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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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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元傑    施建樑                       楊騰芳    蘇立基

核能研究所                       台電核發處

 

摘要

地質調查是獲取工程設計參數與建立環境背景資料之手段,核能電廠因有縝密的法規體系,因應各項法規要求,特別重視藉由地質調查獲得的資訊,尤其是針對最嚴重的天災-地震所做的防範工作。地質與地震資料於電廠規劃階段即已具備,並在核能電廠安全分析階段充分運用,但隨調查科技與地震知識的不斷創新,或人類對環境安全要求的提高,過去未曾發現的地質與地震現象逐步被發現,或依新的標準被重新認定,因此,對營運中核能電廠形成天然災害來源的新事證,特別是地震這種無法預測的天災,極易帶給民眾恐慌。

營運中的核能電廠,在設計階段即已處理基礎穩定、邊坡滑動等地質災害問題;但在地震災害方面,主管機關仍要求須做定期檢視,並因應地震科學進展更新安全分析,此作為世界各國皆然。本研究針對新的調查科技與安全要求,以國際上新的地質調查法規做綜合說明,著重於營運中核能電廠地震災害準備重新檢視所需的地質與地震調查,包括美國配合新核能電廠建設改版的法令規章、日本新耐震指針相關規定,以及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頒行規範,期能透過核能電廠地震安全分析所需基本資料的角度,認識新一代的核能電廠地震工程。文中亦提供國內外電廠案例,可更進一步瞭解此調查之影響。

關鍵詞(Key Words):地質調查(Geological Investigation)、地震危害度分析(Seismic Hazard Analysis)

壹、前言

核能電廠因為輻射災害的風險,各類設施在地震法規等級屬於最嚴格的設施[1];因此,從催生、興建到運轉維護,在地震安全的議題上,無不時時接受來自四方的監督,所需遵守之規定也相當周全,如有任何地質新發現、或地震科學有新的進展,很容易影響到核能電廠,因此,美國有規範[2]說明地質與地震新資訊需定期檢討。國內營運中核能電廠建廠階段距今約30年,也歷經數次地震安全檢討工作,例如民國88年921地震、95年1226恆春外海地震,但檢討方式大致以設計地震再評估為主,2010年中央地調所公布之新活動斷層圖,明定山腳斷層延伸至金山,恆春斷層為第二類活動斷層。此新的地質科學結論與30年前的看法不同,並已有若干科學調查顯示外海有斷層跡象;因此,引起主管機關之重視,要求台電公司需進一步探討這些地質新事證,加入地震安全評估之中,並決定設計所需的地震動(Ground Motion)。

國內核能法規對地震技術與地質調查細節並未詳訂規範,但審查者的要求一般是引用美、日、IAEA等最新規定,且國內核能電廠均備有安全分析報告,其體系是採用美國方式編排。因此,本研究之地質相關法規涵蓋美國10 CFR 50 Appendix A [3]、 10 CFR 100[4]、RG 1.132[5]、RG 1.138[6]、RG 1.208[7],安全分析報告之審查標準NUREG-0800 (Stand Review Plan, SRP)[8] Sec. 2.5.1~2.5.3;日本原子力委員會(NSC)制定的核能電廠地質有關管制規定,包括「原子力発電所の地質、地盤に関する安全審査の手引」[9]、「活断層等に関する安全審査の手引」[10],「発電用原子炉施設に関する耐震設計審査指針」[11],以及日本產業界依據審查指針所建立的產業標準JEAG 4601-2007「基準地震動策定‧地質調查編」[12];IAEA之地質調查規定則參考Nuclear Safety Guide 3.3(NS-G-3.3)[13]。藉由地震安全的工程分析參數,了解地質與地震如何進行調查。

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引進國際間最新地震為害度技術,以及所需地質與地震調查與規範。

