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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核能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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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瑞華(台電公司緊執會資深工程師)

壹、緣起

美國在911事件發生後,NRC幕僚無不竭盡所能尋求提昇核能電廠周遭範圍地區緊急應變準備之方法。委員會亦表同意NRC幕僚提昇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準備能力之意見,並指示NRC幕僚研擬修法事宜。擬議之法規將藉由提昇對懷有敵意行動事件之應變能力,及修改某些特定的要求--例如包括有關民眾預警系統(public alert and notification systems)、及疏散之規劃等,以加強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準備能力。

一、NEI 06-04緣起概述

美國核管會(以下簡稱「NRC」)要求:商業性核能電廠持照者參加緊急應變演習並接受評核。持照者被要求應每間隔一年實施全規模(full-scale)包括中央(聯邦)、地方(州與地方)政府機構之演習一次。NRC與(美國)聯邦緊急應變處理總署(以下簡稱「FEMA」)會針對這類演習進行評核以確保緊急工作人員之應變技巧與能力,指出任何缺失並加以改正。對於評核之分工方面,NRC評核廠內之應變作業,至於FEMA則評核廠外之應變作業。在兩次全規模的演習中間,持照者實施無NRC與FEMA評核之演練(unevaluated drills)及執行前次演練改進缺失之經驗回饋。

911事故後,NRC要求核能電廠持照者針對緊急應變方面採取加強措施。

在2001年9月11日之後,NRC要求核能電廠持照者針對緊急應變的若干領域方面進行加強(to make enhancements),此包括下列事項:

* 替代性的緊急應變設施

* 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成立動員(staffing)

* 以保安為基礎之事故分類基準(Security–Based 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Levels)及其緊急應變行動基準(Emergency Action Levels)

* 廠內員工之輻射防護措施

這些上述新的措施很快地被提出實施,並納入NRC視察範圍予以查證(verified)。

近年來,有鑑於目前恐怖攻擊之環境, NRC也正式進行審查緊急應變準備之規劃基礎(planning basis),以確保其將能充分保護民眾健康與安全。評估結果發現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準備雖堪稱健全,但在某些方面仍有改善空間,諸如:通訊、資源管理、演練計畫,與NRC有關緊急應變之法規指引。NRC目前正起草新的要求,這些新的要求將包括上述這些方面所要求之改進事項。

在2001年之前,僅有有限數目之緊急應變演習包括對一核能電廠廠區模擬發生懷有敵意行動之事件;2001年以前,所曾舉辦包括懷有敵意行動之演練,其演練範圍較之目前業界自發性舉辦之演練,是相當侷限的。所謂「懷有敵意之行動」,係指一種行動,針對一核能電廠或其廠內員工,包括使用暴力以破壞設備、挾持人質、及/或恐嚇持照者以達到某種目的或企圖。

不論事件之發生是由於懷有敵意之行動或是一般之機組事件,即使是這樣,其造成放射線影響之結果是一樣的,懷有敵意之行動對緊急應變工作人員(emergency responders)將帶來獨特的挑戰(unique challenges)。為準備這些挑戰,核能業界已開始輪流自發性地舉辦使用HAB(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的)劇本作為肇始事件(as initiating event)之演練。從這些演練,將展現出持照者之協調廠內保安、運轉、與廠外地方政府機構(包括,如州與地方政府之緊急應變處理部門)及執法單位(例如,警察局)緊急應變人員(emergency response personnel)之能力。此一重要的業界自發行為已納入目前之NRC緊急應變方案(emergency preparedness program)中,並作為草擬中立法(rulemaking)之一部分。

NEI 06-04,R. 1,“實施一防範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由NEI於2007年10月30日發行。本文件係由(美國)核能協會(NEI)緊急應變(EP)工作團隊、NEI緊急應變反恐演練專案小組、美國核管會,及美國國土安全部(DHS,Department of HomelandSecurity)幕僚所共同研究發展出之指引。

為建立實施反恐緊急應變演練之指引,NEI緊急應變反恐演練專案小組特發展出本份文件。

二、DG-1237緣起概述

NRC法規指引草案 DG-1237,“核反應器緊急計畫變更之指引”,於 2009年5月發行。

美國核管會(NRC)對於美國聯邦法規10CFR 50.54(q)之目標,是確保持照者能:(1)遵循並維護其業經核准之緊急計畫(emergency plans)之效用(effectiveness),(2)評估擬進行之變更對其緊急計畫效能(effectiveness)造成之影響,(3)對於可能降低其緊急計畫效能之變更,應事先獲得NRC核准。這些行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這些緊急計畫要能繼續提供合理的保證:一旦發生輻射性緊急事故(radiological emergency)時,能夠並將會採取充分的防護措施。本指引草案(draft guide)之目的,為提供當要做任何有關對緊急應變計畫變更時應依據10CFR 50.54(q)實施之指引(guidance)。

NRC發行法規指引(regulatory guides)之用意在告知公眾:為便於執行NRC法規中某特定部分,NRC幕僚正考慮使用之可接受方法、解釋NRC幕僚於評估特定問題或假想事故時所使用之技巧、並提供作為申照者指引。法規指引(R.G.)並不是法規之替代物,故對於是否遵守它是不強制要求的。

此法規指引說明了,美國聯邦法規第10篇第50單元所涵蓋業經「管理及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以OMB管制編號3150-0011核准之相關要求彙集。NRC可以不用執行它亦不需執行監督,相關之個人也無須作回應;除非該提出彙集要求之文件顯示出目前為有效之OMB管制編號。

(二)沿革發展

1980年,引用於10 CFR 50.54(q)(45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FR)編號55409,1980年8月19日出刊)要求:一旦被核准擁有及運轉一核能發電反應器之持照者,應遵守並維護其緊急計畫(emergency plans)之有效性(effectiveness),使符合10 CFR 50.47(b)之標準(standards)與10 CFR 50,“國內生產與公用設施之執照申請”附錄E,“生產與公用設施之緊急應變規劃與準備”之要求。此章節(10 CFR 50.54(q))內容也包括持照者可對如安全分析報告(safety analysis report)中所述之設施與程序書作變更,而不用事先向NRC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假如此變更不會降低緊急計畫效用,且變更後之緊急計畫仍然符合10 CFR 50.47(b)之標準及10 CFR 50附錄E要求的話。

