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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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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

第2條 遵守法令及相關規定

(1) 遵守法令

吾等對國內及國外的法令及其立法精神都應遵守,對於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事絕不可去做。

吾等身為電氣事業者的一員:

   應遵守電氣事業相關的法令規章,規規矩矩地從事事業的營運,確實達成電力事業者所肩負的使命和責任。

遵守根據電氣事業法向經濟產業大臣承諾的保安規定,確保電氣設備及作業的安全。

遵守根據原子爐管制法向經濟產業大臣承諾的保安規定(運轉規範),確保原子爐及作業的安全。

遵守電氣事業法的規定,達成穩定供給電力的使命。

   遵守禁止獨占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以公正、透明及自由的方式從事交易行為。

   遵守會計及稅法的規定,正確地執行會計、財務報告及繳稅等業務。

(2) 遵守契約

*吾等與顧客、來往廠商及地方團體間所簽訂的契約或約定都必須遵守。

(3) 遵守公司內部規定

吾等在執行業務時一定要確實遵守公司內部的各項規定,同時應配合外在環境的變化及執行的實況,隨時修正相關規定,以確保各項規定的正確和可行性。

(4) 遵守法令的具體行動

為了確實遵守國家法令和公司內規定,吾等必須自我期許做到下述要求:

   不但要瞭解和自己業務有關的法令規章,而且應不斷充實提升自己的知識。

   在執行業務時除了清楚瞭解相關的法令規章外,若遇到對規定的解釋有疑問或不清楚的時候,絕不可不明究理或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而應向公司內部或外部的主管機關尋求澄清。

吾等在執行例行業務時,應隨時確認作業的方式是否違反國家法令或公司規定,如果發現有不符合的現象,應立即反映並以光明正大的態度來處理。

第3條 正確處理資訊

(1) 正確填寫並適當管理紀錄

吾等在處理業務相關的文件紀錄時,一定要根據事實按實填寫並按規定的方式審查。

與發電設施施工、運轉及設備維護安全有關且會影響外界對東京電力公司信賴的數據及異常狀況的紀錄,尤其要據實填寫,絕不可篡改造假。

(2) 保護個人的資料

吾等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應以正確的方式取得、使用及管理,未經本人同意或無正當理由,不可用於非指定的用途或透露給第三者。

(3) 保護智慧財產權

吾等應尊重他人及東京電力公司所擁有的智慧財產:

   對於公司外部的資訊,不可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而應循合法途徑取得及使用。

   對於公司內部的資訊,也應根據智慧財產的價值,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4) 機密資料的保密

吾等對於公司列為機密的資料,一定要妥善保護管理,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提供給第三者,也不得私自使用於公務以外的目的。

(5) 禁止內線交易行為

吾等不得利用公司尚未向外界公開的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第4條 善盡幹部及管理階層的責任