二、建立符合核能法規之地質與地震資料庫,以供工程設計與決策使用。

三、執行營運中核能電廠補充地質調查規劃,並建立國內核能產業案例。

四、分析核能電廠之地震危害度,提供後續結構系統組件安全分析使用。

貳、地震災害之安全分析

一、地震災害

地震引起的效應包括地震動(Ground motion)和斷層附近的錯動變形(Surface faulting),地震動的工程處理方式是訂定設計地震標準,於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分析與驗證中考慮此一地震影響;斷層錯動問題則是避開可能的災害區,使安全相關SSC遠離斷層線。安全分析是融合法規與技術細節的一項工作,簡而言之,就是完成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分析報告格式。美國核能電廠在NRC內部使用SRP作為審查基準,雖然SRP不是法規,但透過這本報告可了解官方的看法;對業者而言,符合官方看法應是取得執照最佳的途徑,由於此報告對10 CFR等法規與官方指針Regulatory Guide的連結相當好,對於初次遇到龐大美國核能法規體系而不知所措的人,其實是幫助消化的好工具書。因此,本文從安全分析的角度說明地震安全議題,且因國內電廠地震考量屬於30年前的舊法規,而現行作法已有改變,主管機管不可能忽視科技的進步,因此,在進行地震有關調查時應注意新法規。

二、設計地震動評估

設計地震包括地震反應譜與地震波形,核能電廠在訂定設計地震前,需檢討廠區地震來臨時的地盤震動,如採用標準電廠設計之廠址,則須比較標準廠設計地震與實際廠址的地震動,方能做出決策。地震動評估的技術稱為地震危害度分析(Seismic Hazard Analysis, SHA);此技術簡言之,是將地震由震源-路徑-廠址的影響依觀測與理論模型定量化(如圖1)[14],SHA又可區分為定值式(Deterministic SHA, DSHA)與機率式(Probabilistic SHA, PSHA),差別在震源的大小與位置是否固定。也就是PSHA實際上依積分的方式執行了無數的DSHA分析,而在計算過程加入地震規模-年發生次數(Recurrence)的統計資料,也就是Gutenber-Richter關係式,形成PSHA產生年超越機率的來源,能提供設計地震回歸期的資訊。與其他如堤防、水庫等洪水統計類似,民眾易於了解且設施等級容易說明,並且可以導入風險評估。因此,美國於1997年在10 CFR 100.23已改採PSHA決定設計地震,並公布RG 1.165作為施針指針,並在2007提供RG 1.208提供PSHA更新的研究成果;日本雖然使用DSHA決定設計地震,但在新耐震指針也規定需以PSHA了解設計地震年發生率。但無論DSHA或是PSHA,有關震源、路徑與廠址效應,仍是不變的地質與地震調查重點。

三、核能電廠地震安全分析

SRP有關地震之安全分析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地震災害的起源,包括2.5.1~2.5.3節,接下來是廠址穩定性及結構、系統與組件(Structure, System and Component, SSC)工程分析驗證,包括2.5.4~2.5.5節以及3.7、3.8、3.10節,其中的3.7.1為地震分析驗證所需反應譜與地震波,第三類是有關整廠安全風險評估的第十九章。2.5.1~2.5.3的內容整理如表1,營運中核能電廠主要需更新的資料為地質構造與地震資料,例如早年的技術尚無法執行海域地質調查,且無詳細斷層位態資料,此即為更新重點,資料修訂方法應符合核能界新法規、國外案例及採用新的調查技術,並依國內地質地震資料進展擬定補充調查之內容。以國內暨有文獻資料為基礎,再進一步依核能需求執行詳細的調查與結果判釋,再將調查成果作為地震危害度分析的參數基礎,提供安全分析使用,故此安全議題解決流程詳如表2,地質調查結果將應用於地震動與斷層地表錯動安全分析。

參、調查法規

一、法規種類

核能法令規章依層級有法律、指針、產業規範,例如美國10CFR為其法律,指針如美國的Regulatory Guide或日本耐震指針;產業規範是指針所認可(endorsement)的作業細節,例如美國ASCE 43-05、日本JEAG 4601。依美國、日本、IAEA的地震設計的最新調查法規介紹如下:

(一)美國法規

1.10 CFR 50 Appendix A:為「核能電廠設計通則(General Design Criteria,GDC)」,其GDC 2說明地震影響,應考慮歷史上最嚴重的事件,並有安全裕度(margin)以因應有限時間的歷史資料累積可能產生的不確定因素影響。

2.10 CFR 100:地質方面主要有10 CFR 100.23「地質和地震選址標準」,為了提出一個合適的廠址需考慮此預定廠址之地質、地工技術、地球物理及地震特徵;10 CFR 100 Appendix A「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標準」,所需之調查則於Sec. V中有詳述。10 CFR 100.23適用1997年後申請案件;雖然10 CFR 100 Appendix A對新建電廠已不再適用,但對營運中核能電廠評估仍有其價值,因此,納入本研究範圍。

3.RG 1.132(2003):「核能電廠基礎的廠址調查」,針對廠區之地工與水文地質調查,以提供基礎與土壤工程安全分析使用,包含地震狀況的安全分析。

4.RG 1.138(2003):「核能電廠工程分析和設計所需之土壤與岩石實驗室試驗」,對基礎與土壤工程分析所需決定之土岩性質,以及可接受之實驗室試驗與調查方法。

5.RG 1.208(2007):「以性能基準法訂定特定廠址地震動」,描述(1)實施地質、地物、地震和地工的調查;(2)辨認和描述震源特性;(3)執行PSHA;(4)確定地震波於土壤和岩石的傳輸特性;(5)決定地震動反應譜(Ground Motion Response Spectrum, GMRS)。

(二)日本法規

1.原子力発電所の地質、地盤に関する安全審査の手引(1978年):規範核能電廠工程設計所需的地質地盤資料調查,訂出廠址週邊地質、廠址地質、岩石與岩盤物理性質與地質調查的確認共四項,廠址週邊為半徑30 km、廠址為半徑1 km。

2.発電用原子炉施設に関する耐震設計審査指針(2006):在地質部分論及震源包括有內陸地殼內地震、板塊間地震及海洋板塊內地震,並對活動斷層定義為:後期更新世(約為13萬年)曾有變位與變形者。在第五條「基準地震動的策定」需考慮廠址週邊的活動斷層性質、過去與現在地震狀況,活動斷層的位置、形狀與活動性,則需綜合既有文獻、變動地形學、地表地質、地球物理的調查方法,以評估是否為耐震設計考慮之活動斷層,其調查目的與廠區調查不相同。

3.活断層等に関する安全審査の手引(2008):因應耐震指針的活動斷層調查而公布的詳細規定,包括這些方法的使用與耐震設計考慮之活動斷層的認定。

4.JEAG 4601(2007):「基準地震動策定‧地質調查编」專書,第二章的地質調查內容,對一些專有名詞如變動地形學、層序,以及斷層區段的評估有更詳細的說明。

二、調查範圍

依目的可將法規的應用區分為設計地震訂定與地盤災害預防兩方面,設計地震方面著重震源調查與廠址地盤效應。由於廣範圍區域的震源對地震危害度亦有貢獻,故對廣域的區域地質仍需討論地質與地震活動。因此,美國法規的最大調查範圍達到320 km,IAEA最大的範圍為150 km,日本對活動斷層的調查則有100 km。廠區及其週邊的調查共有不同精密度要求的三圈,美國為半徑40 km(廠址近鄰,site vicinity)、8 km(廠址區域,site area)、1 km(廠址位置,site location);日本為30 km(週邊)、5 km(近傍)、1 km(廠區);IAEA為25 km(較近區域,near region)、5 km(廠址近鄰,site vicinity)與1 km2(廠址區域,site area),各圈的用語有些差異,但調查結果展示的圖形精密度均有說明範圍愈小愈精細,日本在審查指針與JEAG 4601均有提供比例尺。美國在RG 1.208則有說明,且針對廠址調查的RG 1.132則要求以GIS建置圖形資料,圖幅之精密度要求詳如表3。由40 km(日本30 km、IAEA 25 km)到1 km的調查其差別在於圖形精密度,但如經判定有斷層,則需進一步以詳細的地球物理探勘、鑽探、槽溝開挖追蹤斷層。越接近廠區則相對的需要更重視地質構造或大地工程災害,例如廠區地盤沉陷、液化、承載力、邊坡穩定的動靜態工程問題,或是斷層錯動產生的地表變形。由於地震在廠區地盤的波傳行為可能放大或是集中在特定頻率,因此地盤反應分析甚為重要,廠區調查時需獲得分析所用土壤動力參數,以及各土層剪力波速,以供衰減律設定位置或解放基盤表面位置的確認,後續的土壤結構互制分析亦需使用作為土壤模式輸入之用,各調查區域之調查項目如表4。