10 CFR 50.54(q)中所規定之變更程序(change process)之目標,是為確保適用於10 CFR,第50單元之持照者,或者是適用於第52單元之合併執照(combined licenses)之持照者,當NRC依據10 CFR 52.103(g)作成「發現」--在此皆以“持照者”稱之,應:(1)評估擬進行對其設施之變更將對其緊急計畫有效性造成之影響,(2)假如此變更將降低其緊急計畫之有效性的話,則應事先向NRC提出申請此項變更並獲核准,及(3)有關涉及變更之文件及評估報告均應保留並存檔。

由於來自運轉經驗之回饋,NRC決定,持照者採取更多之行動是有必要的,以便對實施該規則提供澄清與一致性。NRC幕僚於2006年9月20日出版之SECY-06-0200,“審查緊急應變準備法規與指引之結論”,建議修正10 CFR 50.54(q)。於2007年1月8日發行之NRC對幕僚要求事項之備忘錄(memorandum)中,NRC令幕僚著手進行立法,以修訂10 CFR 50.54(q)。該機構目前正發行此法規指引草案(draft R. G.),同時並進行10 CFR 50.54(q)之擬議修正案(the proposed rule amendment),以讓公眾知道NRC打算進行之擬議法規修正並接受外界對該草案指引(draft guidance)之審查意見。有關此草案指引,由於尚未接到整體NRC幕僚審查結果,故尚不能代表官方之NRC幕僚立場。在考量及整理公眾之意見後,NRC預計將於2010年發布最終法規(final rule)及最終法規指引(final regulatory guide

貳、擬議中之修法過程與內容摘要

一、NEI 06-04之修訂內容摘要

(一)NEI 06-04,R. 0,“以恐嚇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與演習劇本之發展指引”

在曆年(CY)2007當中,共舉辦9個使用業界建議指引之HAB EP演練。這些初期的指引包含於2006年8月發行之第0版之NEI 06-04中。這些首次的演練顯示出更多寶貴的經驗,並有助於澄清關於一HAB事件造成對目前EP計畫之獨特挑戰。基於由上述演練得到之經驗回饋,第1版之NEI 06-04,及接下來NRC發行的RIS(法規公告摘要)2008-08皆已發展出來。業界發展此修訂版本以確保直到CY2009以前所舉辦剩餘之HAB EP演練之維持其一致性。

因HAB EP演練目前是由工業界自發性地舉辦,NRC之角色還只是一個觀察者(observer)。在此角色中,NRC與NEI共同合作以確保使應用於第1版之NEI 06-04之一致性,並且有助於NRC幕僚獲得充分之擬議中之立法資訊以便正式將HAB劇本納入現存之EP每二年一次之演習循環中(the existing EP biennial exercise cycle)。HAB EP演練也將提供訓練NRC人員如何應付有關因保安事件而引起『獨特挑戰』(unique challenge)之機會,及容許NRC危機應變人員(incident response personnel)參與此類的演練。

(二)NEI 06-04,R. 1,“實施一防範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內容摘要

NEI 06-04,R. 1,“實施一防範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此類之反恐緊急應變演練,特指針對來自陸地上海上的、或是空中的對核能發電設施之暴力攻擊事件,演練並測試其整體應變能力。

NEI 06-04,第1版,提供有關演練之各項基本元素指引,如下列:

* 演練目標之擬定

* 演練規劃與準備(包括在正式演練前實施之兵棋推演)

* 劇本編擬

* 演練之實施

定期實施「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a hostile action-based ermergency response drill,簡稱「HAB EP drill」)業已取代每次攻防演習(FOF exercise)中所實施之兵棋演練(table-top drill)。在兵棋攻防演練與以懷有敵意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之間,存在數個關鍵性差異。特別是,以懷有敵意為基礎之演練,應包括下列特點:

* 將不包括實際上攜有武器之敵人或電廠保安人員以武力對抗,亦不涉及地方警察局(LLEA)之動員以藉武力奪回被佔領之地區/設備。

* 應包括能展現電廠保安人員具備與相關設施(例如:廠內主要警報系統(CAS,Central Alarm System)與次要警報系統(SAS,Secondary Alarm System)以及控制室)作業界面協調之能力。

* 應假設入侵暴徒成功地使電廠設備遭受損害及發生電廠員工受傷事件。

* 應要求廠內或近厰具備災害應變指揮系統(ICS)之設施(例如:ICP,Incident Command Post,災害應變指揮站)成立及運作。

* 應包括能展現電廠當值(主要指運轉與保安)人員、法務相關人員、消防人員與醫護人員之整體應變能力。

* 應包括能展現指揮協調及當必要時下達實施立刻動員緊急應變組織(ERO,Emergency Response Organization)決策之能力。

* 應包括關鍵廠外緊急應變人員(例如:地方政府之決策者)之參與。                     

如同在NRC通告(Bulletin)BL 2005-02,“對於維安本質事件之緊急準備與應變行動”所述者,持照者應定期執行測試並演練其對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能力。

1. 演練目標之擬定

電廠當值人員(主要指運轉與保安)應展現在接收到恐嚇訊息後,執行立即處置行動及必要適當之通報/連絡。所謂之立即處置行動以及必要適當之通報如下列:

* 通報/連絡與處理恐嚇情況相關之廠內權責人員。

* 通知廠外相關支援單位(軍/警單位、消防隊、…等)。

* 進行討論針對此項懷有敵意之行為是否立刻採取應變行動。

* 評估此事件並進行事故類別判定(classification)。

* 通知廠內緊急應變組織(ERO)。

* 通知地方(州、郡)及/或地方警報器施放點,通知內容包括依據持照者緊急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傳達適當之民眾防護行動建議(PAR),以及目前所遭遇到之威脅情況。