公司幹部及管理階層應充分瞭解自己的職責和角色,應以身作則奉行本行動基準,不但應做為其他員工表率,且應設法讓企業倫理落實在各個職場。

第二章 誠實的行為

吾等身為東京電力公司的一員,應該以誠實的行為來爭取社會的信賴和滿足顧客的需求。

第1條 基本態度

吾等都應體認自己也是社會的一員,不僅對每一個人都應以誠意相待,而且應以成為優良公民自勉,努力對社區及社會提供積極的貢獻。

吾等為了要贏取社會的信賴和顧客的滿足,不能只因循舊制辦事,而應時時思考如何提高自己業務的品質,並努力加以改善甚至改革。

吾等不僅應遵守公司外及公司內的規定,以誠實的態度執行業務,並且應以自我學習的方式努力提升自己的學識和專業技能,此外也應培養對社會的關切之情。

從事設備的安裝、運轉及保養業務的同仁,尤其應體認負有讓社會感到安全與安心的責任,為了符合外界的期待,更應該以真誠的態度執行業務。

第2條 適度維持和外界的關係

(1) 和顧客及廠商的關係

吾等與顧客、來往廠商交往時,應經常從對方的立場考慮,並以誠意相待。接受饋贈和接待時,應限於適當的場合和範圍,不可踰越,在不失禮節的原則下保持正常的往來關係。

吾等在與包括關係企業及協力商等廠商交往時,應秉持彼此是伙伴關係的心態,建立彼此相互信賴的關係。

(2) 和政府單位及政治人物的關係

吾等對政府單位及政治人物應保持正常、透明的關係,即使在從事敦親睦鄰等交流活動,也應考慮清楚該採取的方式和時機,謹守應有的分寸。

(3) 面對反社會勢力的態度

吾等在面對反社會勢力時應採取不卑不亢的態度,不管對方以何種名目來誘惑,都不可讓其有機可乘、有利可得。

第3條 公私分明

吾等不可利用公司的職務和地位去謀取個人的利益。

吾等個人的利害如果和公司的利益發生衝突,應維持中立的立場,而不能做出傷及公司利益的行為。

吾等不得將公司的財產(包括設備、備品、租賃品、金錢及智慧財產等)用於個人的目的。

吾等在工作場所中,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從事政治或宗教等與個人信仰有關的活動。

第三章 開放的溝通

吾等應透過開放的溝通方式,營造開朗健康的職場氛圍,以助於快速解決問題及獲得社會的信賴。

第1條 開放的對談

吾等在執行業務和解決職場的問題時,應保持對事不對人的態度,彼此以開放的方式進行意見交換。

吾等在解決職場中所遭遇到的困難問題時,絕對不可以閉門造車、一廂情願,而應向上級主管或上級單位反映請教,這樣才能快速正確地解決問題。

對上級主管或上級單位而言,當屬下找你商量時,不論他們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都不應拒絕,而且要真誠地協助他們。另外,主管們平時就應用心經營,努力營造出一個讓員工樂於提出問題的職場環境。

第2條 和社會的積極溝通

吾等應將企業活動的狀況、設備故障的情形、事故狀況、與人員及設備安全有關的資訊,適時、適切及積極地以公告或報告的方式提供給顧客、地方、社會大眾、股東及政府單位,以進一步確保事業經營相關資訊的透明性。

吾等應以積極的態度和顧客、地方、社會大眾、股東及往來廠商進行對話,對他們的期待以誠實的態度來面對。

附表一

核能電廠被列為I級違規的11件修改紀錄事件彙總表

電力公司

電廠及機組

時間

事 件 概 要

北陸電力

志賀電廠

一號機

1999年6月

大修期間發生臨界事件

控制棒驅動系統的水壓控制單元因隔離作業操作不當,使3支控制棒被抽出而造成意外臨界,15分鐘後才將控制棒插入。本事件相關的運轉日誌等紀錄被篡改,且未按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事後電廠未檢討發生原因,亦未訂出防範再發生的對策。

東京電力

福島第一

三號機

1978年11月

大修期間發生臨界事件

控制棒驅動系統的水壓控制單元因隔離作業操作不當,使5支控制棒被抽出而造成意外臨界,當值的值班主任雖發現已臨界,但並未採取應變措施,使臨界狀態持續7個半小時。本事件相關的運轉日誌等紀錄被篡改,臨界的事實也被隱瞞起來。

福島第二

四號機

1988年10月~2001年1月

控制棒驅動機構改善工程未提出改善計畫並偽造測試紀錄

控制棒驅動機構(CRD)執行Scram測試時有一支不合格,於是將該支CRD更換,但未提出改善工程計畫,且該支CRD的使用前測試紀錄係拿「模造品」的測試紀錄充數。

柏崎刈羽

一號機

1978年11月

餘熱移除冷卻中間泵(RHIW) 運轉狀態顯示不正確

餘熱移除冷卻中間泵(RHIW)因為馬達故障而無法運轉,但控制的狀態指示燈卻顯示正常運轉中,並在此情況下執行了緊急柴油發電機等測試,接著在未按運轉規範確認其他系統是否可用,即貿然起動反應器。