肆、調查技術

依地科與工程學界可將調查技術分為地質(Geological)、地物(Geophysical)、地震(Seismological)與地工(Geotechnical)四類,前三者與判斷震源參數有關,後者則是建立廠址效應地盤參數有關。

一、地震調查

地震調查目的在提供地震發生率資料,並判定震源,故應列出歷史地震紀錄並提出每筆地震紀錄中可取得的參數,包含:

(一)距廠址320 km範圍內震度(MMI)四級以上或規模3以上的地震。超越此距離範圍的大地震可能會影響SSE者,亦須說明。

(二)應以區域尺度地圖呈現所有地震震央,並附大比例尺地圖呈現廠址80 km(50 miles)範圍內的地震震央分布。

(三)應儘可能取得每個地震的下列資料:震央座標、震源深度、日期、發生時間、最大震度、規模、地震矩、震源機制、來源範圍、震央離廠址的距離及任何強震紀錄(資訊來源應註明)。

(四)任何地震引起的地質破壞報告,如液化(包含史前大地震的古地震證據)、山崩、地面張裂、傾倒,均應完整說明,包含估計引起破壞的地震動程度及材料物理特性。

二、震源調查

地震危害度分析需要震源設定方能透過地震動衰減律公式計算廠址地震動,此震源可分為兩類:一者是明確因地質構造引發的地震,另一者則是無法判定構造的地震。在美國分為構造震源(Tectonic Source)與孕震區域震源(Seismogenic Zone):在IAEA稱為構造震源(Seismogenic Structure)及散布式震源(Diffuse Seismicity)兩種;日本稱為「廠址特定之震源」(site specific earthquake source location)及「非廠址特定之震源」(no such specific earthquake source locaton)。由空間的震源模擬上來看,後者通常以面震源或體震源模擬。

美國法規對能動構造震源,需包括斷層震源、盲斷層或能動的摺皺、隱沒帶等地質構造;在日本廠址特定之震源之地震均視為斷層地震,包括內陸地殼、海域板塊間及板塊內三種劃分,非斷層地震是採用作為最小地震使用。

斷層是否會有活動性而列入震源或地表變形考慮,通常會有活動(active)斷層或能動(capable)斷層的定義,美國1997年前使用10 CFR 100 Appendix. A,所定義能動斷層年代為35,000年內有近地表移動、或是50萬年內有再移動特性;因此,常需借助古地震調查瞭解,或可由地形觀測或構造應力狀況加以判斷。目前美國最新的RG 1.208中,能動構造震源為5萬年內有一次者。日本新耐震指針要求為更新世後期(13萬年)有活動之斷層。

廠址地震危害度分析所需震源參數包括震源位置、長度、深度、傾角、錯動機制(正斷層、逆斷層等)、活動性、斷層破裂面積等,其中對於斷層震源其活動性亦包括滑移率,因斷層發生的地震次數很少,必須使用滑移率進行地震發生率之估計。斷層震源的長度、破裂面積及錯動機制,與最大地震規模之評估有關,然而斷層深度如無實測地震紀錄,事實上僅能保守判斷。對於隱沒帶震源,通常位於海域無法進行地質調查,且此構造範圍巨大、位處深層,因此,採用地震調查方式,利用地震分布判斷,圖2為台灣之地震分布與隱沒帶[15][16]。依各地質、地物、地震調查的能力,ANS 2.27[17]整理成表5,可了解沒有任何調查技術可獲得完整的調查震源參數,須彼此搭配始能獲取所需。表6則更詳細說明安全分析的各項參數與地質調查方法的關係,可藉此了解完整的地質調查所需技術。


