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亮(台灣電力公司 核能技術處)
摘要
本文以三個段落來闡述核能安全的理論與實務,前篇先以核能電廠整體的安全相關議題作為討論的標的,除了前言外,分為四章,首先探討目前國際間現行之核能安全規範中,是否有一套普世共同承諾而可供一體遵行的核能安全標準;其次從核能安全的角度直接切入核能安全理論的核心 ─ 核能安全基本原則,從而建立正確的基本觀念;第三章則從各個不同的面向研究現有核能電廠安全改善之可能空間,進而嘗試建立一個將來新建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可供全世界性共同遵行;第四章係擷取西歐核能安全管制者協會 (WENRA) 所頒行,用於診斷現行運轉中核能電廠安全的一套核能安全基準。
至於本文的中篇及後篇,中篇將廣泛探討各個核能安全基本要素,諸如安全文化、深度防禦、多重設計、及多樣化設計等之原理,以及在核能安全實務上如何發揮功能的作法,逐項予以深入探討。後篇則將針對兩次重大的核能事故 ─ 三浬島及車諾堡事故,深入研究探討其發生的原因及可能的避免途徑,以期不再重蹈覆轍,同時將討論一些核能安全的迷思,諸如:核能電廠運轉順利是否就可保證核能安全等普遍存在於業界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
關鍵詞:核能安全,國際原子能總署,核能安全標準, 深度防禦,安全度評估,西歐核能管制者協會
目錄
壹、 前言
貳、 普世共同承諾的核能安全標準
叁、 核能安全的基本原則
肆、 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
伍、 核能電廠的安全基準
壹、 前言
根據國際核能工程月刊 ( Nuclear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NEI ) 2010 年1月4日報導,韓國電力公司 ( KEPCO ) 為首的團隊以提供壓水式反應器核能電廠,打敗法國國營電力公司 ( EDF ) 為首的歐洲核能工業集團及奇異、日立 ( GEH ) 為首的美、日核能工業集團,在2009.12.21獲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UAE ) 四個總包 ( Turn-Key ) 式合約的核能電廠大訂單。此一消息以舉世震驚來形容也不為過,在1月7日核能周刊 ( Nucleonics Week ) 的進一步分析報導中指出,韓國勝出的主要原因在成本上的競爭力,其次在建廠工期也顯得比較有把握。但在其後的各方面報導則指向韓國APR-1400的安全設計不足,有刻意藉以壓低成本之嫌,如在1月14日核能周刊中引述法國Areva集團執行長談話表示,APR-1400是單層圍阻體,且無法抵抗飛機之撞擊 ; 此外,APR-1400亦無對抗嚴重核子事故之爐心捕捉器 ( Core Catcher ) 等應付嚴重核子事故之安全裝置 ,而這些安全設計都是相當耗費成本的。
事有湊巧,西歐核能管制者協會 ( Western European Nuclear Regulator's Association ,WENRA ) 於2009年12月,發佈經長久努力獲得各會員國初步共識,而剛剛才編寫完成初稿的「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 ( Safety Objectives for New Power Reactors)」,核能周刊撰文分析並於2010年1月28日將該報告全文刊載;一時之間,新核能電廠的安全標準,應達到何種程度才算夠安全,似乎已成為熱門話題,本文謹就核能安全是否有普世的共同承諾標準、核能安全的基本原理、 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以及核能電廠的安全基準 ( Safety Reference Level ) 等方面,從基礎部分談起,逐漸深入至核心議題,一一加以探討,期能拋磚引玉,與各界先進對於現有電廠及新建核能電廠的安全基準交換意見,進而形成共識, 並可作為本公司將來對外界溝通的素材。
貳、普世共同承諾的核能安全標準
一、國際原子能總署
