻射劑量達到發生疾病的低限劑量(threshold dose)。
b.時序性-先受到曝露,才發生疾病。
c.因職業關係而受到曝露(醫療曝露及公眾曝露應排除)。
(2) 基準2條文:具急性皮膚、胃腸道、血液、呼吸道及神經系統疾病,同時有客觀的理學徵狀、異常實驗室及病理證據。
解讀:
a.有疾病的事實
b.有客觀的理學徵狀、異常實驗室及病理證據。
c.文獻證明上述疾病與輻射曝露的關聯性。
(3) 基準3條文:需排除其他常見非游離輻射曝露的致病原因。
解讀:若無法排除其他常見非游離輻射曝露的致病原因,即難以認定為職業病。
2. 文獻記載的急性輻射病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第28號報告(ICRP Pub. 28)對游離輻射曝露的急性作用有很深入的描述,茲簡要摘述如下:
(1) 輻射病的徵候與臨床表徵(Symptoms and clinical signs of radiation sickness)
接受急性輻射曝露後造成輻射病的徵候與臨床表徵區分如下:
a.前驅症狀(prodromal manifestations):厭食(anorexia)、淡漠(apathy)、發熱(fever)、噁心(nausea)、衰竭(prostration)呼吸困難(respiratory stress)、嘔吐(vomiting)、出汗(perspiration)、亢奮(hyperexcitability)、腹瀉(diarrhoea)、紅斑(erythema)、運動失調(ataxia)、疲勞(fatigue)、結膜炎(conjunctivitis)等。
b.主要疾病(main illness):發熱(fever)、感染(infection)、休克(shock)、厭食(anorexia)、出血(haemorrhage)、運動失調(ataxia)、倦感(lassitude)、紅斑(erythema)、焦慮(agitation)、疲勞(fatigue)、曬黑(tanning)、定向障礙(disorientation)、虛弱(weakness)、脫毛(epilation)、搐搦(convulsions)、體重減輕(weight loss)、精子缺乏(aspermia)、昏迷(coma)、腹瀉(diarrhoea)、腸阻塞絞痛(ileus)等。
c.潛伏期 (Latent period):無徵狀(No Symptoms)。
人類前驅症狀發病率、時間與受低LET輻射曝露吸收劑量間的關係如圖2所示。
圖2.人類前驅症狀發病率、時間與受低LET輻射曝露吸收劑量間的關係【1戈雷=100雷得】
(2) 急性輻射病的病徵與劑量
急性輻射病為確定效應(deterministic effects),肇因於受照射的細胞被殺死,亦即劑量到使足夠多的細胞喪失而導致組織或器官的功能有所損傷,它有下列幾個主要的特點:
a.低劑量情況下,確定效應發生的機率將為零。
b.若劑量高於一定的量(臨床效應的低限劑量),則發生機率將迅速升高到百分之百。
c.在低限劑量以上,傷害程度隨劑量增加而升高。
d.低限劑量通常為數戈雷,或劑量率為在每年1戈雷的一定比率以上。
e.以往此類效應稱為「非機率效應(nonstochastic effects)」,惟在曝露初期細胞的變化為機率性者,係因引發臨床上可見的非機率性效應時涉及大量的細胞,致使這種效應顯現確定性的特徵,故在ICRP第60號報告改稱為確定性效應。
f.懷孕婦女的胎兒受高劑量曝露造成的心智遲滯為確定效應。
受急性輻射曝露造成的急性徵候群主要有急性輻射造血徵候群(the haemopoietic form of the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急性輻射胃腸徵候群(the gastrointestinal form of the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 )及急性輻射中樞神經徵候群(the central nervous system form of the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 ),其特徵分別如下圖3.、圖4.及圖5.所示。人類受急性全身照射輻射傷害症狀、治療及預後摘要如下表1所示。
圖3. 急性輻射造血徵候群特徵(資料來源:ICRP Pub. 28)
圖4. 急性輻射胃腸徵候群特徵(資料來源:ICRP Pub. 28)
圖5. 急性輻射中樞神經徵候群特徵(資料來源:ICRP Pub. 28)
表1. 人類受急性全身照射輻射傷害症狀、治療及預後摘要(資料來源:ICRP Pub. 28)【1戈雷=100雷得】
皮膚受急性曝露隨劑量的多寡會造成不同的症狀,輕則單純發紅(single reddening),嚴重者會達到壞死的程度。皮膚反應受到下列幾項因素的影響:劑量大小、輻射性質、曝露時間、受照射範圍大小及部位等等。主要的皮膚反應與輻射劑量關係摘要如下表2.所示。
[4]
症狀
|
劑量(戈雷)
|
1.初期紅斑(initial erythema)
|
>2
|
2.暫時性脫毛(transient depilation)
|
3~6
|
3.急性滲出性皮膚炎(acute exudative
dermatitis )
|
>15
|
表2. 皮膚的急性效應與劑量的關係(資料來源:ICRP Pub. 28)
3. 輔助基準解讀
(1) 基準1條文: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人員也有類似的症狀或疾病。