表1 核電廠地質地震安全分析內容


表2 地質地震新事證之安全議題解決途徑


表3 各國法規要求之地質圖調查精度


表4 各國調查項目


表5 地質與地震調查資料提供震源參數能力


表6 地質地震調查與安全分析內容相關性


圖1 地震危害度分析流程


圖2 台灣之板塊構造與地震分布

伍、案例介紹

國際間因地震法規更新或新地質地震事證,而需重新補充地質調查的案例不少,此處舉較為知名的美國PG&E Diablo Canyon電廠(DCPP)、與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柏崎刈羽電廠(KK NPP),並對台電目前正進行的營運中核能電廠補充地質調查與後續地震危害度再評估計畫予以簡介。

一、DCPP長期地震計畫與海岸線斷層調查計畫

DCPP於1967年設計時評估4個陸上斷層或地震:San Andreas Fault,規模8.5,距離48 mile;Naciemento Fault,規模7.5,距離20 mile;Santa Ynez Fault,規模7.5,距離50 mile;San Andreas Aftershock,規模6.75,距離6 mile。1971年石油公司海域調查時發現近海斷層,距離電廠約2.5 mile,爾後以兩位發現的地質師Hoskins and Griffiths命名為Hosgri fault,1976年NRC依10 CFR 100 App. A對此斷層歸類為能動斷層,並於同年要求以斷層規模7.5,廠址震度0.75 g進行再評估,於1984年PG&E提出長期地震計畫(Long Term Seismic Program,LTSP)承諾事項,NRC有條件發照,ACRS並希望PG&E未來持續更新地科知識。由於NRC所質疑的不只Hosgri斷層,是整個地質、地震與構造的更新,所以,也包括鄰近斷層的相關性及地震評估結果。

LTSP主要調查的斷層包括有Hosgri、Los Osos、San Luis Bay、Wilmar Avenue;這四條第四紀有活動的斷層,以及其他斷層如海域的Pecho、Oceano,也進行地球物理調查資料佐證,主要須由這些斷層的關係確定Hosgri是否有南北延伸,或是各斷層的區段關係,並由斷層的槽溝、鑽探瞭解年代與滑移率,由於調查結果將作為斷層的最大規模評估與廠址地震動評估,斷層及其他調查目標與參數如表7。所執行的調查包括數千公里的地物調查、詳細的海域地形調查、66處槽溝開挖、240孔鑽探、新安裝海岸區強震測站網、廠內地震儀更新。其調查精細程度,對加州中部海岸地區的海陸域地質、地震、構造的瞭解,均有大幅提昇。

近年來於DCPP近海1 km處,經由USGS對微震分布觀測結果發現疑似斷層(圖3),經地物調查資料確定後命名為海岸線斷層帶(Shoreline Fault Zone),由地震分佈評估約為25 km長,地震分布深度約為12 km,推估地震規模6.5,但由於實際幾何形貌未經地質調查,因此,存在幾個議題:(1)海岸線斷層是否延伸至Hosgri斷層;(2)此斷層往東南延伸的長度;(3)斷層區是否整段連續亦或有區段;(4)此斷層離電廠最近距離;(5)活動性。

該地的海域地質調查,首先藉助此區域的微震分布資料判斷線型構造,於加州中部進行空中電磁探測(aeromagnetic survey),近岸區執行高解析度的地物調查,包括間距800 m的海洋反射震測及400 m的地磁調查,直昇機空載地磁調查則以100 m高、間距150 m執行;海域地形以多音束(multibeam)聲納探測,在50 m水深內解析度為1 m、超過50 m的解析度為2 m(如圖4、圖5)。