研究核能安全就一定要認識國際原子能總署 (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該署成立於1957年;由於核能的應用是一個正反兩極備受爭議的較新技術,它可利用於製造毀滅性武器,亦可利用於和平用途,產生巨大的能源造福人群;因此,IAEA的成立是在人類對核能的深度恐懼及期待的複雜情感下誕生的。IAEA的催生者,當然首推當時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先生,他在1953年12月8日於聯合國大會發表原子能和平用途 ( Atoms for Peace ) 的演說,不但開啟了核能和平用途廣大的工業體系,也引發了IAEA成立的契機。
IAEA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除了在多倫多及東京設有分部外,在紐約及日內瓦並設有聯絡處,此外,在奧地利賽伯斯多夫及摩納哥則設有實驗室。IAEA雖為聯合國轄下的一個組織,但與其他機構不同的是,它獨立運作,目前有151個會員國,除了理事會和大會外,組織龐大的秘書處現有2,300餘位各領域的專家,分別來自九十餘個國家,現任署長天野之彌 ( Yukiya Amano ) 是來自日本的職業外交家;依據組織章程,IAEA的主要工作職掌有三:核子檢查及保防、核能安全、及核能技術移轉。
在IAEA成立之初,東西兩大陣營冷戰方酣,雙方劍拔弩張,多數工作無法正常展開,直到1962年發生古巴飛彈危機,美、俄兩國反而開始冷靜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核子武器控制方式;在此同時,除了美、俄、英三國擁有核子武器,另有許多國家也開始掌握了核武技術,隨時可能成為核武國家,特別是在1960年的法國及1964年的大陸分別加入核武俱樂部,使得IAEA章程所定的核子檢查及保防工作凸顯其重要性及急迫性。有鑑於此,在IAEA的努力下,終於在1968年通過核子禁衍條約 (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NPT ) ,該條約明確限縮各國發展核武的意圖,除了上述五個核武俱樂部國家外,其他國家均不得從事核武發展相關作業,也都必須接受核武材料保防檢查,至1970年,除了北韓及伊拉克外,幾乎所有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都接受了NPT 的規範。目前IAEA保防工作著重在研究如何打擊及對抗核子恐怖主義者的威脅。
IAEA另外兩項任務: 核能安全及核能技術移轉的推動就比較能按步就班、循序漸進地逐漸開展,在1986年前蘇聯發生車諾堡事故 ( Chenobyl Accident ) 之前,全世界約有二十年之間,核能發電從萌芽經歷了百花齊放後復又歸於平靜,充分體現了世事無常之真諦。在此期間,我國亦開始尋求發展核能發電之可行性,IAEA在初期曾提供了許多的協助,包括提供獎學金選送台電工程師鄧光新等101人到國外訓練,並協助選擇適當的核能電廠廠址,其後並派遣一組專家前來做最後的確定,選定了石門鄉乾華村為核一廠廠址;另外亦選了四個備用廠址,核二、三廠及龍門電廠廠址均是當時的備用廠址。
1971年10月25日,我國外交部長周書楷在聯合國大會以程序問題發言,宣布退出自己所參與締造的聯合國,同時也退出聯合國轄下各機構,當然也包括了IAEA;從此,我國不再與IAEA有直接接觸,期間即使IAEA舉辦之國際技術性會議,只要被中共發現,必定提出抗議並要求請離,中共打壓我國國際參與機會著實徹底,筆者個人亦有一次頗為尷尬的經驗。因此,這四十年來,國人與IAEA因為隔離而生疏,因為生疏而淡忘了它的存在,即令是核能從業人員亦復如此。事實上,IAEA 不只在核武管制上地位超然,在核能發電技術及核能安全標準的制訂上亦均居於難以超越的領導地位。
自1986年車諾堡事故後,IAEA在世界核能發電安全方面的份量有進一步的提升,並更為主動,除了在事故之初,傾力協助前蘇聯政府處理事故,發掘事故原因,並協助診斷同類型核能電廠的潛在問題設法解決外,IAEA在往後的十年間發起簽定一系列具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廣泛協助各會員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建立核能安全管制機制,並藉由一系列核能安全標準的發佈,協助各會員國強化其核能安全並使各會員國的核能安全維持在一定的標準之上。 茲就上述國際公約及核能安全標準相關發展情形,簡要說明如次。
