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是「廢物桶」,非「廢料桶」啦
依據「辭海」的解釋,存在天地間的東西都叫做「物」。細分之而有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等,應用到人類則有「大人物、小人物」,或暴殄天物的說法。而「料」依辭海的定義是「有用的東西」,於是社會上有「下腳料、腳尾料、有料頻道..」等名詞。
根據上述定義,顯然核能電廠運轉產生的廢樹脂、過濾殘渣、蒸發底部汙泥、拋棄的用過輻防衣物、紙張、塑膠等都應屬於廢棄物;用過核子燃料(事實上還存有很多可用的東西)如不再處理使用而準備最終處置,當然,也算是一種放射性廢棄物,而且是「高強度的放射性廢棄物」呢!
再細查,大陸將Radioactive Waste 稱為「放射性废物」,而受漢文影響的日本則稱為「放射性廃棄物」, 看來均依循辭海的解釋。事實上,國內其他業界也遵循辭海的解釋,而有所謂的「事業廢棄物」或「有害廢棄物」(Hazardous waste)。過去台灣核能界稱「放射性廢料」,與該詞彙之主流用法不同。核能界不但應與國內業界同步,同時要與國外接軌,核能才更能與外界溝通。
台灣核核能界將「物」與「料」混淆使用已超過30年,茲列舉台灣核能廢棄物管理近代史之大事記數則如下:
● 民國67年核能一廠正式商轉,在其相關文件中已出現液體、氣體及固體放射性廢料處理系統..。
● 民國69年(1980)行政院核定 ”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簡稱物管處)組織條例”草案,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70年”物管處”正式成立。
● 民國70年原子能委員會發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辦法”。
● 民國76年行政院公告發布”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民國87年再修正發布”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 迄今仍延用。
● 民國87年原子能委員會修正法令,將”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辦法”易名為”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民國93年將該辦法廢止。
● 民國8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將”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修正易名為”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簡稱物管局)。
● 民國 91年”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公布施行。
● 民國 95年”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公布施行。
很顯然的,核能界也查覺到此一混淆現象,已於民國 91 年,在法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裡,明確將「放射性廢料」正名為「放射性廢棄物」。遺憾的是,核能界同仁仍改不了口,一邊在公開或私下場合持續延用「放射性廢料或核廢料」,另一邊則怪說因為網路上搜索關鍵語「放射性廢棄物」時,出來的資訊少得可憐,但搜索放射性廢料或核廢料時卻有一缸資料,因而遲遲不願積極改變。 殊不知,媒體或一般大眾係長久引用核能界自己的說法,縱使他們有錯或誤導,實在也是因我們而起。再白話一點,造成此一混淆現象,核能界是始作俑者。倘核能界再沒有積極作為,無疑的混淆現象仍將持續下去。
筆者身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老兵之一,願意不厭其煩地呼籲,核能界先進或同事,尤其是核能電廠同仁,能加入廢棄物正名運動,積極導正過去我們造成的名詞混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