經此調查確定海岸線斷層分為三個區段,中段與南段位置與微震分布吻合,離電廠進水廠房約300 m,離發電區域(power block)約600 m(如圖6)。屬於走向滑移斷層,深度約10 km,北段趨進Hosgri斷層區,但調查顯示5萬年內沒有地表破裂變形,滑移速率仍無法確定,但應介於0.01~0.3 mm/yr。由於離發電區域僅600 m,因此,需重視斷層錯動地表變形的危害,經評估僅ASW管路會受到頁岩變形的危害,但經機率法評估其年發生率均相當低。

二、KK NPP配合耐震指針更新之調查計畫

KK NPP原即配合2006年日本耐震指針更新而進行地質調查,因中越沖地震量測結果超過原設計值而停機;原設計值是由規模6.5的直下型地震,與規模7.0距離12 km斷層做出決定,故震源與原設計不同,因此,NISA特別成立委員會,TEPCO也對海陸域構造震源,設計地震所需參數,以及地震對地盤的影響進行調查,其調查項目與目的如表8。針對海陸域震測及鑽探,考慮各種方法的適用與互補,並進行廠區鑽探瞭解深部速度構造,用於廠址效應的地震增幅率評估,並因其地層並非水平,因此震波傳遞呈不規則性放大,需有深部構造資料進行研究,並且需將此構造資料運用於斷層地震模擬。

地質調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地震評估所需的斷層震源,第一步是既有文獻及航照判釋,在依此判斷變動地形所得線型與斷層結果。海陸域地物調查均有使用震測,陸域包括P波與S波調查,表9為其調查規格。斷層調查結果包括斷層與電廠距離、在地形上的位置、斷層長度、斷層型態、調查之測線。最終調查結果與原6、7號機調查差異,除F-B斷層因地震事件有更詳細的估計,其他斷層原未列於評估者,因新耐震指針活動斷層改為13萬年,且5 km範圍增加變動地形與地球物理調查,因此納入地震評估考慮,斷層長度詳細調查後有的變長有的變短,F-C斷層則證實沒有,此次並做規模判定,可見斷層判定會隨技術與精確度而有不同。

三、台電營運中核能電廠地質穩定性與地震危害度再評估計畫

核一、二廠於規劃設計之初,依當時的國內地質調查技術成果,已於SSE地震評估考慮金山斷層,核三廠亦有評估恆春斷層的活動性,但這些斷層當時均僅考慮陸地調查之結果。隨著科技的演進與地質資料的更新,目前中央地調所將金山斷層認定為非活動斷層,但過去核電廠未曾考慮的山腳斷層則已被確認,並於經濟部中央地調所2010年版活動斷層圖中公布,此斷層延伸至新北市金山區,距核一、二廠分別7 km與5 km,並認定為第二類活動斷層,且有延伸海域的可能性;恆春斷層已由中央地調所確認為第二類活動斷層,但詳細的位置與古地震則尚未經鑽探確認。

因應日本KK NPP因海域斷層觸發的地震,電廠停止運轉;以及2006年恆春外海地震造成核電廠最高之地震紀錄,因此原能會要求震源重新評估時,應加強對核三廠鄰近海域斷層之調查。因應斷層調查的新需求,除將參考日本柏崎刈羽電廠做法,確定斷層確切長度、位置、以及安全停機設計地震擬定所需震源參數,並引用美國最新核能電廠有關設計地震之地質法規,整合調查成果進行設計地震再評估。

(一)工作項目簡要介紹

1.地質、斷層、地震與危害度分析等資料之初步研究與評估:含營運中核能電廠過去地震資料、氣象局地震目錄、中央地調所及學術機構地質調查資料。

2.相關核能法規之蒐集、內容分析與建議。

3.地質調查工作之招標規劃

(1)地質調查工作招標規劃擬訂前,現地勘查、可行性評估及討論會議

(2)地質調查工作之範圍、項目、規範及數量等之擬訂,地質調查招標預算書與其他招標文件之製作。陸域部分至少包括:地表地質、地表變形、地球物理等調查;斷層滑移率、古地震調查(鑽探、槽溝開挖);廠區鑽探、速度構造量測、土壤/岩石靜動態性質室內試驗;海域部分至少包括:海底地形測量、地球物理調查;核一廠地下水部分包括:水文、流速、流向、降低水位可能性等調查、評估及建議;品質保證與行政管理等項目。