在國際公約方面,自1986年以來,IAEA總共推動並獲得各會員國政府支持的核能安全相關之國際公約有五種,其目的在促進全世界於不同的地理、文化背景下,有相同的核能安全水準,這些國際公約在法律上是具有約束力的,它的效力與國際條約及國際協定相當。我國現非IAEA會員國,由於中共的堅持,我國與IAEA也幾乎斷絕關係,所幸透過中美民用核能合作計畫的推動,IAEA的相關訊息及角色扮演則由美國政府包括國務院、能源部、及核管會接替,因而使我國不致成為國際核能社團孤鳥。這五個國際公約分別是:
1. 核能安全公約 ( 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 ) :此公約在1996年10月24日生效,共有66國簽約,除我國外,所有擁有核能電廠的國家均已簽約,另有13個簽約國尚未擁有核能電廠,簽約國依約在法律上承諾,該國核能電廠應依照國際標準,維持在一定的安全水準之上運轉;所謂國際標準,各國均被鼓勵採用IAEA發行的「核能安全基本原則」( 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編號SF-1 ),該文件涵蓋了核能電廠的廠址選擇、設計、建造、運轉、財務、人力資源、安全評估與查證、品質保證、及緊急應變等,本文第叁章將專節予以討論。此外,為進一步確認各簽約國的核能安全作業能有一致的步調,各國均需提出國家核能安全報告,交由他國專家聯合審查並提供改進意見。我國國家核能安全報告係由美國核管會代為審查,我國亦審查美國國家核能安全報告,該報告每六年更新一次,並再互審,以確定我國核能安全的相關作業符合世界潮流。
2. 核子事故早期通報公約( 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此公約在1986年10月27日生效,共有70國簽約 ,公約的目的在強化國際間有關核子事故相關資訊的及時及有效的傳輸,以期事故發生並導致跨越國境的損害可以降低,簽約國在發生核子事故而其輻射可能跨越國境時,必須通知相關國家及IAEA,而且在事故有進一步發展或相關國際組織要求提供進一步資訊時,即應迅速提供可靠的消息。相關的國際組織,包括受影響國家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聯合國農糧組織 (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及 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
3. 核子事故援助公約 ( 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此公約在1987年2月26日生效,共有68個簽約國,公約的目的在萬一有簽約國發生核子事故時,IAEA能迅速提供必要的協助,以降低事故發生後輻射物質外釋時所造成的生命、財務、及環境的損害,而且IAEA在接獲事故援助通知時,可以立即整合各簽約國的資源,集中投入協助事故處理,其作業範圍將包括;1. 事故初期的研判與評估,2. 通知可能擁有各項所需資源的國家立即予以整合並迅速馳援,3. 提供各國良好的作業場所,及4. 連絡相關國際組織,以獲取及交換相關資訊;原則上各項國際援助必須在接受請求後24小時內完成動員,除了各簽約國外,參與的國際組織與前述核子事故早期通報公約相同。
4. 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安全處置聯合公約 (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此公約在2001年6月18日生效,共有簽約國42個,此公約亦是國際上在此領域安全管理的第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各簽約國均承諾在處置用過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時 ,可以符合高度的安全標準以適當的保護民眾及環境。
5. 核子物料實物保護公約 ( 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此公約在1987年2月8日生效,共有45個簽約國,此公約是國際上唯一核子物料實物保護( Physical Protection ) 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公約,公約中並建立對有關核子物料違約者的預防、偵測及打擊之機制,各簽約國必須承諾妥當保護其核子設施及物料的和平利用、儲存及運輸,公約中並提供各簽約國之間的合作機制,以利迅速找回被偷盜的核子物料,避免被用於勒索或戰爭等非法用途。