* 執行電廠機組停機(shutdown)與冷卻(cool-down)以及妥處策略。

* 執行對NRC通報(包括當必要時之以最速件通報)。

廠外應變組織(ORO,Off-site Response Organizations)在接獲懷有敵意行動之通報後,將展現其早期應變行動,依優先順序調度資源以支援事故現場。

一旦ERO啟動成立並成為整合全電廠資源以處理應付此事件時,則其應具備能展現下列關鍵功能之能力:

* 依據與地方支援組織之協定,成立ICS(災害應變指揮系統)並執行運作,以及進行與ERO和其他適當ORO間之協調作業。

* 協調決策指揮,應變之資源之統籌調度,及動員ERO。

* 成立ERO所轄之緊急應變設施(主要或次要)。

* ERO、廠區保安、OROs、地方軍/警單位、聯邦(中央)政府機構、消防隊與醫護人員間持續性的應變協調作業。

* ERO與ORO對於攻擊事件(即大規模範圍或造成電廠嚴重損壞)之應變處置。劇本之設計必須呈現狀況之演變,將導致爐心損壞(core damage)且將有放射性物質外釋發生之虞,如此,如不採取適當行動,爐心損壞緊接著放射性物質外釋將會發生。一個避免發生放射性物質外釋之成功路徑(success path)將為劇本之一部分。

* 與廠外EROs進行協商,包括考慮獨特針對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應變措施(例如:基於目前接受到撥配到或尚未獲得之ORO資源)。

* 提供民眾事件相關資訊之準備。

持照者已建置備妥有關展現緊急應變功能與能力之一組標準目標,且係各廠特定的。此等目標係涵蓋處理一輻射性緊急狀況所需要素。實施防範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應要求發展出另外其他之目標,能反應獨特針對懷有敵意攻擊行為所採用之之應變措施。

2. 規劃與準備

任何一項演練若欲辦理成功,主要關鍵在規劃是否詳盡及準備是否充分。此方面責任一般在於現場及/或總公司之緊急計畫部門。然而,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演練(HAB drill)需要廠區保安部門與主管之積極參與。充分的保安部門之支援對於此演練之舉辦是否成功,是非常重要的。保安部門之參與提供下列重要的因素:

* 熟悉相關作業程序書、事故徵兆、及時間之時效性。

* 來源可靠的(credible)攻擊事件發生時序及通報。

* CAS/SAS/保安官員應變行動之模擬。

* CR/模擬器與保安監控人員(security controllers)間之協調作業。

* 確保無警衛安全(safeguards concerns)上之顧慮。

廠外應變機構應具備或採用如全國(或中央)防災處理系統(NIMS, National 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與防災指揮系統(ICS, Incident Command System)中要求之協定。為有助於增強應變能力及演練之規劃,緊急應變(EP)與保安部門人員被強烈鼓勵多所熟悉NIM及ICS之理念及其實施原則。

關鍵演練參加人員應接受一有關將要進行演練範圍之簡報,演練內容與期望之表現。(注意:災害應變指揮官(IC, Incident Commander)被賦予重要角色,建議在其參與演練前安排機會觀摩在其他電廠舉辦之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演練。)

災害應變指揮官(IC)與地方軍警代表應使熟悉許可即時/快速之ERO動員之重要性。為能提供持照者此方面觀念,建議提供參加之LLEA人員參與利用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而導致電廠遭到損壞之劇本之模擬器訓練課程機會。

持照者應檢視為舉辦演練所選ICP之地點與設施之充分性。此設施應設在離廠區一段適當之距離;其所具備之資源與能力必須能符合當執行關鍵ICS功能之要求。除此之外,下列為ICP設施立即可用所需具備之要素,應予以評估以期得到演練最大效果:

* 廠外支援人員進出之方便性。

* 被選擇作為ICP地點之安全性考量。

* 作業空間是否足夠。

* 通訊是否暢通(例如:可進行手持式無線電通訊設備之測試是否無礙)。

* 後勤支援(例如:佈置、文件資料、…等)。

相關設備必須事先充分準備妥當,以利於ICP與其他緊急應變設施間資訊正確且即時之傳遞。持照者應派遣連絡人(具備有關運轉、保安、輻射防護方面經驗/知識者)至ICP,擔任地方軍警、消防隊、及ERO代表間應變行動優先次序及策略之協調事宜。

ICP與其他緊急應變設施間之特別通訊協定會是必要的,尤其當須對媒體或民眾發怖訊息時。此些通訊協定在演練實施前必須已建立好並經確認。持照者應加以考慮並評估是否需要派遣一位新聞資訊連絡人擔任ICP與JIC(聯合資訊中心)間之連絡溝通事宜。

為能真實反應出實際事件發生時之處置應變情況,演練範圍應包括消防與緊急醫療之應變。在演練事先的規劃應考慮之事項包括:參加演練應變人員與車輛數目與類型、演練場所之選定、通訊設備、及模擬或實施進入電廠保護區。通常發生在電廠保護區內並進行之行動可以改在其他地點來做模擬。如果決定在保護區內進行演練,演練規劃單位應在演練實施前完成在演練期間最便捷進入保護區之準備。

廠內與廠外緊急應變設施、ICP與電廠現場應變人員間之通訊管道必須明確規定並經確認。

依據NEI 99-02,“績效指標(PI)法規評估指引”,第5版,持照者應判定是否演練/演習績效(DEP)機率對於前述之演練可作計數及預先宣佈決策。如同NEI 99-02,第5版所述,即使DEP機率無法獲得,假設某種其他情況能夠符合的話,演練參與(ERO)之PI成績仍可得到。

在實施演練之前,持照者應舉辦一包括所有參與演練之機構與組織均參加之整體沙盤演練。所有關鍵之廠內與廠外決策者均應(或派代表)參與。此沙盤演練應在NEI 06-04演練舉辦之前4至6週舉行。

持照者應考慮NRC於2007年8月2日發布之一份函告,“對於以飛航器威脅為劇本之通訊能力之考驗”之內容,當持照者評估應變作業程序書是否完備,以及,假如在劇本之編擬過程中使用此類恐嚇的話。