4.地質調查工作執行期間之監督

5.地質調查成果報告書之審查

6.地震危害度分析(含定值法與機率法)

7.設計地震之檢討及修訂建議

8.諮詢服務及協助處理總結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之回覆

(二)地質調查規畫簡要介紹

在滿足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地質補充調查依主管機關審查意見,需重視效果與避免重複,由於國內歷年來,已由中央地調所與學術單位從事海域與斷層調查,應藉由資料收集、文獻整理避免浪費公帑,海域既有震測與地形調查如圖7,斷層調查既有資料如圖8,經檢討營運中核能電廠所需補充地質圖幅資料,以及針對更新地震危害度評估震源參數之調查、廠址地盤反應分析參數之調查,則涵蓋項目如表10,由此表可知調查項目眾多,足見核能考慮之仔細。

陸、致謝

本研究由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委託,期間於文獻收集、資料整理,除核研所工作同仁齊心戮力,於期限內完成法規研究與地質調查規劃作業,並在核能發電處同仁指導與協助下,充分獲得電廠既有資料,並對相關現場勘查工作,提供寶貴建議,使計畫裨益良多。且於兩次原能會審查會議中,承蒙審查委員地調所林所長、台大俞教授、核研所周副研究員指導,以及原能會長官叮嚀,方能使此次調查準備工作盡善盡美,後續將本著核能專業人員一貫的積極求是、惠我核安之職志,提升國內核能地震工程水準。

柒、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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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egulatory Guide 1.138, “Laboratory Investigations of Soils and Rocks for Engineering Analysis and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Washington, DC, December 2003.

7. Regulatory Guide 1.208, “A Performance-Based Approach to Define the Safe Shutdown Earthquake Ground Motion,”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Washington, DC, March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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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活断層等に関する安全審査の手引」,原子力安全委員会,2008年6月。

11.「発電用原子炉施設に関する耐震設計審査指針」,原子力安全委員会,2006年9月。

12. JEAG 4601-2007,「基準地震動策定‧地質調查編」,原子力規格委員会,日本電氣協會,2007年9月

13.Nuclear Safety Guide No. NS-G-3.3, “Evaluation of Seismic Hazard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VIENNA, Decembe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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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央氣象局網頁資料:地震百問/53. 台灣地震帶之分布情形如何?

16.李錫堤,「台灣地區活斷層特性與震源分區」, 地震危害度評估技術研習會,台北,98年7月。(http://tec.earth.sinica.edu.tw/tec/images/02Lee.pdf)

17.ANSI/ANS 2.27, “Criteria for Investigations of Nuclear Materials Facilities Sites for Seismic Hazard Assessments,” American Nuclear Society, La Grange Park, Illinois, July 2008, pp. 9.


表7 Diablo Canyon於LTSP所調查設計地震影響參數


表8 KK電廠地質調查項目與目的


表9 KK電廠地質調查方法之規格


表10營運中核能電廠補充地質調查之方法彙整


圖3 Diablo Canyon電廠微震定位與斷層推測位置


圖4 Diablo Canyon電廠海域震測與地磁測線圖


圖5 Diablo Canyon電廠海域地形測量區域圖


圖6 Diablo Canyon電廠與Shoreline斷層關係圖


圖7-1南部海域既有海床底質剖面調查航跡分布圖    圖7-2南部海域調查區域既有反測震測測線彙整

圖7-3北部海域既有海床底質剖面調查航跡分布圖    圖7-4北部海域調查區域既有反測震測測線彙整


圖8 山腳斷層北段與恆春斷層條帶地質圖與既有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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