二、現行核能電廠的安全標準
在核能安全標準的制定及發佈方面,IAEA在1974年開始推動核能安全標準 ( Nuclear Safety Standards ) 的制訂計畫,簡稱NUSS,其目的在藉由一套完整的安全規範及標準,使各國均能在相同的標準之上,以確保全世界核能電廠的各項安全作業達到一定的水準,並提高核能發電的可靠性。至1986年NUSS計畫結束,IAEA總共發佈了五項安全規範 ( codes ) 及55項安全指引 ( Safety Guides ) 供各會員國及其核能電廠的業主採用。雖然NUSS 所發佈的各項核能安全標準均為建議性質,但在1974及1980年的IAEA理事會中均曾討論,是否依IAEA現行的組織章程維持建議性質,或修改章程使之具有法律約束力,討論結果均傾向維持原章程不變。有趣的是,在1987年,IAEA曾徵詢各會員國對IAEA各項安全標準的符合情形,結果有答覆的47個會員國均表示大體上符合NUSS的各相關建議。
在協助車諾堡事故的緊急處理告一段落之後,IAEA在核能安全相關的作業上有顯著的增加,並在1989年決定,重新擴大並全面改編各項核能安全標準,此外,為利於分類,IAEA將安全標準以層級的方式分為下列三級:
1. 第一級 ( 最上級 ) ─ 安全的基礎 ( Safety Fundamentals ) ,此部分闡述了核能安全標準的基本原理原則,是核能安全標準體系金字塔結構的頂端,目前僅有「核能安全基本原則 ( 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 」,以編號SF-1,於2006年出版;事實上SF-1是在1995年由IAEA會員國大會上通過的決議,促請IAEA秘書處予以整合下列三份文件而成:
(1) 1993年6月出版的「核能裝置安全之基本安全分類 ( Safety Fundamentals Category on the Safety of Nuclear Installation )」。
(2) 1995年3月出版的「輻射廢料管理安全(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
(3) 1995年6月出版的「輻射源之安全及輻射防護 (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
在2000年,IAEA秘書處已整合完成SF-1初稿,但為求IAEA各會員國的充分認同,並尋求其他國際組織,包括 EURATOM,FAO,國際勞工組織 ( ILO ),國際航海組織 ( IMO ),OECD/NEA,泛美衛生組織 ( PAHO ) 及WHO等的廣泛支持,因而經過一再的精修才於2006年正式出版。
2. 第二級 ─ 安全規定 ( Safety Requirements),各項安全規定是一套完整且互相協調的核能安全法規,不管是現在或未來,為確保大眾及環境的防護,各會員國都必須符合這些規定,這些規定是由核能安全的各項目標及原則衍生出來的,如果有無法符合任何一條規定的情形發生,就必須有替代方案使核能安全能達到或恢復至應有的水準。
3. 第三級 ─ 安全指引 ( Safety Guides),各項安全指引提供了一套符合各項安全規定的建議及指引,它指出一個國際認同的建議方案,有時也提供一個相對等的替代方案以利遵循,這套安全指引也代表了一套國際間的作業典範 (Good Practices),甚至是最佳範例 (Best Practices),如果能符合這套指引就可以達到高度的安全水準,這部分是核能安全標準金字塔結構的底部,也是數量最多的部份。在文件內,安全指引 都以「應該( should )」的客氣語氣來引導,不像上一級安全規定均以「必須 ( Shall )」的強制語氣要求必須符合。
至 2010 年7月,總共有134份安全標準立案,其中的101份已正式出版,另有33份正在各委員會審查中或徵求意見之中,比起1986年前一階段完成時成長超過一倍。此外,IAEA為求周延,並希望能在初稿階段即可契合各國特殊情況,分別成立了下列五個委員會,事先審查所有的安全標準:
(1) 安全標準委員會 ( Advisory Commission for Safety Standards,ACSS ) ─是安全標準的最高諮詢組織,由各會員國政府中負責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理、放射性物料運輸等相關法規制定及執行管制的高等級官員組成,其功能在接受IAEA署長有關核能標準方面之諮詢,審查各項核能安全基本文件的內容及確認其一致性、可執行性,並對其他諮詢委員會有不同意見之項目予以協調解決。
(2) 核能安全標準諮詢委員會 ( Nuclear Safety Standards Advisory Committee,NUSSAC )─由核能安全領域具有技術專業之高階官員組成,對各項核能安全標準的制定及其內容提供諮詢。
(3) 輻射安全標準諮詢委員會 ( Radiation Safety Standards Advisory Committee,RASSAC )─針對輻射安全,提供與第(2)點類似之功能。
(4) 廢料安全標準諮詢委員會 ( Waste Safety Standards Advisory Committee,WASSAC ) ─針對核廢料安全,提供與第(2)點類似之功能。
(5)運輸安全標準諮詢委員會( Transport Safety Standards Advisory Committee,TRANSSAC ) ─針對放射性物料運輸安全,提供與第(2)點類似之功能。
討論至此,由於IAEA基本上聘請了各核能國家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各項核能安全標準的制定,復聘請了各主要核能國家之高階核能安全官員組成各諮詢委員會進行審查,實質上已排除了難以執行或不適用之安全標準。此外,依1987年對各核能國家所做的調查,各國均可符合IAEA各項安全標準,因此,對現行運轉中核能電廠的「普世共同承諾的核能安全標準」似已卓然確立。
三、未來核能電廠的安全標準
現行運轉中核能電廠,由於已有了近乎完備的安全標準作為各項作業之準繩,又因不斷地進行各種安全研究及發展,使得風險評估方法益趨精準,復因累積越來越多反應器運轉年的寶貴經驗之回饋,因此核能電廠的安全性已高。但因下列四個因素,可以預見下一代核能電廠的安全性能要求將更為提升:
1. 人類的精英份子有持續追求卓越的傾向,這也是促成人類不斷進化的原動力,而核能的領導群正是精英的一群。
2. 社會要求核能發電必須維持目前的低風險狀態,即使未來顯著地增加了核能電廠的數量,總風險值卻不允許提高,這是社會的期望,也是核能精英的責任。
3. 嚴重核子事故的研究已趨完成,如何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及減小事故損害,尤其是減少廠外輻射物外釋之各項研究成果,已可逐步落實在新建核能電廠。
4. 在許多國家中,不管是新建、增建或擴建核能電廠,提高核能安全都是大眾接受的先決條件。
有鑑於前述各項因素及社會的要求,IAEA於1991年會員大會通過一項決議案,促請從核能安全的基本原則為起點,廣泛徵求各會員國之意見,研擬出一套可作為「普世承諾之新一代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以做為新核能電廠設計的準繩。
事實上,在IAEA決定進行此項工作之前,全世界的大多數電力公司已投入相當多的努力,並以國際合作方式,制訂了兩套業主規範文件( Utility Requirements Document,URD ),以供將來興建新核能電廠之用。
首先,是由美國電力研究院 (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EPRI ) 於1985年發起,結合電力公司及核能工業界,除了美國國內各主要電力公司外,全世界各大電力公司均獲邀,台電公司也獲邀並在1987年參與該研究計畫。
美國URD的計畫目的是要建立一套以進步型輕水式反應器 ( Advanced Light Water Reactors,ALWR ) 為基礎,並能夠涵蓋電廠全部範圍之業主規範,以供各業主興建下一代核能電廠之用;負責能源開發的美國能源部 ( US Department of Energy,DOE ) 也予以大力支援。這一套URD可應用於下列三個方面:
1. 為未來的輕水式反應器建立一套穩定的核能安全管制基礎,其中並包括過去多年來困擾業界的未決安全懸案之處理,同時提供一個廣泛的平台,讓工業界與核能安全管制者之間有充分溝通之機會,以確保將來執照申請之順利。