解讀:此一基準可以強化症狀或疾病與職業曝露的關聯性。
(2) 基準2條文:作業環境輻射偵測顯示有大量輻射出現,或事後輻射偵測仍有顯著增高。
解讀:此點可以強化「短時間(數分鐘)內是否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的證據」的判斷。
(3) 基準3條文:淋巴球染色體變異頻率增高。
解讀:透過染色體分析測定評估的生物劑量與物理劑量比對,可強化接受的劑量是否達到造成傷害程度的證據。
(二) 游離輻射職業病慢性作用認定基準之解讀
1. 主要基準(3項基準均須符合)
(1) 基準1條文:具短時間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或長期曝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累積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曝露標準,且曝露與疾病間有時序性。
解讀:
a.有急性曝露的事實或長期曝露,且長期曝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累積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曝露標準。
b.時序性-先受到曝露,才發生疾病。
c.因職業關係而受到曝露(醫療曝露及公眾曝露應排除)。
(2) 基準2條文:具白內障、皮膚炎、胎兒發育異常及癌症(包括血癌、骨癌、肺癌、皮膚癌等),同時有客觀的理學徵候,異常的實驗室證據及病理證據。
解讀:
a.有疾病的事實。
b.有客觀的理學徵候,異常的實驗室證據及病理證據。
c.文獻證明上述疾病與輻射曝露的關聯性。
(3) 基準3條文:需排除其他常見非游離輻射曝露的致病原因。
解讀:若無法排除其他常見非游離輻射曝露的致病原因,即難以認定為職業病。
2. 文獻記載的慢性輻射病
(1) 癌症與遺傳效應
a.屬於機率效應(stochastic effects)
機率效應肇因於受照射的細胞被改變而非被殺死,被改變的體細胞可能在一定的潛伏期後誘發成癌;若傷害發生於性細胞,則可能會有不同類及不同程度的效應表現在受曝露人後代身上,此即遺傳效應。輻射誘癌與遺傳效應均屬機率效應。機率效應的主要特點為:
(a)機率效應被假設沒有低限劑量。
(b)機率效應發生的機率隨劑量增加而升高,但不必然發生,發生癌症後的嚴重程度與劑量多寡無關。
(c)細胞中亦存在有修補與防衛機制,俾使細胞傷害難以發生。
b.與劑量的因果關係難以確定,若劑量符合法規劑量限度,不應認定為職業病。
c.若劑量超過法規劑量限度,除非劑量遠超過劑量限度(接受劑量使發生機率效應的機率顯著高於常人),依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的精神,難以直接依據主要基準認定為職業病,可能還要借助輔助基準。至於「接受劑量使發生機率效應的機率顯著高於常人」,各國並無一定判準,隨國情有所不同,但一定超過劑量限度。
(2) 其他慢性輻射病均屬確定效應,通常是單次受高劑量或長期(多年)每年接受一定程度的劑量以上(通常都超過年劑量限度),且超過低限劑量或低限劑量率,才會發生。ICRP第41號報告有完整的探討(ICRP Pub. 41的結論為ICRP pub. 60引用),摘要如下表3-1(ICRP Pub. 103(2007建議)關於慢性效應的結論與ICRP Pub 41大致相同,節錄如下表3-2):
表3-1. 主要慢性輻射病及其低限劑量(率)(資料來源:ICRP 41)
組織與效應
|
低限劑量(閾值)
|
單次曝露的總劑量(西弗)
|
高度分次或持續曝露的總劑量(西弗)
|
多年內每年接受高度分次或持續曝露的年劑量(西弗/年)
|
睾丸/
暫時不孕
永久不孕
|
0.15
3.5
|
N/A
|
0.4
2.0
|
卵巢/永久不孕
|
2.5~6.0
|
6.0
|
>0.2
|
眼球水晶體/
可檢出的混濁
白內障
|
0.5~2.0
5.0
|
5
8
|
>0.1
>0.15
|
骨髓/
造血功能抑制
致命的再生不良
|
0.5
1.5
|
N/A
|
>0.4
>1
|
皮膚損傷
|
6~8
|
30
|
>1
|
表3-2 ICRP Pub.103 附錄A表A.3.1慢性輻射病及其低限劑量(率)
(3) 胎兒發育異常
謹以胎兒在出生前最敏感的期間(懷孕後8-15週)受照射後引發嚴重心智發展遲滯的健康效應為例,引用ICRP Pub. 103 para.(96)的說明如下:
「ICRP第90號報告審閱關於出生前最敏感的期間(懷孕後8-15週)受照射後引發嚴重心智發展遲滯的原爆倖存者數據後,認為此一效應有一至少為300毫戈雷之實際低限劑量存在,在低劑量下低於此一效應的風險是不存在的。至於每戈雷損失智商25點的數據就較難以解釋,且不能完全排除無低限劑量的可能性。但是,即使欠缺實際的低限劑量,在子宮內受照射的劑量低於100毫戈雷的情形下,任何有關的智商的效應將不具實質意義。這個判斷與ICRP第60號報告是一致的。」
[5]
由以上的說明可以了解,胎兒在出生前最敏感的期間(懷孕後8-15週)受照射後引發嚴重心智發展遲滯的低限劑量至少為300毫戈雷;任何有關的智商的效應,其低限劑量至少為100毫戈雷。
3. 輔助基準解讀
(1) 基準1條文:同一工作環境其他的工作人員也有疑似的症狀或疾病。
解讀:此一基準可以強化症狀或疾病與職業曝露的關聯性。