3. 劇本之規劃

由來自廠內之關鍵相關單位包括緊急計畫(EP)、運轉(operations)與保安(security)之代表組成劇本編寫小組,負責共同合作規劃編寫演練劇本。同樣的,廠外相關機構間也需共同合作,包括地方軍警單位(law enforcement,執法單位)、地方消防隊、及地方政府(包括州、郡、基層政府組織)緊急應變決策者。

當發展一以懷有敵意為基礎演練之劇本時,首先要決定的是此演練是基於陸上攻擊、或經由海上攻擊為基礎、或空中攻擊為基礎之演練。在此處空中攻擊所指的是大型航空器被暴徒操控撞擊廠區。每種型態之演練展現了其獨特之挑戰性與應有應變之要求。

以下之高層次(high-le­vel)劇本架構,建議作為發展演練劇本時序(timeline)之指引。

以陸上或海上為基礎之攻擊

空中攻擊

演練以攻擊為開始(劇本之考慮應包括可能的轉移與其他攻擊)。預期應依據電廠程序書作適當之宣佈動作。容許攻擊之階段佔用合理長度之時間,如此對抗者方得以成功達成破壞選擇性設備之目的。

演練以接收到空中恐嚇通知為開始(劇本之考慮應包括可能的轉移與其他攻擊)。預期應依據電廠程序書作適當之宣佈動作。

電廠控制室在發生飛航器撞擊前應立即優先執行空中攻擊恐嚇之應變行動。

被指定之演練參加者應遵守適用此類事件程序書之指令(例如,停留於原地)。災害應變指揮站(ICP)應儘速成立。

被指定之演練參加者應遵守適用此類事件程序書之指令。災害應變指揮站(ICP)應儘速成立。

藉由通知適當之演練參加者所有已知對抗者皆在掌握中並被全部殲滅終止攻擊階段。(可安排管制員適時介入以便於ERO作決策)。關鍵參加者預期將展現對於一未知環境之特殊考慮(例如,關於管制人員行動之討論)。

在飛機撞擊廠區事件發生後,選擇部分設施遭受毀損以致功能喪失,預期應依據電廠程序書作適當之宣佈動作。大面積之進出管制預期應加以限制。

繼終止攻擊階段之後,應作出决定,允许運轉評估和ERO移動/動員。對ERO之移動授權應由相關的决策者決定。

撞擊廠區事件發生後,應作出决定,允许運轉評估和ERO移動/動員。對ERO之移動授權應由相關的决策者決定。

必要時,可安插更多的設備故障以達到全面緊急事故(GE,General Emergency)之宣佈(假如之前尚未宣佈的話),如此,將導致在演練結束之前進行防護行動之討論。

撞擊廠區事件發生後,可安插更多的設備故障以達到全面緊急事故(GE,General Emergency)之宣佈(假如之前尚未宣佈的話),如此,將導致在演練結束之前進行防護行動之討論。

為使所有廠內與廠外參加者能儘量參與,演練應儘量以實際時間(real-time)或近實際時間(near real-time)方式進行。不得已為了演練進展順利之需要,得使用時間之跳躍或壓縮。

在演練期間,授權同意ERO之運作,應先行對於繼之的事件限制與考慮進行縝密之討論。可利用演練相關訊息來通知參加者某動作已經完成以使演練繼續進行下去。此種方法容許演練以「近實際時間」(near real-time)方式進行,並容許ERO之初始動員(initiating mobilization)在一合理的時間範圍內進行。

演練劇本中事件發生之安排,必要時可設計為造成對用過燃料重要毀損,除此之外,演練劇本中事件之發生,應製造出危機意識及進行評估並在受控制之方式下動員相關資源以搶修並復原受損之設備及系統。核燃料恐嚇之模擬可設計展現在反應器爐心或用過燃料池上。此外,如此之演練劇本設計必定有潛在之放射性物質外釋風險。此演練將不包括放射性物質外釋,無論如何,其演練劇本需呈現出重大恐嚇亟需ERO與廠外就有關對於放射性物質外釋預測結果採取之應變行動以及可能採取之民眾防護行動進行討論(例如,派遣現場輻射偵測隊、…等)。GE(全面緊急事故)之宣佈是必要的,以確保可觀察到持照者和OROs之間對於由持照者發佈之PAR(防護行動建議)與任何相關之防護行動進行討論。由OROs作成PAD(防護行動決策)是被期待的。

有鑑於某些持照者在發展演練劇本時,當須作一GE(全面緊急事故)宣佈,然而又並不包括放射性物質外釋時,可能會面臨到複雜的情況。像此種罕見情況時,利用臨時性之訊息以指示GE之宣佈是可被使用的,以強迫“自由裁量的”(discretionary)GE之宣佈。利用此方法將免除「DEP(演練/演習績效)機會」去計算事故之宣佈。

這類的演練將不模擬廠區警力被擊敗,亦不顯示保安資訊。演練劇本將展現多重安全系統失敗(failure),如同在典型之反應器事件劇本規劃一般,但是必須注意的是,此失敗之肇因是與一以懷有敵意之行動為基礎之事件有關。當選擇或指定遭到攻擊而損壞之設備時必須謹慎。考慮初始狀況之指定,即某些組件故障待檢修。這些故障之組件將建構成攻擊之結果,並提供一通往成立ERO之成功路徑。

由此資訊之潛在價值,劇本相關資訊應以安全敏感性質處理。劇本發展(scenario development)成員應熟悉10 CFR 2.390中,對發佈有關實體保護或過程資訊之要求。緊急應變人員之間分享經驗與內部資訊是被期待的,然而,當與廣大群眾分享資訊,假如是包括敏感性資訊時,必須要小心。

欲發展一詳細之以陸上或海上攻擊為基礎演練之時序(timeline)(即,當在攻擊階段(attack phase)期間,入侵者行動與事件之發生),將需要知識豐富之保安部門人員之支援。此時序應提供一系列包括:重要緊急應變官員報告、攝影機觀測結果、門禁警報與由其它來源得到之資訊,能夠被管制員使用以說明攻擊演練之進行程度。此資訊應包括事故造成之所有傷亡人數與地點。所有造成安全-相關(safety -related)設備之時間點亦應明確標明。一旦發展完成,此時序應被涵蓋在一“主要演練包裹”(master drill package)中,為一“小劇本”(或迷你劇本,mini-scenario)。無論如何,演練劇本相關資料之分發應只限定於適當之管制員與演練者(players)。