2. 為各核能供應廠家在發展個別的設計驗證 ( Design Certification,DC ) 時,提供一套涵蓋全廠項目之標準化設計規定。
3. 為各業主提供一套準則,以供招標時可以作為技術規範,並可作為細部設計、執照申請及建廠之指引。
這一套URD於1990年送請美國核管會 ( USNRC ) 審查,USNRC 於1994年審查完畢,並以NUREG-1242發布該文件的安全評估報告,予以認可。
在美國完成URD的建立之後,歐洲的主要電力公司亦發起建立一套在未來可適用於全歐洲之輕水式反應器核能電廠的共通性規範文件,為了有別於美國URD,歐洲方面以歐洲電力公司規範文件 ( European Utility Requirements Document,EUR ) 稱之,它也是集合了歐洲各電力公司的共同努力,希望在下列各方面均能夠達成全歐洲的一致性:
1. 各項安全事務的處理方向、安全目標、安全準則、及安全評估方法。
2. 各類設計之標準化。
3. 各主要系統及設備之設計目標及準則。
4. 各項設備之規格及應採用之工業標準。
5. 評估安全性、可靠性、及成本所需的各項相關資訊之整合。
EUR的第一版 ( A版 ) 於1994年三月出版,第二版 ( B版,也是定稿版 ) 在1995年十一月出版,其間並曾由七個歐洲主要核能國家的核管當局審閱過,該文件也曾送達本公司,由於當時筆者正忙於龍門工程之招標工作,並未提供本公司意見,但在A版整合之前,筆者曾口頭提醒多位參與編製EUR的各國專家:「國家間不同系統法規標準的整合與協調,是國際間統合技術規範的成敗關鍵」;因此,在B版之內已注意到此一問題,因此,雖然整體而言,EUR是涵蓋整個核能電廠的一般性規定,但對於主要的安全目標及各項安全事務的處理方向,則儘可能地詳盡,以利遵循並防止各國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應用法規標準不同而產生過大的分歧。
由於有許多電力公司同時參與URD及 EUR的編製,兩套規定的內容相似度甚高,因此IAEA若以此兩份文件為基礎來研擬「普世承諾之新一代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其困難度應不致於太大。
自1991年會員大會作出決議,研擬一套未來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至1999年第一階段工作結束之間,IAEA共召開了下列四次國際會議,廣邀各核能會員會與會,期能對核能安全的定義、用語、分類、應改善之處、應增加的安全原則、及應達成的安全目標等許多事項,儘可能獲得共識:
1. 1991年9月3日至6日在IAEA總部召開,會議主題為:「核能發電安全之未來策略 ( Safety of Nuclear Power:Strategy for the Future )」。
2. 1993年10月在南韓首爾市召開,會議主題為:「進步型核能發電系統國際討論會議 (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dvanced Nuclear Power Systems )」,其主旨在於尋求國際上對新核能電廠安全設計及安全目標之共識。
3. 1994年5月在俄羅斯莫斯科市舉辦之「進步型輕水式反應器專設安全系統審查之技術委員會及分組座談會(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Meeting and Workshop on Review of Engineering Safety System of Advanced Light Water Reactors )」,其目的在釐清各國核子管制當局之看法與立場,以求取儘可能一致的處理方向。
4. 1995年5月29日至6月2日在IAEA總部召開之「各國對未來核能發電廠在安全議題之處理方向技術委員會議 (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Meeting on Approaches to Safety of Future Nuclear Power Plant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此會議算是第一階段的總結會議,因此在會前IAEA即要求受邀與會之14個國家的專家,針對兩份文件提出各國的看法,屆時逐項討論,以求同存異,這兩份文件其一是:編號IAEA-TECDOC-801『未來核能發電廠設計安全原則之發展 ( Development of Safety Principle for the Design of Future Nuclear Power Plants )』,另一是:編號INSAG-3:『核能發電廠基本安全原則 ( 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在此次的技術委員會議中,各國專家普遍認同,在核能安全的重要議題,各國之間已存在相當程度的共識,並一致同意應將上述INSAG-3文件予以更新,以反映此一階段的工作成果。