(2) 基準2條文:作業環境偵測顯示長期的游離輻射偏高紀錄,或在環境未改善前曾偵測出輻射偏高。
解讀:此點可以強化「具短時間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或長期曝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的判斷。
四、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過程可能出現的盲點
醫師的診斷雖有其專業上的公信力及醫療法及醫師法上的效力,但其效力並非絕對者。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所設計的職業病認定機制,從第一線的醫師的診斷到地方、中央主管機關鑑定程序任一階段的認定結果,若雙方都接受,認定的程序就告結束;反之,只要勞資雙方任何一方不接受,都可以表示異議,並進入下一個鑑定程序,必要時則進入司法程序做最後的裁判。如此設計,給予勞資雙方在法律攻防上同等的機會及充分的救濟管道,可以將認定過程中因專家專業廣度不足、個人偏見或疏忽導致錯誤的認定結果,損及其中一方合法權益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是一個週延且符合公平正義的制度。
在如此完善的制度下,相信絕大多數案例的認定結果都應該是正確的,但難免會有一些盲點,導致錯誤的出現,筆者謹從過去文獻研讀的經驗,提出兩個在認定過程中研判可能造成混淆的主要錯誤論點,舉例加以討論,以供同仁在處理實際案件,若需表達異議論述時參考。
(一) 當病人的職業曝露紀錄顯示所接受的職業劑量明顯低於法規之劑量限度,卻以「不排除病人的劑量評定有低估之可能性」作為支持其認定為職業病的論據:
討論:
1. 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慢性作用的第1項主要基準為:「具短時間曝露於大量游離輻射或長期曝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累積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曝露標準,且曝露與疾病間有時序性。」。因此,要認定為游離輻射職業病的先決條件,就是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曝露標準。如果單次曝露的劑量或長期曝露的年劑量都低於法規的年劑量限度,不應認定為因游離輻射曝露造成職業病。
2. 輻射防護上用於測定人員體外輻射劑量的劑量佩章及其方法,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就是:
作業量(測定劑量佩章的劑量)≧防護量(人員實際的劑量)
上述基礎為執行人員劑量測量國際公認的基本要求,違反這個基本要求的人員劑量測量方法是不能接受的。國際輻射單位與度量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ation Units and Measurements , ICRU)關於人員劑量測量方法的建議就是依據這個理論基礎提出的,也普遍為各國家接受。如果採用的人員劑量度量方法亦係依ICRU的建議所建立,且負責計讀的機構亦為游離輻射防護主管機關認可的人員劑量評定機構,除非能提出該計讀單位有故意或過失造成低估人員劑量的事證,負責病人診斷或職業病認定的醫師或專家,沒有理由妄加揣測。
3. 若以未經證實之主觀臆測之詞「但是亦不不排除病人的劑量評定有低估之可能性」作為認定游離輻射職業病的主要證據,並做出「游離性曝露證據明確」的論斷,顯然不合理;也與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具短時大量游離輻射或長期曝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累積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曝露標準」規定的精神不符。
(二) 關於醫學文獻佐證的引用,僅做一般性的討論,不夠具體明確-對於屬於確定效應疾病的發生,不與具體的低限劑量比對,僅以類似「根據醫學文獻,人體受游離輻射曝露劑量超過1西弗,可能造成急性效應如造血器官受損以致白血球、紅血球與血小板數量減少、胃腸道之上皮細胞損傷及中樞神經系統受損等-因曝露劑量而有差異,或者慢性效應如白血病等一些惡性腫瘤、白內障、不孕、及染色體異常或有遺傳基因突變而產生後代子孫的遺傳性疾病等」、或「...,長期低劑量游離輻射造成××疾病之可能性確實有醫學文獻佐證」等模糊的文字帶過。
討論:
這類論述常有下列問題:
1. 未具體交代所引用的文獻,或引用文獻所涉及的疾病與認定之個案為不同之情境。
2. 上述陳述之各項疾病,與輻射劑量的關係各有不同,以1西弗做概括性描述,難以看出與當事人所罹疾病的具體因果關係。
3. 以造血功能疾病為例,其罹病與劑量有明確關係,已有公認的文獻記載,在輻射病的學理上有明確的罹病門檻劑量,若為急性作用,其單次(短時間)劑量要超過0.5西弗;若為慢性作用其長期曝露之年劑量率至少要超過0.4西弗/年。醫師在認定時可能未加以討論。
五、結論與建議
(一) 職業病認定基準是以罹病原因是否因職業上的曝露有無關聯為準,並不以雇主在勞工安全設施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為依據,換言之:
1. 即使輻射防護管制或措施無違法或疏失,因特殊之合法情況下(如輻射事故時依法採行超過劑量限度的緊急曝露),經診斷及鑑定確為職業病者,應依法給予職災補償。
2. 反之,雖然輻射防護管制或措施雖有疏失(甚至工作人員受到超過劑量限度的曝露),但若無職業輻射病的事實,則並不構成職災補償的要件。
(二) 醫師的診斷雖有其專業上的公信力及醫療法及醫師法上的效力,但其效力並非絕對者,雇主對醫師的診斷依法可以表示異議。
(三) 勞工主管機關對職業病鑑定結果,只有在雙方都接受的情形下有拘束力,勞雇任一方依法都可以對鑑定結果表示異議。此時唯有訴諸法律訴訟一途,雙方對司法的最終裁判結果均應接受。
(四) 本公司面對員工罹患疾病是否為職業病,應秉持就事論事的態度,以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
(1).如在臨床、學理及職業病認定基準的法理上已顯示當事人罹患的疾病與從事本公司的作業有因果關聯,則應坦然面對,依法給予職災補償。
(2).反之,當事人罹患的疾病與從事本公司的作業在臨床、學理及職業病認定基準的法理上並無因果關聯時,則應據理力爭,維護公司權益,必要時應走完所有的法律與司法程序。如與當事人妥協,作出不當補償承諾,將對其他工作人員並不公平,並損及公司合法權益,且可能留下難以彌補的後遺症。
六、主要參考文獻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我國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資料來源: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daa1c。
(二) ICRP Publication No. 28, The Principles and General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Emergency and Accidental Exposure of Workers, Annals of the ICRP 2 (1), (1978).
(三) ICRP Publication No. 41, Non-stochastic Effects of Ionizing Radiation, Annals of the ICRP 14 (3), (1984).
(四) ICRP Publication No. 103, The 2007 Recommenda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Annals of the ICRP 37 (2-4), (1007).
[1]勞委會網站僅公佈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無法取得認定基準全文,故本文僅轉載其摘要內容。(資料來源: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daa1c)
[2]游離輻射職業病認定基準為其中一種,列於我國職業疾病認定基準摘要中之第24項。另勞委會相關文獻均使用「暴露」一詞,與我國游離輻射防護法規用語「曝露」不同,但實際意義相同,為使輻射防護從業同仁易於了解,本文一律使用「曝露」表達。
[3] 資料來源(含圖1):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86f147。
[4] 皮膚對急性輻射曝露的反應相當多樣化,表2僅列舉其屬指標性的症狀與低限劑量。
[5] 原文:(96)The Publication 90 (ICRP, 2003a) review of A-bomb survivor data on the induction of severe mental retardation after irradiation in the most sensitive prenatal period (8-15 weeks post conception) supports a dose threshold of at least 300 mGy for this effect and therefore the absence of risk at low doses. The associated data on IQ losses estimated at around 25 points per Gy are more difficult to interpret and the possibility of a non-threshold dose response cannot be excluded. However, even in the absence of a true dose threshold, any effects on IQ following in-utero doses under 100 mGy would be of no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judgement accords with that developed in Publication 60 (ICRP, 199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