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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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旋加速器操作人員長期滯留國外未實際參與迴旋加速器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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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方式封存或保管」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第1款:「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30日內補足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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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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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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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直線加速器屏蔽條件更動造成管制區輻射劑量率為33微西弗/小時,高於本會核准內容20五微西弗/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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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第6款:「其他經主管機認定之情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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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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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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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之電腦斷層掃描儀,未經本會同意即進行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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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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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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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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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ECD)內含密封放射物質Ni-63,未經本會核准即予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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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物質之永久停止使用,應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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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6款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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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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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診所單齒X光機(設備執照號碼醫設字第9346號)於93年1月2日遷移完畢,但未檢送輻射安全測試報告予本會審核,當日即逕行恢復使用,未經本會同意登記,擅自逕行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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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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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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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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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卻逕自操作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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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本會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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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5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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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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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未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卻逕自操作登記證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且未依規定實施輻射工作人員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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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及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本會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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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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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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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照相檢驗業者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劃分輻射工作管制區、執行輻射監測及輻射工作人員未佩帶個人劑量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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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及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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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及同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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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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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請轉讓許可及登記備查,卻已完成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採購安裝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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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同條第三項:「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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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4款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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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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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銷售)認可,逕行銷售輻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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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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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4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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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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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卻於網頁公開廣告,並已完成製造、銷售及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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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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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1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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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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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非破壞照相檢驗業者輻射工作人員執行輻射作業時未佩帶個人劑量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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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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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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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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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照相檢驗業者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違規事實如下:
1.未劃分輻射工作管制區(設置警示圍籬)。
2.輻射工作人員未配戴個人劑量佩章。
3.僱用無輻射安全證書人員操作Ir-192照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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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2.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3.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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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3.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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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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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照相檢驗業者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違規事實如下:
1.未攜帶偵檢儀器,無執行輻射監測;放射線作業管制區劃分不確實(警示圍籬只圍一小部分)且造成作業現場其他施工人員遭受輻射曝露。
2.輻射工作人員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時,未依法佩戴個人劑量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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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管制區內應採取管制措施;監測區內應為必要之輻射監測,輻射工作場所外應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2.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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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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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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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照相檢驗業者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時,輻射工作人員未配戴個人劑量佩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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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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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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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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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壞照相檢驗業者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違規事實如下:
1.僱用無輻射安全證書之輻射工作人員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
2.輻射工作人員未依法配戴個人劑量佩章。
3.未依法設置警示圍籬、劃分放射線作業管制區,且未攜帶輻射偵檢儀器執行相關輻射監測,確保週遭環境及人員之輻射安全。
4.未依法對新進輻射工作人員實施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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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2.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輻射工作人員所受職業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並合理抑低,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
3.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依其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
4.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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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3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3.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4.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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