小劇本也可應用在消防與醫療之應變上。適當的劇本發展,必要時加入消防與醫療演練,將具加分作用。不過無論如何,這些的應變行動應由地方(現場)IC授權決定。消防小劇本將提供火災之發生及預期之廠內消防隊與廠外地方消防隊共同滅火之應變作業。醫療小劇本通常將包含死亡與傷患之人數及地點。醫療相關資訊也應包括標明傷患之受傷重要部位、模擬之傷患姓名等。

主要演練包裹應包括演練-特定之發佈電廠員工之緊急訊息(例如,電廠廣播系統內容,呼叫器文稿、…等),這些訊息本應為真實情況發生時使用之文意,當演練使用時,則須作適當修正成為適合演練情況使用者。舉例說,一訊息內容可能是這樣的:“廠內員工如未參與演練者,應繼續在原工作崗位上繼續正常之工作”。應鼓勵廠外參與機構發展特定之劇本元件,使允許其演練能展現其能力或功能。舉例說,一地方政府緊急應變處理機構擇定對一轄屬設施實施測試,應發展劇本條件並對設計展現該部分迷你劇本提供資源。劇本籌備會議後,依會議結論產生之小劇本(即,包括小劇本內容細節與可用之相關資源)應提供廠外相關機構參考。

4. 實施

實施防範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應變演練,預期是利用核能電廠模擬中心之控制室(以下簡稱「模中控制室」)實施。

方法(例如,利用一間小型辦公室)應予建立,以具體展現與模擬CAS和SAS間之協調與連絡。所選擇之方法應包括由熟悉這些設施運作、及具有模擬CAS和SAS應變之能力的人員參與。對於一個以陸地或海上攻擊為基礎之演練劇本而言,此模擬攻擊之事件時序(timeline)應經由一位保安管制員(security controller)提供給適當的CAS或 SAS之個人。CAS或 SAS之運轉員預期將依據電廠-特定(sute-specific)作業程序書規定與訓練,啟動並保持與模中控制室及其他應變設施之通訊連絡。

廠外應變人員應“即時”(in real time)向ICP和現場(電廠)作回應,(即,勿事先安排人員待命,除非當正常之交通時間不許可時)。如需採取事先安排人員待命,則可考正式演練前使用適度的時間推遲(appropriate time delays)。

廠內與廠外ICs(例如,緊急應變大隊長或指揮官),與保安值班主管應共同決定一便於迅速動員ERO之行動計畫(plan of action)。對於發展此一計畫,決策人員應評估廠內設施(例如,TSC)之可出入性,以決定特殊之限制及作必要之協調以實施進出管制以及是否需使用替代性之設施。一旦此計畫發展完成並經批准,可經由一位管制員提供一份訊息---啟動須開始動員ERO之條件。此計畫應包含充分細節以驅使對於特定之獨特行動之討論。演練參加者(players)應實際做出應變之動作。為使演習儘量逼真,ERO之成員應即時向其所屬設施作回應(in real time);然而,時間的壓縮與事先安排人員待命允許被使用以維持劇本之連貫性。

管制員應做好充分準備以便傳遞、或管制,給電廠員工及ERO成員緊急訊息(例如,電廠廣播系統內容,呼叫器文稿、…等),這些訊息應作適當修正成為適合演練情況使用者(extent-of-play)。現場管制員須對所管制項目領域具備豐富專業知識(例如,保安行動由保安人員所管制,滅火行動由具備消防專業知識之人員所管制)。現場管制員必須具備通訊器材以便藉之與演練經理及/或管制組之連絡。

(三)NEI 06-04,R. 2

由於2007年10月30日發行之NEI 06-04,R. 1,“實施一防範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係由美國核能協會(NEI)所出版之指引文件,因並非法規,故無強制性。

● NRC發行RIS 2008-08,表示贊同 NEI 06-04,R. 1

NRC在 2008年3月19日發行了法規發布摘要RIS 2008-08,對於NEI之指引文件(guidance document) NEI 06-04,第1版,表達贊同(endorse)之立場。經過NRC幕僚審查後並加澄清註解,NRC提供持照者一「可接受的方法」,以實施跨業界層面、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EP)演練。特別是,針對NEI於2005年5月出版之指引文件,“強化對於懷有敵意行動之緊急應變準備方案”(嗣後於2005年11月18日修訂)中附件5內容述及之演練。此後,該份指引文件便被引申為“2005 NEI指引”。

在目前的法規,10 CFR 50.47(b)與10 CFR 50,附錄E,章節Ⅳ.F.2中,並未明確要求HAB劇本為持照者舉辦一定期EP演練及演習中之一部分。然而,在2001年9月11日恐怖攻擊事件之後,NRC發布了通告(Bulletin)BL 2005-02,“對以保安事件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準備與應變行動”。此通告要求持照者提供NRC對於有關以保安為基礎演練與演習時採取之行動或規劃將採取之行動等方面資訊。此外,此通告之附件6概述一可接受方法供使用,即在每3年期間中沒有演練的那一年,由各電廠輪流舉辦一HAB劇本之EP演練。工業界對通告2005-02作了回應見於2005 NEI指引,在其中,澄清在通告2005-02中提供之對於緊急計畫改進建議並提供針對上述改進事項之實施指引(implementation guidance)。NRC隨後於2006年7月19日發布RIS 2006-12,“贊同NEI指引:強化對於懷有敵意行動之緊急應變準備方案”,對此2005 NEI指引表示贊同。

2006年8月30日,NEI致函NRC要求其核准NEI 06-04,第0版,“EP演練與演習以恐嚇為基礎之劇本者之發展指引”(2006年8月出版)。此文件提供了業界、州與地方政府緊急應變組織有關當實施HAB EP演練在第3階段(phase 3)有工業界主動參與時之特殊指引。NRC繼而於2006年10月23日函覆NEI,說明:

NRC之贊同對持照者在兩個年度演習或演練中間那年(off-year)實施一個以保安事件為基礎作為劇本之演習或演練而言並不是必要的。然而,NRC考慮到在此階段期間,利用第0版 NEI 06-04以發展及執行一個以保安事件為基礎之演習或演練,並鼓勵工業界致力於參與此類演練及演習之籌備與實施。

因此之故,HAB EP演練,也可稱為階段3(phase 3)演練,將不會受到NRC或FEMA評核。因此提供持照者一“無缺點”(no fault)機會展現對於現存之EP方案(program)當遭到一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事件之獨特挑戰時之應變能力。從這類演練得到之經驗回饋將有助於實施正式的每兩年舉辦一次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事件為劇本之演習。

在2007年期間,共計舉辦了9次HAB EP演練,使用了工業界建議之指引(包含於第0版之NEI 06-04中)。從這些演練的結果,獲得許多寶貴經驗以及幫助澄清現存之EP方案當遭受到一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事件時之獨特挑戰。基於所得到之經驗,第1版之NEI 06-04,“實施一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於2007年10月30日由工業界發展出,以確保直到2009年在實施剩餘的HAB EP演練之維持一致性。

※經本會以e-mail向NEI緊急應變部門直接洽詢結果,告知:目前NEI 06-04,R.1為最新之版本,NEI 06-04,R.2將於明(2010年)第1季末前出版。(原文為: Revision 2 will most likely be issued in the first quarter 2010.  The pilot phase of the drills will be completed this year and we will incorporate the lessons learned into the next revision.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early in 2010 and I will advise you on the status of Revision 2.)

由NEI 06-04,R. 1等牽涉之NRC目前正進行之EP法規擬議變更,可說是一體之兩面。NEI 06-04雖無法律上之強制性,惟一旦俟NRC將相關(增進緊急應變準備)之要求正式納入法規,則持照者必須遵循,如有例外之處則須事先提交NRC核准。否則,嚴重者將被NRC要求持照者降載或停機,並採取改正行動。

二、DG-1237之修法內容摘要

美國核管會(NRC)對於美國聯邦法規10CFR 50.54(q)之目標,是確保持照者能:(1)遵循並維護其業經核准之緊急計畫(emergency plans)之效用(effectiveness),(2)評估擬進行之變更對其緊急計畫效能(effectiveness)造成之影響,(3)對於可能降低其緊急計畫效能之變更,應事先獲得NRC核准。這些行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這些緊急計畫要能繼續提供合理的保證—一旦發生輻射性緊急事故(radiological emergency)時,能夠並將會採取充分的防護措施。本指引草案(draft guide)目的為提供當要做任何有關對緊急應變計畫變更時依據10CFR 50.54(q)實施之指引(guidance)。

NRC發行法規指引(regulatory guides)之用意在告知公眾:為便於執行NRC法規中某特定部分,NRC幕僚正考慮使用之可接受方法、解釋NRC幕僚於評估特定問題或假想事故時所使用之技巧、並提供作為申照者指引。法規指引(R.G.)並不是法規之替代物,故對於是否遵守它是不強制要求的。

此法規指引說明了,美國聯邦法規第10篇(10 CFR)第50單元(Part 50)所涵蓋業經管理及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以OMB管制編號3150-0011核准之相關要求彙集。NRC可以不用執行他亦不需執行監督,相關個人也無須作回應;除非該提出彙集要求之文件顯示出目前為有效之OMB管制編號。

(一)有關擬議之10 CFR 50.54(q)修正,與目前該法規之內容有很大的不同。

這些擬議之重大變更與澄清,重點如下列:

*使用詞彙的改變;將原先慣用之「減少」有效性(「decrease」 in effectiveness)以「降低」有效性(「reduction」 in effectiveness)取代之。針對使用於修正後之10 CFR 50.54(q)中特定詞句或其他專有名詞均將加以定義。

*擬修正之新法規將定義“降低有效性”為緊急計畫之改變---將導致當發生輻射性緊急狀況時降低持照者執行緊急規劃功能之能力。“緊急規劃功能”(emergency planning function)被定義為:對一核能緊急狀況之應變與準備所需之能力或資源,如10 CFR 50.47(b)中所規定之規劃標準(planning standards),及10 CFR 50,附錄E章節Ⅳ所規定之要素。此法規指引草案(draft guide)指出緊急規劃功能與各規劃標準之關聯性。

*擬修正之新法規指出,依據10 CFR 50..90,“申請修正:執照、建造許可、或早期場址選定許可”之執照修正程序,當變更被認定為將會造成有效性降低時,將被使用於事先向NRC提出之申請核准變更。

*緊急規劃功能(emergency planning functions)係源自於核能工業界(nuclear power industry)與NRC主題事務專家(subject matter experts)在發展反應器監督程序(Reactor Oversight Process,ROP)之緊急應變準備基石(Emergency Preparedness Cornerstone,or EP Cornerstone)時所建立之規劃標準功能(planning standard functions)。本指引之C. 4章節羅列出緊急規劃功能、與支持性要求(supporting requirements),如10 CFR 50,附錄E中所規定者,及對10 CFR 50.47(b)中之各規劃標準之對應於NUREG-0654/FEMA-REP-1,“核能電廠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之準備與評核基準”之相關基準,並提供緊急計畫變更之例子,包括:一般來說須經由執照修正(license amendment)程序以事先獲得NRC核准,以及緊急計畫之變更,不須事先經由執照修正程序以獲得NRC之核准者。

(二)整體EP法規之擬議變更項目

整體而言,包括10 CFR 50.47、50.54、與10 CFR 50,附錄E之擬議修訂,可歸納為下列11個有關法規項目:

1.   廠內員工之防護(Protection of onsite perdonnel)

2.   對於懷有敵意行動事件之緊急應變行動基準(Emergency action levels for hostile action events)

3.   防範懷有敵意行動事件之演練與演習(Hostile action event drills and exercises)