中國電力

島根電廠

二號機

1998年5月

○緊急柴油發電機一串不可用,未按運轉規範規定確認另一串是否

可用機組滿載運轉中,緊急柴油發電機A台因冷卻水洩漏而掛卡檢修,運轉規範規定應在時限內確認另一台緊急柴油發電機是否可用,但無紀錄顯示當時有執行相關偵測試驗。

島根電廠

一號機

2001年6月

高壓注水系統主中止閥(HPCI MSV)不可用時未確認另一串是否可用

機組滿載運轉中,HPCI MSV因動作不良而掛卡檢修,運轉規範規定應在時限內確認替代的緊急爐心冷卻系統是否可用,但無紀錄顯示當時有執行相關偵測試驗。

原子力發電公司

敦賀電廠

二號機

1994年1月

○緊急柴油發電機一串不可用,未按運轉規範規定確認另一串是否可用

緊急柴油發電機冷卻水因Gasket洩漏而掛卡檢修,未按運轉規範規定在時限內確認另一台緊急柴油發電機是否可用,即讓機組繼續運轉。

敦賀電廠

一號機

1995年9月

~

2000年3月

隱瞞冷凝水槽腐蝕事件

冷凝水槽槽壁因腐蝕致下部槽壁厚度已小於FSAR的設計值,但電廠未做評估強度是否仍足夠,即以降低水位的方式繼續運轉。

敦賀電廠

二號機

1996年4月

~

1996年12月

隱瞞一次側小量洩漏事件

發現圍阻體內一次側管路後,未按規定立即停機檢修而刻意隱瞞不報,並讓機組持續運轉8個月。

敦賀電廠

二號機

1997年7月

圍阻體洩漏測試時不當更換均壓閥

執行圍阻體洩漏測試時,雙重氣鎖門的內側均壓閥的出口側已發現有洩漏,未按程序書規定即用盲板加以封死以應付測試,完成圍阻體洩漏測試後才更換均壓閥,但更換前未測試新均壓閥的洩漏率。

東海第二電廠

2001年以前

反應器廠房氣體處理系統功能測試的流量數據被篡改

執行反應器廠房緊急氣體處理系統功能測試時,因為風量無法滿足接受標準,而調整流量計的指示使符合接受標準。

 

附表二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將將採取的30項措施

1.  行政處分命令(3項)

(1) 修改運轉規範(核能)。

(2) 修改保安規定(水力、火力)。

(3) 修改技術基準(火力)。

2.  要求電力公司提出防止再發生的對策(1項)

(4) 要求各電力公司制定防止再發生的對策。

3.  要求設備製造廠家提高設備的可靠度

(5) 要求設備製造廠家擬定提高設備安全的性能。

4.  針對核能電廠的對策(15項)

(6) 近期對列為一級違規的9座機組執行定期視察時,將一併執行專案視察。

(7) 對列為一級違規的7座核能電廠,已於2007年4月27日指派7名特別監督員赴各電廠執行為期一年的特別監督。

(8) 2007420開始要求核能電廠視察員檢查運轉紀錄(Alarm Typewriter等)的內容。

(9) 2007420開始要求核能電廠視察員執行視察時不必電廠人員陪同,以確保視察的獨立性。

(10) 預定2007年9月完成法令修訂,明確要求運轉規範等加入遵守法令及培養安全文化的相關規定。。

(11) 修訂法令,增加要求電廠遵守程序書及確保程序書內容正確的規定,並預定2007年9月開始實施。

(12) 修訂法令,增加確保值班主任獨立性的條文,並預定2007年9月開始實施。

(13) 修訂法令,增加控制棒不當抽出時向管制單位報告的明確要求,並預定2007年6月開始實施。

(14) 從2007年6月開始,核能電廠視察員將向媒體公開說明視察結果。

(15) 將加強與IAEA及其他國家核能機構的資訊交流,並預定2007年6月派員前往IAEA接洽。

(16) 2007年第三季將與IAEA合作共同召開以控制棒不當抽出為主題的研討會。

(17) 已於2007年4月20日要求各電力公司對於法規要求通報以外的事件,應公告在「原子力施設情報公開圖書館」的網頁下,以符合資訊公開和經驗分享的要求,這項要求並將列入對各廠的視察範圍。

(18) 以後視察時會針對各電廠的問題將訂定不同的視察範圍,重點會放在重要的安全操作(起動、停機等)及不符合事項是否按規定陳報,並預定2007年6月開始實施新制度。

(19) 將檢討各電廠提報給視察員運轉數據的範圍和方式,以加強對運轉數據的監視,並預定2007年底開始實施新制度。

(20) 將檢討視察員確認運轉數據正確性的方式,並預定2007年底開始實施新制度。

(21)~(30)係針對火力及水力電廠所擬採取的措施,故未將其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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