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子損害賠償準備金倍增 日本國會(National Diet of Japan)日前無異議通過《原子力損害の賠償に関する法律,Law on Compensation for Nuclear Damage, 原子力損害賠償法》與《原子力損害賠償補償契約に関する法律, Law on Contract for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Nuclear Damage, 原子力賠償補償契約法》修正案,規定2010年之後電廠業主的賠償金額上限提高1倍。儘管日本並未參加國際賠償公約,但是其法律體系卻要求電廠業主必須遵循相關規定。
日本的《原子力損害の賠償に関する法律》與《原子力損害賠償補償契約に関する法律》都於昭和36年(1961年)完成立法,法律編號為147、148號。內容規定每10年重新修訂一次,最近1次修訂於平成11年(1999年)。4月10日,日本國會參議院無異議通過修正案,並自明年元月1日起生效。
本次修訂重點包括:
1. 電廠業主有核子損害賠償與補償的義務,因此業主必須依據《保險業法》,向國內或國外保險公司納保,總保額達1,200億日圓,稱為「賠償措置額」,1999年舊法的總保額為600億圓。假如發生嚴重核子事故,賠償金額超過保額部分,就由國家負擔,且無金額上限。(第7條)
2. 若業主未納保,政府將處以最高100萬日圓罰金,也比舊法增加1倍。(第24條)
業主強制納保與政府承擔額外補償的期限延長至201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