4.   疏散時間估算之更新(Evacuation time estimate)

5.   持照者與廠外應變組織之協調(Licensee coordination with offsite response organizations)

6.   當值之多重緊急任務指派(On-shift multiple responsibilities)

7.   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成立與替代性設施(Emergency response organization augamentation and alternative facilities)

8.   效能降低(Reduction in effectiveness)

9.   緊急事故分類時限(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timeliness)

10. 緊急運作設施-以性能為基礎之方法(Emergency operations facilityperformanced-based approach)

11. 警報及通知系統之後備方法(Backup means for alert and notification systems)

藉由立法(rulemaking),將使得NRC達到增強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準備之用意,及持照者對法規之符合度(regulatory consistency)。

(三)建議事先提交NRC審核之緊急計畫變更

下列之緊急計畫變更(emergency plan changes)事項,應依10 CFR 50.4事先提交NRC審核並核准,是無關於持照者對任何有關效能降低之評估的。依據過去審查這類變更之經驗,NRC幕僚已有結論,認為這些變更之範圍和這些改變可能影響到幕僚的合理保證『發現』並影響到幕僚先前之審查結果。類似於下列之變更,然而並不符合特定之限值(或條件)(例如,遷移技術支援中心至電廠保護區內之其他地點)者仍然必須依據10 CFR 50.54(q)進行評估及,如果做成會導致效用降低之結論,則須經由執照修改申請(license amendment appllication)之程序提交NRC事先供幕僚審查:

a. 緊急計畫之變更,將導致增加持照者ERFs成立時間(activation time),或者變更如何測量成立時間的方法(例如,成立期間何時開始和何時結束),其中任何之一者造成延誤這些設施充分準備俾便提供控制室有意義的支援以符合這些設施被賦予之功能和責任之後果者。

b. 變更ERO之動員人力配置(staffing),刪除了關鍵(緊急應變編組)職位或降低持照者動員配置這些職位。

c. 對於2個(含)以上廠區不相鄰之電廠緊急計畫,合併成為一個共同的緊急計畫(a common emergency plan)。

d. 將(近廠)緊急作業中心(EOF)遷移至距離電廠超過25哩以外之處。

e. 將技術支援中心(TSC)遷移至電廠保護區(protected area)以外之廠區內其他地點。

f. 依據10 CFR 50.47(b)(10)更新疏散時間之估算(evacuation time estimate)。

(四)NRC對整體EP法規擬議變更需支出之費用估計

整體EP法規擬議變更,即包括11個有關EP法規項目,其變更結果,不可避免的將造成工業界(包括持照者、相關機構)、NRC、地方(包括州、地方)政府、FEMA等,為符合法規要求而配合採取因應措施與費用支出。就持照者而言,造成之費用支出,依NRC之分析估計如下:

NRC對擬議EP法規變更之費用估計(單位:美元)

項次

擬議之EP法規變更

平均費用/廠

1

廠內員工之防護

$40,200.

2

對於懷有敵意行動事件之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7,500.

3

懷有敵意行動事件之演練與演習

$12,800.

4

疏散時間估算之更新

$106,800.

5

持照者與廠外應變組織之協調

$15,200.

6

當值之多重緊急任務指派

$42,800.

7

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成立與替代性設施

$21,800.

8

效能降低

$18,200.

9

緊急事故分類時限

$4,400.

10

緊急作業設施(EOF)-以性能為基礎之方法

$0.

11

警報及通知系統之後備方法

$177,212.

總計

$446,912.

參、NRC對於修法之立場

NRC目前正在進行中之增強有關核反應器之緊急應變準備(EP,Emergency Preparedness)法規之要求。擬議之立法(rulemaking)工作包括:(1)在發生2001年9月11日之恐怖攻擊事件後,以「委員會命令」(Commission order)將緊急應變準備之要求納入法規,以NRC執行視察期間之經驗與發現缺失作為修法(amendment)之基礎。(2))將NRC公告(Bulletin)BL 2005-02中之討論事項納入緊急應變準備提升之要求中。及(3)增加來自於NRC幕僚進行EP法規與指引審查結果之數個新的要求。擬議之立法(proposed rulemaking),提出了11個方面之EP變更。所有之這些變更將造成對核能電廠反應器(power reactor)持照者之影響,而僅其中一項會對“非發電用”(non-power)核反應器造成影響。

● NRC擬議之修法範圍,包括10 CFR 50.47、50.54,及10 CFR 50,附錄E。

● 為何要修法?

在發生2001年9月11日之恐怖攻擊事件後,NRC幕僚經評估EP規劃基礎後,得到恐嚇威脅之環境及EP規劃基礎仍然是有效的結論。然而,NRC幕僚體認到保安事件(security events)不同於意外事故性質之事件(accidental accident),以及EP法規與指引可在此方面及其他方面作加強。另外,NRC幕僚審查目前現行之EP法規與指引後,指出EP法規中應作澄清與加強事項,被視為是來自於執行EP方案(EP program)之經驗回饋與益處。

當持照者為回應NRC於2002年2月25日發行之委員會命令(Commission order),即NRC公告(Bulletin)2005-02,與許多的NRC一般通訊(generic communications)而進行對其EP方案執行重大改進(significant enhancements)之際,發現目前之法規不足以涵蓋這些要素。因此NRC幕僚相信,EP法規與指引之能夠再加強(enhanced),以便當面對像2001年9月11日之恐怖攻擊時之應變措施,將更能反應執行之保安要素、技術上改進、及經驗教訓之回饋。因此之故,NRC幕僚決議擬進行修訂10 CFR 50,以便將EP增強事項(enhancements)正式納入(美國核能)法規。

肆、USNRC EP法規修法之最新動態

擬議之法規與相關之法規指引草案業已於2009年5月經由聯邦記事錄(Federal Register)發行,並接受公評(for public comment)。2009年6月、9月間也曾召開過數次公聽會。NRC與FEMA幕僚目前正進行審查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之意見,並對擬議之法規與相關之法規指引草案做適當之修正。