IAEA隨後即著手更新INSAG-3,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後重新改版並擴大涵蓋範圍,最後於1999年以編號INSAG-12正式發行,且名稱未變,其內容包括了三個安全目標 ( 整體性、輻射、技術 )、三項基本原則 ( 管理階層責任、深度防禦策略、整體性技術原則 ),以及八項特定原則(廠址、設計、製造及組立、發電、運轉、事故管理、除役、緊急應變)。由於新版INSAG-12係泛論核能電廠基本安全原則,並未針對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來探討,事實上,它僅是IAEA此項專案工作的中間報告,尚非最後總結,因此本文不擬予以詳細討論。
自INSAG-12出版迄今,IAEA在本專題的工作方針朝向更新型核能電廠的創新 ( Innovative ) 設計,如無動力自然循環及模組化高溫氣冷式反應器 ( Modular High Temperature Gas Cooled Reactors,MHTGR ) 等之安全性的探討,同時也對原有各項安全概念,如 核安文化、多層屏障、深度防禦及多樣化設計等核能安全基本要素做個別的深入探討,並提出專題報告,這些單項研究將來都會放入本專題的總結報告。
四、西歐核能管制者協會
當IAEA尚在努力描繪「普世承諾之新一代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時,如前述,西歐的核能管制者協會 (WENRA ) 已於2009年12月發佈「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草案。在此,有必要簡要介紹 WENRA這個組織:
WENRA成立於1999年2月4日,它是由歐盟(EU)擁有核能電廠各國家的核能管制當局首腦 ( Chief Regulators ) 組成的一個互連平台,現有17個會員國,另有5個無核能電廠但有興趣參與的EU國家,及EU周邊擁有核能電廠的3個國家 ( 亞美尼亞、俄羅斯及烏克蘭 ),共8個國家獲邀為觀察員,並得參與相關活動。WENRA成立的主要目的有下列三項:
1. 針對特殊的核能安全問題,發展一套共同的處置方法。
2. 制定一套獨立的機制,以檢驗未來歐盟各相關國家發展核能時,其安全及管制體系 的建立。
3. 提供一個歐盟國家負責核能安全管制首腦們互相交換經驗及討論核能問題的平台。
WENRA現任主席是芬蘭核能管制署 ( STUK ) 署長,每任主席任期三年,之前三任分別是:首任主席法國核能安全署長 ( 任期1999-2003 ),第二任是瑞典核能發電檢察署署長 ( 2003-2006 ),第三任是捷克國家核能安全局長 ( 2006-2009 )。筆者曾與現任主席有接觸的經驗,他是位非常親切的紳士,原先因為芬蘭現正興建中的Olkiluoto三號機 ( OL-3 ),與法國承建廠家有嚴重爭執 ,而夾在兩造爭執中的STUK表面上看起來似乎立場強硬,毫無妥協空間,因此給了筆者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 STUK的署長也一定是個難以溝通的人,事實上恰好相反。筆者在年初首次接觸WENRA資訊,雖然它的出版物不多,但篇篇精采絕倫,因此在三月間去函加以讚美,並表示有意採用當中某些資料請求同意,原以為該函件可能石沉大海,出乎意料的是,不到一個小時,主席親自以電郵回信,而且措詞謙虛誠懇,並歡迎各界多加引用WENRA的出版物。
在還未介紹WENRA「新核能電廠的安全目標」草案之前,我們必須先在下一章介紹IAEA 2006年出版的「核能安全基本原則 ( 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編號SF-1」,因為WENRA該草案是依據「核能安全基本原則」,逐項研究、審查、推演而發展出來的。