NRC幕僚於未來數個月之內會將法規草案之最終版本(final rule)提交給委員會。接下來在委員會核准後,此最終版本之法規將會列在聯邦記事錄內並正式發行。

伍、結論

目前的美國NRC有關緊急計畫法規,10 CFR 50.47(b)與10 CFR 50,“國內之生產與公用設施執照申請”附錄E,“生產與公用設施之緊急應變規劃與準備”中,並未明確要求持照者將懷有敵意行動之劇本納入成為定期(periodic)EP演練與演習之一部分。NRC通告(Bulletin)BL 2005-02中,述說NRC幕僚對於實施一懷有敵意行動演練之立場。RIS 2008-08表示贊同第1版NEI 06-04,可視為一可接受之方法,可供使用於發展並實施一懷有敵意行動演練,作為工業界之主動性之一部分,以回應對於可能之方案增強,如NRC通告(Bulletin)2005-02中所討論者。

一、有關NEI 06-04,R.1(PS. 先前NEI曾表示,NEI 06-04 R.2將於2010年第1季末前出版),及DG-1237之內容摘要,如前述。本會將密切注意NEI 06-04 R.2之出版,及NRC之「法規指引草案」DG(Draft Regulatory Guide)-1237之後續發展(例如,有關10 CFR 50.47、50.54(q)、10 CFR 50,附錄E等之法規「正式」變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EP法規之擬議變更,加入了保安(security)元素,以及要求EP演練/演習之規劃應包括HAB EP drill/exercise(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演練/演習。EP法規不再只是單純之傳統意外事件之應變準備,將大幅增加保安(security)元素之比重。

 

二、按NEI 06-04,為美國核能協會(NEI)所出版之指引性文件(guidance document)。NEI 06-04雖無法律上之強制性,持照者不被強制要求必須遵守。惟,一旦俟NRC將相關(增進緊急應變準備)之要求正式納入法規,則持照者必須遵循,如有例外或違反之處則須提出替代方案並事先提交NRC核准。否則,嚴重者將被NRC處以懲罰性強制措施,並被要求採取改正行動。

 

三、NEI 06-04,R.1與DG-1237看來雖是兩個EP文件,一為NEI之EP指引文件,另一為NRC之EP法規指引草案,但其實二者皆與NRC目前正進行中之EP法規變更工作有關,二者之內容均將被NRC官員納入修法考慮範圍中。

 

四、NRC對擬議EP法規變更之費用估計,於2009年時預估平均每廠需支出之費用約50萬美元。換算至本公司,若不考慮通膨與匯率變動等外在因素的話,粗估各核能電廠平均約需支出1,600萬元台幣,四個核能電廠共需支出約6,400萬元台幣。

 

五、為能與世界潮流接軌,並與核能先進國家做法一致,尤其當今國際間瀰漫濃厚之反恐氣氛,倘若本公司採取新法要求,至少將在文中所指11個方面進行檢討及採取相關行動,範圍頗廣,將涉及:EP計畫、保安計畫、與相關作業程序書修訂、EP演練/演習計畫之規劃應包括HAB EP drill/exercise、保安事件之EALs(緊急應變行動基準)、ETE(疏散時間估算之更新)、本公司(持照者)與廠外應變組織間之協調、ERF之替代(或後備)設施、廠內緊急組織動員時效性(timeliness)、ANS(民眾警報及通知系統)之後備方法。以符合10 CFR 50.47、10 CFR 50,附錄之緊急規劃標準(Emergency Planning Standards)、與基準(criteria)。

 

六、美國自從在其國土境內發生911恐怖攻擊事件後,大幅提昇維安警戒措施,對核能電廠的緊急應變準備亦大幅注入保安元素。美國在國際間樹敵不少,如伊拉克、伊朗、土耳其、阿富汗、古巴、北韓等,屢生戰事,因此其對維安之高度重視,自是不難理解。我國在此方面與其截然不同,且近年來政府對外採取外交休兵政策,且兩岸關係也正大幅改善中,故似無需隨之起舞。不過,國際情事瞬息萬變,仍宜做最壞的打算、最好的準備。當然在程度上,似不宜到達草木皆兵、杯弓蛇影的地步,以免影響正常的國內經濟活動。建議,先俟NRC修法結果正式公佈後,參考美國核能電廠如何因應及作法後,再作整體考量規劃適當之應變準備提昇。

 

陸、參考資料

1.  NEI 06-04,R.0,“以恐嚇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與演習劇本之發展指引”(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P Drill and Exercise Threat-Based Scenarios), NEI/ 2006年8月出版

2.  NEI 06-04,R.1,“實施一防範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Conducting a Hostile Action-Based Emergency Response Drill), NEI/ 2007年10月30日出版

3.  DG-1237,“核反應器緊急計畫變更之指引”(Guidance on Making Changes to Emergency Plans for Nuclear Power Reactors), NRC/ 2009年5月發行

4.  BL 2005-02,“以保安為基礎之事件之緊急準備與應變行動”(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ions for Security –Based Events), NRC/ 2005年7月18日發行

5.  RIS 2008-08,“贊同NEI指引文件:實施一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Endorsement of Revision 1 to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Guidance Document NEI 06-04,“Conducting a Hostile Action-Based Emergency Response Drill”),NRC/ 2008年3月19日發行

6.  NRC網站資訊 (NRC網頁上有關Emergency Preparedness 最新訊息,網址為http://www.nrc.gov/about-nrc/emerg-preparedness.html)

7.  10 CFR 50.47,“Emergency Plans” (美國聯邦法規)

8.  10 CFR 50,附錄E,“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Production and Utilization Facilities” (美國聯邦法規)

9.  “對於擬議之有關緊急應變法規變更:10 CFR 50之法規分析與經驗回饋分析”(Regulatory Analysis and Backfit Analysi Proposed Rulemaking:Emergency Preparedness(10 CFR 50)), NRC/ 2009年1月8日發行

10.   IN 2009-19,“以懷有敵意行動為基礎之緊急應變演練”(Hostile Action-Base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Drills), NRC/ 2009年11月24日發行

註:所有上述法規資料任何人皆可進入NRC網站自由取得(不需密碼),皆非屬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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